股权收购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其税务处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了规范。本文重点研究财税[2009]59号文件税务处理方式下的所得税财税差异。 一、股权收购业务财税处理的适用依据 (一)税务处理依据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股权收购业务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目前,财税[2014]109号文件,已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比例,由75%调整为50%;二是股权收购业务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三是股权收购业务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须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无论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还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皆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的支付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的一方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对被收购企业股东进行支付;非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的一方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方式。 收购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对被收购企业股东进行支付,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行会计处理,被收购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收购方以所拥有控股企业股权对被收购方的股东进行支付,以及非股权支付,若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收购方及被收购方股东皆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反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缴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必须以税务制度为基础,而所得税费用的确认须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使得在核算中产生财税差异。由于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其在所得税财税差异中的表现更为复杂。 二、股权收购业务的财税差异分析 区分收购方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支付,以控股企业股权支付两种股权支付方式,对股权支付以及非股权支付部分产生的财税差异进行分析。 (一)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支付 该支付方式表现为收购方向被收购方股东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如果收购方兼采用股权支付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且股权支付比例符合法定条件,则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假设B公司向A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股票5 400万股,每股公允价值为8元,面值1元,另支付4 8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80%的股份。C公司共有股权10 000万股,收购日C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公允价值为6元。为简化计算,假设C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一项内容。收购后各公司实收资本中非货币性资产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收购方B公司与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就该项业务的所得税财税差异见表1。
1.收购方B公司 (1)税务处理。本例中,B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兼银行存款支付的方式收购C公司,股权支付比例为:5 400×8÷(5 400×8+4 800)=90%,相当于A公司以自身的权益性证券作为支付方式购买了C公司80%股权之中的90%,该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比例为10%,相当于用4 800万元银行存款购买了C公司80%股权之中的10%,该部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收购企业B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的C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本例的股权支付比例是90%,因此,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部分为:10 000×80%×5×90%=36 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为4 800万元,计税基础合计为:36 000+4 800=40 800(万元)。 (2)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根据该准则,如果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50%以上,属于合并取得;如果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50%以下,属于非合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