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辩证法的后阿尔都塞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行福,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阿尔都塞一生提出两个意识形态概念:一是认识论断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二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概念。其中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影响最大,但是,这一理论既有亮点也有盲点。它在强调意识形态的物质性的同时,忽视了观念和象征的作用;在强调了意识形态支配作用的同时,没有关注意识形态中反抗和斗争的作用;在强调了意识形态国家性的同时,忽视了非国家意识形态的作用。为了克服上述局限性,佩舒、瑟伯恩、齐泽克分别从意识形态的反质询、非国家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中“象征”先验之维的作用等三个方面,弥补了阿氏理论的不足,克服了它的片面性。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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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6

       阿尔都塞一生提出了两个意识形态理论版本,在《阅读资本论》和《保卫马克思》中,他提出了著名的“认识论断裂”理论,把“意识形态”定义为与“科学”相对立的幻想体系,在《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简称《机器》)中,他把意识形态视为物质性的国家机器。相对来说,后一种理论版本影响更大,因为它开启了对意识形态制度和实践的新唯物主义分析路向。然而,这一理论有亮点也有盲点。为了它的局限性,许多思想家做了大量的努力,其中佩舒、瑟伯恩、齐泽克的贡献最为突出。他们分别强调了与统治的意识形态相对应的反抗的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对应的非国家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与物质性制度相对应的“象征”之维的作用。笔者把这些理论概括为意识形态辩证法的后阿尔都塞重构,它们不仅完善了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核心要素的分析,而且对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做了更合理的解释,值得学界关注。

       一、阿尔都塞理论的局限性

       在《保卫马克思》中,阿氏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人的实践需求,“作为表象体系的意识形态之所以不同于科学,是因为在意识形态中,实践的和社会的职能压倒理论的职能(或认识的职能)”。(阿尔都塞,第228页)意识形态是社会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人作为在世之在总是需要某种社会认同,而意识形态正是为了满足人的这方面的需求。“具体地说,这种未经批判的意识形态无非是一个社会或一个时代可以从中认出自己(不是认识自己)的那些家喻户晓和众所周知的神话,也就是它是为了认出自己而去照的那面镜子,而它如果要认识自己,那就必须把这面镜子打碎。”(同上,第136页)在阿氏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虚假意识,“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行为手段或一种工具使用的人们,在其使用过程中,陷进了意识形态之中并被它所包围,而人们还自以为是意识形态的无条件的主人”。(阿尔都塞,第231页)按照朗西埃的解释,阿氏理论包含四个理论步骤:意识形态是一切社会中都存在的表象系统,控制着个人与社会整体结构所规定的任务之间的关系;意识形态的表象系统是任何历史主体都需要的幻想系统;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获得一个补充功能,它把个人置于阶级统治所决定的位置之上;最后,消除社会阶级统治不能依靠意识形态,只能依靠它的反面,即科学。(Ranciere,p.146)阿氏早期理论具有一定的原创性,一方面它把意识形态与人的在世之在的实践需要联系起来,赋予意识形态以人类生存论意义上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又通过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对置,维护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但是,在经过了20世纪60年代西方时局动荡之后,阿氏逐渐意识到自己理论的局限性,并展开自我批判。首先,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的核心问题不是意识形态与科学之间的差异问题,而是意识形态与阶级斗争、阶级统治的关系问题;其次,在阶级统治中,起核心作用的不是意识形态观念,而是意识形态制度。基于这样的新的认识,阿氏开始建构其后期的意识形态理论,核心文本就是1971年发表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项研究的笔记)》一文。

       《机器》的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首先,它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再生产问题,“为了生存,每一种社会形态必须如同生产一样同时再生产其生产条件”。(Althusser,1971,p.2)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意识形态与劳动力的再生产有直接的关系。阿氏说:“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的不仅是它的技能的再生产,同时也是对既有秩序的规则的顺从,即工人们对统治的意识形态的顺从的再生产,以及为了正确地操纵统治的意识形态以起到剥削和压迫的作用的能力的再生产,所以,它们在‘言语’(in words)中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提供了条件。”(ibid,pp.6-7)其次,它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没有对国家上层建筑的内部构成以及意识形态的相对自主性做出合理的说明,“为了推动国家理论,不仅必须考虑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的区别,还必须考虑明显处在(压制性)国家机器的同一面向然而又不能与此相混淆的另一现实。根据其概念,我将这一现实称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ibid,p.16)第三,意识形态的核心作用是主体的生产,而主体的生产不是通过观念和思想的灌输实现的,而是通过不断重复的物质性的质询实践实现的。意识形态起作用的方式类似于宗教的礼仪,它是一种权力实践,统治者是代表着社会秩序的大主体(Subject),社会成员是被大主体征召来的个体,标准的意识形态质询包含四个步骤:(1)意识形态把个体作为小主体们(subjects)来质询;(2)小主体们对大主体表示臣服;(3)小主体们与大主体之间相互承认;(4)最后,小主体们识别自己的身份并按大主体的要求做出恰当的反应。这个过程一旦完成,每个人都各就其位。意识形态质询的悖论性效果在于:“意识形态是男男女女被塑造成参与一个他们自己不是创造者的过程,意识形态通过赋予给他们以幻想履行了这一功能,让他们相信历史是他们创造的。”(Collinicos,p.70)

       显然,《机器》理论是颇具新意的,它开启了新的意识形态分析路径,正如詹姆逊在为《列宁与哲学》的英文版所作的“导言”中所说:“我们通常认为的意识形态立场——如思想、观点、世界观以及它们的政治意义和影响等等——从来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或个人的经验和意识之中;它们总是被制度和工具所支持、强化和复制的,不论这些制度和机器是否以国家为后盾,如军队或司法机构,还是像家庭、学校、艺术博物馆、媒体机构、教会和小的基层法庭。意识形态首要和最主要的是制度,随后才被考虑为意识的事物。”(Althusser,2001,p.xii)具体来说,《机器》的理论突破有三个方面:它突破了正统马克思主义对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解释,赋予了意识形态在再生产中的核心作用;意识形态的主要载体不再是观念和思想,而是维持统治秩序的权力制度和物质实践;更好地解释了意识形态质询的“被动的能动性”的悖论结构,在意识形态中,人们往往误认为自己是主人,其实不过是意识形态的奴隶。这些观点无疑是极有新意的,因而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该理论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弱点:它虽然正确地强调了意识形态对社会实践的构成性作用,但没有看到它同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构成关系;它虽然正确地强调了意识形态是阶级斗争的筹码和争夺对象,却没有看到被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中的反抗和斗争;它虽然正确地强调了意识形态的国家性,却没有很好地解释国家意识形态与非国家意识形式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些缺陷在米歇尔·佩舒、戈兰·瑟伯恩和齐泽克等人的理论中部分地得到了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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