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物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我国物流产业创新发展方向与政策研究”课题组;王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我国物流产业创新发展方向与政策研究”课题组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时报

内容提要:

加快促进物流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方式创新,对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创新驱动,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物流创新发展的关键阶段,在基础设施完善、生产消费格局调整和技术创新活跃的条件下,我国物流产业创新发展面临机遇,而且物流领域的创新日益活跃。然而,在物流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或瓶颈,其中准入监管体系不透明、标准体系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合理、创新投入机制不健全等,都明显影响和制约了物流创新的加速和深化。未来需要在监管、金融、税收、标准、开放等方面加快改革步伐,构建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激励,进一步激活和释放物流创新活力。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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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执行负责人:王微 课题组成员:王青 刘涛 肖成路 刘玉琦 辛允

      我国正处于实现物流创新发展的关键阶段,不仅需要破解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更需要按照物流产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要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创造更为完善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激励,为物流产业发展释放活力和新的发展动力。

      我国物流创新面临体制机制的约束

      ——准入制度亟待深化改革与开放

      1.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制约多样化创新。目前,我国物流领域的市场准入主要采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等方式,涉及道路、水路、港口、船舶、运输站(场)、通用航空、快递、报关检验等领域的经营许可和资质审批多达30多项。各部门审批标准及程序较为复杂,透明度较低,存在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等问题,造成市场准入门槛及道路、水路、港口、船舶、运输站(场)、通用航空、快递、报关检验等领域的经营许可和资质审批多达30多项。各部门审批标准及程序较为复杂,透明度较低,存在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等问题,造成市场准入门槛及成本较高,与国际通行“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式准入方式存在明显的制度差距,成为阻碍物流服务创新、组织创新乃至方式创新的重要原因。

      2.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远未形成,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中小物流企业创新活力释放。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大型物流枢纽及场站设施的投资和经营等方面,还未实现对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在已开放的领域,民营物流企业也仍然面临一些政策限制或不公正待遇,不利于民营和中小物流企业释放创新活力。

      ——高效合理的监管体制有待形成

      1.政出多门、政策不一。与物流行业管理有关的国家部委和机构多达13个,监管内容涉及价格、场所、车辆、资质等诸多方面。由于各部门管理职责和政策目标不同,在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报表制度、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需花费较大精力来应对不同监管部门的申报、检查、审核等工作,许多物流企业专门配备了专事审批、监管的公关部门或“证照专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各地政策实施差异较大。各地方实施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时,由于对政策的理解、执行的尺度存在较大差异,使物流企业在开展跨地域经营、经营全国性业务时面临较大的经营困扰。例如,在公路运输、异地通关等物流活动中,经常发生多次查验、重复执法等问题。

      3.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后。目前各管理部门主要采取的是年检、审核、抽查、换发证照等行政管理措施,一些事中、事后监管仍然存在空白,以行政执法取代合规监管,罚款、停业、集中整治、吊销证照等成为常规手段,运用行业信用体系、黑名单制度、对标评估、监管信息共享等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及手段相对不足。

      4.社会化监管机制缺失。突出表现在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保险金融等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水平较低,行业服务能力不强,在资质检查、违规记录、信用评估、标准实施等方面的服务作用尚未形成,难以有效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也没有形成运用保险费率、融资利率等市场手段促进企业规范守法经营的激励机制。

      ——缺乏先进合理的标准体系与标准化体制机制

      1.标准体系不合理。现行标准体系中,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定位不清,存在着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重复、交叉和相互矛盾,不同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标准难以衔接等问题。同时,有利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不同物流企业之间合作的团体标准缺失,不利于多式联运、冷链、供应链管理等物流创新活动开展。

      2.标准的形成机制和实施机制尚未理顺。在标准制定方面,仍然是由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主导,而由行业协会主导、以企业最佳实践为引领的标准化形成机制尚未形成。在标准实施方面,基础性、通用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强制性不足,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而对于大量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实施,则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机制,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在标准推广、监督、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在标准研究方面,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标准化研究投入较少,对行业及大型企业支持和引导不足,基础研究工作和标准研制人才严重不足,普遍存在被动跟踪、简单转化国际标准等问题。

      ——税收制度和政策设计仍需深化改革完善

      1.“营改增”分档税率设置不尽合理。目前实施的“营改增”试点方案中,交通运输行业与其他物流行业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甚至对企业内部不同经营业务(如快递行业运输业务与收派业务)适用不同税率。这不仅容易造成不同行业、不同服务类型企业间的税收歧视,而且不利于多样化物流服务、不同物流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一体化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大型物流企业创新发展。一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征管分摊政策比较复杂,拥有大量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的物流企业很难适用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各地从保障当地利益角度出发,要求进入本地的物流营业机构进行法人注册,并在本地缴纳所得税。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更不利于物流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加快创新。

      3.对物流创新缺乏明确的税收激励。近年来,我国仅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等,出台了一些旨在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税额、降低税率、创新支出税前加计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物流产业尚未进入国家创新政策的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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