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由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对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反思

作 者:
马庆 

作者简介:
马庆,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 200020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道德理由是道德哲学的重要议题。从康德与休谟的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之争,到今天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随着道德哲学的演进,在道德理由上争论的重点也发生了转移。从论证来看,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也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内在主义注重道德理由与个人行为动机之间的直接关联,却忽视了道德理由不能简单等同于个人的内在理由。外在主义强调道德理由必须要尊重外部的道德原则,却往往无力激发行为者以此行事。从当代道德哲学的发展来看,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其实是反映了个人偏私的特殊性与不偏不倚的道德要求之间的关系。一个更加合理的道德理由必须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既是特殊的,也是普遍的,既是内在主义的,也是外在主义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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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5)04-0048-09

       道德理由是道德哲学中的核心议题之一。道德理由既关系到道德主体是出于何种动机来行使道德行为,又关系到道德主体是出于何种考虑而遵守道德义务。在道德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sentimentalism)是道德理由最主要的两种观点,其代表人物康德与休谟之间的双峰对峙也是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道德哲学的发展,20世纪后半叶以来,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之间的争论成为道德理由讨论的主要内容。①简单来讲,所谓内在理由,指的是道德行动的理由要基于行动者既有的动机,也就是说,道德行动之所以产生或之所以遵守道德义务,是由于行动者内心有这样的一种愿望或者欲望,即“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而外在理由则是说,一个行为者行使道德行为,遵守道德义务,是因为在行为者外部有那样一种要求,从而产生了一种相应的理由,即“存在着一个要A做某种事的理由”②。

       不过,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之间的争论虽然在概念、术语以及论证方式上与理性主义、情感主义之间的争论有很大的差异,但从道德哲学自身的演进来看,这些争论之间又有着极强的联系。首先,赞成内在理由的理论家虽然不一定会排斥康德式的理性主义,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还是休谟式情感主义的信徒,事实上,内在理由论者一个最常见的论证就是借助休谟的观点,指出只有行为者的特定欲望才能成为行动(不管是道德行动还是非道德行动)的理由。③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之间的争论可以说是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双方对峙的延续。④其次,今天的道德理由采取了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而非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这样的形式,从理论论证自身的逻辑来看,这样的演化也有其合理性。因为,不管道德理由是什么(理性、情感抑或其他)、来自何处(行动者内部或外部),它最后都是要落脚在行动者身上,其采取的形式必然是“我要做什么或我要怎么做”这样一种实践理性的思考方式。从这一点来说,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把聚焦点放在行动者身上,相比于以前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那种大而化之地思考整个世界的方式,更能突出实践理性的要求。⑤最后,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这样的形式也比较符合现代道德哲学的特点。众所周知,与古代相比,现代道德哲学最大的特点在于把“应该”而不是“善”作为核心议题,即“应该优先于善”。相应地,“我应该做什么”就成为现代道德哲学最主要的讨论对象。⑥而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争论直接针对行为者行动的依据,也就最明显地体现了当代道德哲学的时代特色。

       所以,如果要深入地理解当今各种关于道德理由的争论,我们一方面要详细分析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各自的观点、论证和交锋,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两种观点内部,而要把目光放在更大的视野中来考察这两种对立观点为什么会提出那样的诉求以及它们各自的吸引力何在,并思考对于道德哲学来说,这些争论是否还有一些更深刻的意义。

       一、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之间的辩驳

       在谈到一个行动时,我们常常会问,“它为什么会发生”?一般来讲,对“为什么”的回答就是对行动的理由或原因的阐述。⑦不过,在不同的语境中,对行动理由的阐述并不相同,至少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从物理机制上谈的,例如,一个行动的产生,是由于行动者的大脑发出了相关指令,引导肌体做出了相应的动作;另一种是从行为者自身的动机来谈的,例如,一个行动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行为者有着相应的动机或理由。⑧在哲学尤其是道德哲学中,人们一般不研究第一种行动的理由,而主要研究第二种行动的理由。⑨

       就当代道德哲学而言,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在道德理由上的争论可以回溯到大卫·福尔克(David Falk)在20世纪40年代发表的关于道德权威的一篇文章。⑩福尔克指出,外在主义认为道德权威是外在于行为者的,这样的话,即使行为者没有理由或动机去做道德行为,也会有义务去那样做。而内在主义则认为,道德权威是在行为者内心,也就是他有理由按照义务的要求行事。值得注意的是,福尔克在谈到内在主义者的理由时,基本上是将理由等同于行为者内心已有的现存动机。这一点正是内在主义者的核心观点之一。内在主义强调,一个行为者有理由F,那么他必须是在意F的(F-minded)。理由是可以激发我们行动的,即使理由自身不是欲望或动机状态,而是一些相关的事态,它们也必须与现存的动机状态相联系。也就是说,理由要么是行为者自身的欲望或动机,要么是那些能引发行为者欲望或动机的事态。对内在主义来说,无论怎样,道德理由都与行为者的欲望或动机密不可分。深究下去,可以发现,内在主义之所以对行为者的欲望念念不忘,乃是基于一种关于价值起源和性质的观点,即价值的存在只是因为做出价值评价的行为者,行为者受到激发去寻求或避免某些事态。换言之,因为价值是来源于主体的评估,而理由是反映了我们的价值,所以理由是由主体决定的,是由主体的欲望或关注或信念决定的。(11)内在主义的这种观点也使得它很容易与休谟联系起来。休谟式的理论强调理性在动机上是无力的,只有激情或者说已经存在的欲望才是行动的动机。这意味着行为者即使认识到某种主体之外的理由也不能激发他们行动,如果那种理由不是与他们已有的欲望有关的话。实际上,不少内在主义者也把休谟的激情论作为他们基本的论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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