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经常有文章中出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提法,但我国及世界各国均没有核算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从科学测算角度看这是个“伪”指标。这种以没有依据的单一数据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做法,不仅结论不科学,而且会造成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误导,影响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以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学化评价,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和正确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从产生到应用的整个过程。从创新链条看,是科研活动的立项、研发、中试、开发直至应用、市场推广等一系列过程的协同配合。从产业活动角度看,是一个技术活动、经济活动相互衔接、相互结合的复杂过程,也是对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和选择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受技术、市场、资金等多种因素影响,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参与的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也丰富多样,除了技术转让等显性转化方式外,科技成果也会伴随着人员流动、创业等形式向社会扩散,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知识和技术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也是科技成果价值实现的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日益多样化。 “四技”合同量大面广,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渠道。发展技术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重要成功经验。我国原技术合同法和现行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技术交易合同规则,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形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同时,国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实施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减免政策。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长期保持着年均20%左右的增速,2014年,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项目29.7万项,成交合同金额达到8577亿元,实现了技术成果大规模的市场化扩散。 产学研合作日益紧密,已经成为经常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形式。首先,产学研战略联盟已成为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重要平台。科技部及相关部门在重点领域组织了146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带动地方建立联盟千余家,联盟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投入、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了科技成果快速应用转化。同时,国家科技计划应用类科研项目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现项目设立反映企业需求、项目成果为企业所用。2013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一半、863计划的三分之一、科技支撑计划40%以上都是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实施的。此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加强人员交流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推动技术向企业转移。2013年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绝大多数设立在企业,总数达到2773个。全国共引导70万名科技特派员深入近90%的县市开展科技服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日益活跃,创办和发展科技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科技人员是知识和技术的重要载体,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为帮助和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办企业转化成果,全国建立了16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115家大学科技园,在孵科技型企业8万多家。目前“众筹众包众创”的新模式,让科技成果、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的流动和组合更加方便和快捷,使大众创新创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方式。 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难以准确测估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一些文章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准确反映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成果转化绩效。 第一,“成果”概念没有标准。从字面上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指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数占调查周期内科技成果总数的比例,然而,什么是“科技成果”难以界定。科研过程中不断产生阶段性成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那么科技成果统计以项目为单位计算还是以其间申请的专利、论文为单位计算,国内外对此并没有形成公认的方法,也就无法进行可国际比较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 第二,“转化”概念过于模糊。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包括从初步应用到形成产品,直至规模化、产业化各个阶段,转化形式既有转让给他人应用也有自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对应到转化过程的哪个阶段或覆盖哪种形式,学术界形成了“应用观”、“效益观”、“产权交易观”、“市场观”、“产业化观”等多种观点。与此相应,以不同的转化阶段或转化形式统计的数据来测算,转化率结果也就截然不同。 第三,统计周期难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不同的时间周期,现有统计调查体系难以支撑这种不确定周期的跟踪统计。科学地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比例指标,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分子中转化的成果应当属于分母中全部成果的范围。但目前如计算转化率只能使用从不同渠道获得的年度数据,往往导致分子所代表的转化成果并不在分母中,这样的计算结果很难保证其科学性。 目前任何版本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估数据,将其误用作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概念混淆、数据不实,而且会带来评价上的片面和工作上的误导。一是不能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的多样性,忽视了人员交流、产学研合作等其他转化形式。二是忽略了基础类公益类科研成果虽不能直接转化,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潜在的重大价值。三是不能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科技成果类型、大小不一,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差异巨大,一项通用技术或关键技术的应用,其意义可能超过上千项应用型的技术创新。四是容易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只是科技界的事,而忽视了企业、资金、市场等因素在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避免简单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