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伦理与乡土社会生活的重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柳新,男,北京大学德育研究所副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在现代老龄化社会出现的背景下,从伦理角度思考重建孝道与乡土社会生活方式的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中国传统的孝道伦理与乡土社会生活理想,是一种可以为现代老龄化社会提供伦理智慧的思想资源。它所提供的启示是化解现代老龄化社会伦理困境的关键,在于超越个人主义与交换价值观为基础的伦理范式。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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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5)02-0005-07

       一、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老龄化问题与伦理困境

       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伴生现象,是老龄化社会的出现。从一定意义上看,日益增长的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存在,给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体系、家庭结构、伦理关系、生活方式、价值观以及人们的情感体验都造成了诸多困境。面对这些难题和挑战,无论是市场的自发秩序,还是福利国家都难以将其化解。

       在资本和利润的逻辑占统治地位的现代市场经济中,老年人作为非就业人口和几乎纯粹的消费者,对于资本是一个巨大的投资获利的“市场”;与此同时,养老对于整个社会、家庭和老年人个人,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经济负担和社会难题的渊薮。这是一个悖论:现代市场和资本能够从老年人口的存在中获取利润,但是资本的介入非但未能解决养老的问题,反而使养老变成愈来愈棘手的难题。我们能看到,资本从养老市场中攫取的利润的上升趋势与养老问题的恶化程度似乎适成正比。事实上,由于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所依据的基础是理性“经济人”意识形态、单一的交换价值观和个人主义伦理学,老龄化社会的相关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内部成为一个在根本上无法解决的问题。

       这种困境迫使我们必须反思现存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伦理范式本身,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家庭制度在价值观和道德上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新的伦理范式,来替代现存的以个人主义和交换价值观为内核的伦理范式,这意味着需要思考超越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家庭制度的可能性。当我们把目光转向传统中国的孝道与乡土社会时,我们发现了一种可以为现代老龄化社会提供普遍性的伦理智慧的资源。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及其家庭生活,非但没有被老龄人口的存在所困扰,反而因为老龄人口的存在而受到祝福,充满天伦之乐。

       二、孝悌之俗与乡土社会:“父子相隐”的伦理意蕴

       从生活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中国古代的孝悌之道是乡土社会的一种伦理习俗。我们在《论语·子路》篇中可以读到这样一个关于乡土社会生活的故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个故事当然可以从父子之间互爱的感情——孝和慈之“心”的意义上来理解。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孔子的评论中无疑还包含这样一个重点:对赋予父子相“隐”以道德肯定的“吾党”的强调。吾党是何党?作为乡土社会的“吾党”显然已经发展出了一套视孝心和慈爱为理所当然的伦理习俗——礼。它包容和鼓励明显“违法”,然而却含有真诚的孝心和慈爱的行为——一孝之行。

       孝之行超越法理正义——叶公所谓“直”。孝之行内涵更高的正义品质,即道德上的正义——孔子所谓“直”。如果说“父子不隐”体现了某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上的正义,那么,“父子相隐”则强调对于父子之间的生命关联和身份关联的认同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父子作为家庭共同体的成员,惟有无条件地(哪怕违犯法律)认同父子命运与共的一体性,才是道德的;而不认同这种命运关联性和整体性,则是不道德的。个体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从个体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来衡量的,而是从个体是否认同并维护家庭共同体(父子命运与共是其典型体现)来衡量的。

       “父子相隐”作为孝行的道德正当性,甚至被孟子推到了一个极端。孟子提供了一个更为尖锐的法理与道德冲突的例子:舜父杀人被捕,舜竟然弃天子之位如敝屣,“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诉然,乐而忘天下”[1](《孟子·尽心上》)。这个说法颇耐人寻味,孟子的解释是:“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底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1](《孟子·离娄上》)

       不仅父子关系,而且整个家庭即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乡土社会生活正是以家庭这种自然主义的血缘命运共同体为“细胞”组织起来的,其通行的道德习俗之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不是以个体而是以家庭为基本尺度的。正是在这种尺度下,乡土社会中的人们理所当然地将“父子相隐”视为“直”而不曲。很显然,这种孝行礼义(伦理制度与道德价值)与个体主义的道德观念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

       孝行礼义赋予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体以乡土生活的道德意义与道德尊严。在“父子相隐”的例子中,个体的道德“责任”与“权利”都是从家庭整体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的,而不是从个体的法律正义感和所谓个人自由来定义的。在这里,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体,必须克服或超越其法律上的“责任”和“权利”,通过明显违法的“隐”瞒行为,才能成就乡土社会所认可的道德意义和道德尊严。

       “吾党直躬”之“直”,意味着“父子相隐”含有“仁、义、礼、智、信”五种德性:“仁”,从行为和情感上看,即是父慈子孝。这意味着作为家庭成员的每一个个体皆认同父子命运与共,皆视家庭为一命运共同体。“直躬”意味着身行此行即为“义”,而不如此行恰为不义。这种道德上的“义”与个体的家庭责任感及亲情“良知”的安宁有关。“父子相隐”被孔子推崇和肯定,而孔子的推崇和肯定本身反映的正是乡土社会的一种伦理共识和默契。由此可见,“父子相隐”本来就被“吾党”普遍地理解和接受为合乎“礼”的正直行为,是乡土社会生活之“礼”的一个核心内容。“父子相隐”所涵之“智”,主要表现为个人具有超越法理理性的道德智慧。“信”的实质是自己的真诚与他人的信任。从值得亲人信赖和性命相托的意义上讲,“父子相隐”本身是具有互相信赖的本质的;而且,“父子相隐”出于自然亲情的孝慈之诚,为“吾党”所推尊,当然亦可以名之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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