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折算会计起因于多种货币同时计量或列报,以及汇率的变动。众所周知,货币计量是会计学四大基本假设之一,即会计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是通过货币计量成为能够衡量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性信息(财务信息)。在封闭的经济环境中,由于只存在一种货币,所以不存在外币折算问题。而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会计主体的会计计量或报告可能会涉及一种以上的货币:可能是存在多种货币的收付或计价,此时必须借助于汇率折算为一种货币,才能够综合地计量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是被要求用另一种货币列报财务报表,此时必须对用某一种货币计量的财务报表,通过汇率折算为另一种货币列报的财务报表;可能是某一法律主体在国(境)外或国(境)内拥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等国外(境外)经营会计主体,这些会计主体使用某一种货币进行计量,其母公司(广义)则以另一种货币进行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广义合并会计报表,还包括使用权益法进行合并,以及对分支机构编制的联合报表)时,必须对这些国外(境外)经营会计主体的会计报表进行报表折算。假设汇率保持不变,那么会计主体将不会面临汇率风险,而且上述外币折算问题将会非常容易(只是乘以一个固定的常数而已),专门的外币折算会计问题将不会产生。但现实的情况则是,汇率作为一种外汇的价格,受到供求的影响,处于变化之中,使用外汇的会计主体的经济利益也会受到这种汇率变动的影响,也就是说使用外汇的会计主体暴露在汇率变动的风险之下;这样,就出现了在不同时点进行外币折算时如何选择汇率、如何反映汇率变动的风险,以及由于采用不同汇率进行折算所产生的折算差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如何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列示等外币折算会计问题。 关于外币折算会计的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目前采用2005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我国于2006年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文试图从准则比较、逻辑以及运用概念框架进行解释的角度,探讨国内和国际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外币折算会计及其准则的建议。这些问题包括:记账本位币(功能货币)与列报货币的区别与联系;外币折算会计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以及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如何规定其规范的范围;即期汇率、平均汇率、历史汇率、现行汇率等汇率概念的联系及使用方法;如何解释外币交易及外币余额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准则中财务报表折算方法的逻辑缺陷;如何改进财务报表折算的方法。 二、记账本位币(功能货币)与列报货币的区别及联系 前已叙及,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会计主体在会计计量中很可能会涉及多种货币,为了以货币综合地计量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必须选择一种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货币,涉及的其他货币的计量必须按照汇率折算为这种主要的计量货币。对于这种主要的计量货币,我国称为记账本位币,国际会计准则称为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和功能货币尽管称谓不同,但其定义是相同的,即:会计主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相对于记账本位币(或功能货币),其他货币被称为外币。这是会计准则中的外币概念,与我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所指的外币概念有所不同:前者是相对于记账本位币(功能货币)而言,属于会计外币,后者是相对于国内(或境内)法定货币而言,属于法定外币。比如,我国境内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以外的所有货币(即境外货币),包括港元、台币、美元、英镑等等,都属于外币(法定外币);在会计上,如果在我国境内的某会计主体的主要经济环境货币是美元,则美元属于该会计主体的记账本位币(功能货币),此时美元以外的所有货币(包括人民币)都属于外币(会计外币)。这样,同一种货币(如美元)由于判断标准不同在会计上不属于外币,在法定意义上则属于外币;反之则反是。 国际会计准则除了规定功能货币以外,还规定了列报货币,并将其定义为:列报财务报表的货币。功能货币(相当于我国的记账本位币)是会计计量用货币,列报货币是对外正式报告财务报表所用的货币。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主体财务报表可以按任意一种(或几种)货币列报。这样,某一会计主体所用功能货币与其列报货币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例如某一会计主体根据其所处经济环境状况,选择采用美元作为功能货币,但是对外报告则采用人民币作为列报货币,此时该主体的功能货币与列报货币不相同。当主体的功能货币与其列报货币不同时,以功能货币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需要折算为列报货币;当一个集团由使用不同功能货币的多个个别主体构成时,所有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需要折算为同一种列报货币,以便列报合并财务报表(IASB,2008)。 我国没有在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法规中明确使用列报货币这一概念。但是我国《会计法》第12条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按照有关法规向有关方面报送的财务报表要求以人民币列报;也就是说,人民币是我国允许采用的唯一的列报货币。在我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很可能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此时记账本位币与列报货币一致;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选择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此时记账本位币与列报货币(人民币)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