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看作是技术创新最为重要的环节,是新技术、新发明最终实现市场价值的“惊险一跳”,是科技进步支撑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而从宏观层面来讲,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是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对于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历来为各国政府部门所高度重视。 在OECD国家中,美国早在1980年便出台了著名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允许科学家个人拥有政府资助研究所形成的专利权,以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性转化;加拿大也出台了包括专利归属在内的各种政策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开发公共资助研究活动的经济社会价值[1]。在欧洲,20世纪80年代末欧盟各国便开始反思其二战后在技术和经济表现方面与美国、日本存在的较大差距[2];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了所谓“欧洲悖论(European paradox)”,即大量公共研究经费支出并未获得明显的商业收益,而其主要原因则被归咎为公共研究机构在推动研究成果商业性转化方面的失败[3][4]。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部分州政府都配置了大量资源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商业性转化(research commercialization)和“大学—产业合作(university-business partnerships)”;而大多数大学也热衷于提升自身商业性转化的能力,旨在加强同产业部门联系,以增加来源于非政府资助的研究经费[5]。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同样受到高度关注。20世纪50年代出台第一部科技规划——《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十二年规划)就强调“科技成果要服务社会主义建设”①,并设计了一套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科技成果应用制度。然而,从近年来社会各界的反馈来看,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似乎并不尽人意,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科技经济两张皮”的批评不绝于耳②。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率”水平目前并无权威可靠的数据来源。要客观公正地评价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必须在辨析其内涵边界基础上,做好统计测度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本文拟结合国内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偏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以及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测度的相关问题。 1 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及影响因素 1.1 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认识偏差 关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水平,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认识。近年来,新闻媒体经常会出现类似“某某省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25%,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的报道③,并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非常薄弱、急需加强的重要佐证。与此同时,有的调查却显示,某些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特别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处于较高水平。例如,2012年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效果跟踪调查显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72.7%。 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转化率水平认识方面的巨大偏差,其根源在于缺乏一套系统、权威的统计测度指标体系,难以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率水平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事实上,现行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数据,有的是某个地区、部门或主体小样本范围抽样调查的结果;有的只是根据个别指标,如“专利应用比例”,简单推算而得;有的数据甚至根本无法追溯其源头和出处。因此,出现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偏差较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 当然,要建立起一套统一权威的科技成果转化统计评价体系并非易事。首先,必须弄清楚进行转化的成果范围,即明确“什么样的成果需要转化”。毕竟不是所有科研活动所产生的成果都能进行转化,比如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天体物理学的新发现等纯理论研究成果,至少在短期内很难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其次,需要确定转化的标准,即回答“怎么样才算实现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三,选择统计测度指标、构建评价体系也存在一定难度。上述问题都涉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内涵边界的理解和把握,因此,有必要对科技成果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1.2 科技成果转化概念辨析及界定 在国外相关文献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近的术语包括“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研究的商业性转化(research commercialization/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学术成果商业性转化(commercializ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商业性转化活动(commercialization activities)”、“公共资助研究的商业性转化(commercialization of publicly-funded research)”、“大学商业性转化活动(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大学向商业部门的技术转移(university to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大学—产业部门合作(university-business partnerships)”等等[1][5-9]。尽管上述术语都与成果的商业性转化有关,但严格来说其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即使是同一术语在不同文献中的含义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