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清,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应得是正义的核心概念,社会应得是分配正义的核心概念。分配正义既涉及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又涉及每个人可分享的社会公共资源,涉及他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取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每个人都拥有完全的自我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他享有很多权利的基础,但不是他享有社会应得的基础。社会应得表示任何人都能够从社会中获得的公有价值或共享资源。社会应得的基础是人在共同体中享有的成员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他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结构中的地位。社会公平意味着每个人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得其应得。社会应得理论是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理论,关注在社会基础资源分布、配置和分配中存在的社会公平问题。它既主张全面保护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慎重对待自我所有权的交易、变更和补偿,又主张每个人均等地享有基本的社会资源,申明回到社会公平的起点,为缓和社会矛盾提供可行路线。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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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猿、猴、大象等灵长目动物像人一样具有“合作、公平和同情的品质”,①具有克制、帮助和牺牲等利他行为,甚至具有正义感,但是只有人才创造了正义的制度。正义的制度是人类的伟大发明,我们用它来测量人类摆脱野蛮、实现文明的程度。笔者在此讨论的正义主要是社会正义或社会制度正义。对应于社会基本结构,正义一般分为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本文的主题是分配正义及其实现途径。与探讨确立国家政治法律制度、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政治法律问题的政治正义不同,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分配正义涉及人们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等问题,涉及居民贫富差距和人际收入差别的合理调整。分配正义面临的问题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人们是否应当平等地享有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如果是的话,那么这样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扩展到多大的范围?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和利益?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既涉及人们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认识,也涉及人们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判断。

       谈到分配正义,人们先要正视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最近证实:

       (1)1790-2030年,在全球范围内各代人继承的财富占社会总资源份额在8%-25%之间波动,且长期维持在20%以上;由于社会动荡、革命或战争,那个份额才维持在20%以下;②

       (2)全球长期经济增长率不超过1%-1.5%,全球资本平均收益率达到4%-5%。在21世纪,资本平均收益率大于长期经济增长率将是常态。③

       这两组数据向试图缓和居民贫富差距、缩小人际收入差别、探索分配正义的研究者和决策者提出了挑战。皮凯蒂悲观地表示,“问题严重,且找不到简单的答案。”他认为,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私有财富在国民财富中比重太大,公共财富比重太小,人们平等地分享公共财富的实际意义不大。他提出的建议是征收年度累进资本税,以期“避免无休止螺旋式的不平等,同时保护对新型原始积累的竞争和激励”。④

       与皮凯蒂的悲观态度相比,许多学者提出了乐观的建议。比如,罗尔斯提出了社会基本益品理论和差别原则理论,论证了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必要性,表示人的偶然应得是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根源之一,反对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⑤诺齐克从自我所有权观念出发,主张个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表示“国家不得以强制手段迫使一些公民去援助另一些公民,不得以强制手段禁止人民从事追求自己利益的活动”,⑥反对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再分配个人私有财产;沃尔泽则从平等、需要和应得三个原则来探讨分配正义问题,论证了每个原则各有其作用和局限。

       这些理论大多从个人应得或道德应得层面来理解应得,低估或否定应得在分配正义中扮演的角色。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在本文中批评分配正义的几种主流理论,提出一种基于成员资格的社会应得理论,以期解决分配正义之现实困境。

       一、资格、资源与社会应得

       正像应得是正义的核心概念一样,社会应得是分配正义的核心概念。分配正义既涉及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又涉及每个人可分享的社会公共资源,涉及他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取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社会应得不是像斯坎伦(T.M.Scanlon)讨论的应得论题(Desert Thesis)那样以个体行为及其道德判断为主要内容的伦理学论题,而是以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对人的生活质量(幸福生活)的影响尤其是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分享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哲学论题。⑦

       一般认为,人有特定品德,才有特定应得;人有特殊贡献,才有特殊回报;人有具体行为,才有具体赏罚。“当对资源分配的正义性进行评估时,大众的思想看上去赋予应得以很大的重要性。相反,政治哲学家们则多半对应得的观念心存疑虑,许多人认为它要么是存在混乱的,要么至少在其运用中是不确定的。”⑧不过,社会应得一般无关于社会成员⑨的品德、贡献或行为,而关乎社会成员的资格、身份与地位。

       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社会应得理论是一种更有抱负的社会资源分配理论,强调在社会意义上实现每个成员平等享有基于平等社会地位和政治身份所获得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它关注普通民众享有的基本社会价值。人的出身、禀赋、背景和运气等偶然差异,作为任何一个人的自然基本益品,属于个人所得。比如,一个人像比尔·盖茨那样聪明,一个人拥有像乔治·布什那样的家庭背景,这些都是个人自然所得。个人自然所得同个人自然基本益品相联系,它们一般无法改变或难以改变。正因为人们在出身、禀赋、背景和运气方面存在着先天差异,所以,他们在自然所得方面存在着先天差异,这些差异是很难改变的。相比之下,人的社会应得不取决于人的出身、禀赋、背景和运气,不取决于人的健康、精力、理智和想象力,而取决于人的社会成员资格及其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地位。人的收入、财富、权利、权力等社会资源,是可以调整和改变的。人的社会应得是社会基本制度的结果,而不是个人幸运或不幸的结果。分配正义意味着人在社会经济意义上得其应得,而不只是在个人偶然运气上得其所得。

       社会应得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社会应得理论反对为了增加社会公平而剥夺私人财富,反对从根本上去触动或改变人的自然所得,而把关注重心放到每一位社会成员对社会应得的分享上。正如弗雷曼指出的那样,“正义社会制度的角色,不在于操纵社会,从而使社会促进幸福的平等分配或公平分配,而在于公平地向个体提供他们必需的资源,从而使他们自由而公平地追求他们发现值得去过的生活方式。”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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