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5]06-0024-08 一、问题的提出:“资产阶级法权”的局限是什么? 正义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美国人、欧洲人、中国人都在研究。而直逼得火烧眉毛的却惟独是中国人。因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概念极为紧密的是正义的概念,在传统马克思主义中几乎找不到这个概念,而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却将它作为“核心价值追求”。① 在引入正义这个概念的诸多文献中,马克思主义对其作了最尖锐、哲学上最严苛的规定,使它与所有非马克思主义的倾向最清楚地划清了界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同理,给所有权下定义,也不外是把在各种不同的时代下面发展起来的各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②因此,像“所有权正义”这样的理念组合与特定的时代概念联系过分紧密,所以,不宜作为完全不同的时代的政治哲学思考的共同基准。进一步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奴隶制度有着不同于封建制度的另一种正义、另一种内涵,而资产阶级时代的正义至少一半是谎言。因此,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在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试图保留正义“这种社会燃素”,“这种混乱还会更加厉害”③。 这里,澄清混乱意指,正义“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④。但是,令人迷惑的是,人们在使用正义一词时,拥有一个广阔的“成见”的视域。所以,一方面,我们既可以指望着一种社会状况,即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并将其视为合法性(正义)的。从而在这一意义上肯定“资产阶级的法权”。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概念,按照这个概念,资产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资产阶级认为封建制度是非正义的;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像马克思那样确认资产阶级社会中的非正义、特权、剥削和暴力。所以,我们又应该像马克思那样指望另一种社会状况,即我们也能对什么是未来的可能性有所意识,通过人类和社会运动的挑战来限制这些残酷的事实。众所周知,在一个时代里,这是一种复兴的宗教或政治传统的表达,在另一个时代则是一种建立社会主义秩序的运动,但是每一次,总有一些人,会按照人的需要而非客观条件来断言那跨越了国家、阶级和意识形态藩篱的共同体的可能性,并主张废除“资产阶级法权”。今天看来,把可以翻译为正当的法律和道德的“法权”废除了,无疑是有害的。历史上尤为惨痛的时刻,就是这样的人或运动遗忘社会主义“初衷”正当性的时刻。换句话说,在正义的名义下,如果我们放弃“法权”,历史就被遏制,我们既成了受害者,也成了加害者。历史充满了偶然的时刻。 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前显然不存在私有财产权,或者说所有权不明晰。到了80年代初期,我们才察觉到,这个观点(废除“资产阶级法权”)被人们应用得不合时宜。其重大后果不容小觑。可以说,时至今日,一方面,有些人极不喜欢某个机构对他的财产来历进行调查便是“遗风”(这里与问题有关的只是“应得的本分”,因为有些人未必愿意承认被马克思承认的个人所有权,承认那种个人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正当占有问题。究其实质在于,他们潜在地误解了私人占有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区别)。另一方面,我们曾经在这个或那个相关问题上使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蒙羞。因为,这个不幸的谬误已经造成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无须正义基础的假象。例如,今天,人们用错误的反题说,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处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论分析框架之外了。 其实,这里涉及两种截然不同的正义观念。就世界变得更好、改善人类生存境况的目的而言,援用“资产阶级法权”的确是有极大局限的。然而,马克思在承认这一点的时候,已经揭示出这样的事实:证明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必要条件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论调如此生硬,以至于我们明显能感觉到,即使马克思本人,也肯定这个论点是假的。所以,我们必须确认某个我们能够接受而马克思必然共同接受的原则;这一原则必须能够解释我们在马克思的思想那里看到的那种丰富的多样性。我相信,今天我们跟马克思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是这一点:社会主义秩序的正当性论证,坚定地要求所有权正义来证明。不管现在还是将来,这都不仅仅只是一种权力意志的渴望。而社会主义,尽管形态各异,表现多样,但都一定要求建立起正义。至少说,从正义也包含有正当的法律和道德意味上,社会主义国家秩序不能不服从公平的规则。不然大家的生意不好做不说,同样地,连基本的生活也一定不好过。 二、所有权正义与马克思哲学关系的研究现状评估 如果吃透马克思的思想,理解他的理想,那么援引所有权正义也就有了开启马克思哲学新境域的气象。 所有权是什么,我想在这里已经无须重新进行说明的必要。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某物是“我的”、“你的”或“他的”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等)也不致引起误会,可是在社会形态、社会体制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很多疑问。如果像有些人那样把所有权概念作为既有物,那么必然引起更多疑问。因为被我们当成既有物的所有权并不是在所有社会中都存在的。而且,不具有完全独占性的或非排他性的所有权也是存在的。既然所有权并非从来就有,那么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很大难题,即所有权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