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伦理的审视与现代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荣卓,祁中山,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价值理念、主体伦理、关系伦理、制度伦理正面临和经历着深刻的转型和变迁。促进当代乡村基层治理伦理的转型与发展,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从更深层次打破传统的个人、社会、国家关系模式,不断创新基层治理理念,促进和实现乡村治理的伦理转型,建构和实现良善的基层治理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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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马克思主义政治伦理思想作为指导政治行为的一种价值内核与价值基准,认为国家作为伦理实体应当坚持权力与道德的同构,把“善”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追求,因而对于规范政府权力运作、改善政府与社会关系具有导向、规范和价值关怀的意义。乡村治理作为整个治理体系的基础,在加强治理伦理建设中具有必要而且紧迫的意义。对于如何促进和实现乡村治理的伦理转型,建构和实现良善的基层治理秩序,现有研究或是站在历史维度对乡村治理的嬗变轨迹进行梳理,或是对现阶段乡村治理的运行状态进行文本分析。但在回顾历史与审视现实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深化理解当前乡村治理伦理的转型却少有论及,这就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一定的价值空间。

       一、治理伦理的历史流变和本质规定

       政治离不开伦理,总是以一定的伦理为基础,以某种伦理价值为目标,这是中外政治实践的基本事实。西方政治伦理思想源于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特别强调政治的伦理性,甚至认为两者合二为一、不可分离。苏格拉底的政治理想就是建立“正义”的城邦。柏拉图将“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相统一,并把“正义”视作个人与城邦的美德。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美德应该“行于中庸”。他们观点各有侧重,但均不认为政治伦理可以超越政治制度和民族差异而绝对存在。之后,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打破了古希腊学者对政治伦理相对性的认识,认为政治伦理具有超越政治制度的普遍性,这就是所谓“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政治伦理的绝对性受到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者、自然权利论和自由主义者的普遍认同。尤其是,西方自由主义者认为伦理和道德应该被公共领域驱逐,国家理应避免价值介入。随着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思想中统治地位的确立,国家的伦理性进一步受到排斥,对国家的非道德化成为主流。

       与西方不同,中国有着政治伦理化的传统,国家非道德化始终未能成为主流。中国政治伦理思想发端于西周。周统治者吸取前朝灭亡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天命”观,强调道德对政权的重要性。儒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德”置于政治统治的核心地位,而“外儒内法辅之以道”的治国方略和政治实践,也不断印证着传统中国政治的伦理特征和基本要求。之所以如此,一是源于中国传统政治植根于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由“家”到“国”的政治国家构筑路径,使得传统的中国政治尤其强调伦理秩序。因此,政权既是政治框架,也是伦理结构;二是源于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政治中长达两千多年支配性的影响力。比如,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何晏、邢昺,第2641页)儒家“以德治国”“德主刑辅”“民贵君轻”“仁政”“王霸并重、礼法兼施”等为代表的政治伦理思想获得了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普遍认同和切身实践,也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法制度的合法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以共产主义为最终追求,实现了对政治伦理价值的超越。“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黑格尔,第253、258页)在黑格尔看来,作为普遍性的国家是政治伦理秩序的最高形式。马克思从现实的阶级的人出发,以正义政治制度为手段,认为要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须使公共权力失去政治性质。“从今以后,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20页)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表明,国家这一伦理实体在治理活动中的价值追求和道德规范,要求在治理理念与治理实践中突出“人”的价值性,通过良善的价值理性建构有序的治理伦理秩序。就此来看,国家治理需要伦理。一种合乎现代化进程要求的政治伦理只能是人民权利型的,其价值优先性在于对治理主体的伦理关怀,其规范性在于充分发挥社会的引导性与建构性,其制约性在于运用政府的强力与整合作用来保证人民的利益。

       二、治理伦理的逻辑构成与价值取向

       价值理念是治理伦理的灵魂。“理念”是对主体的价值构成、价值标准、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的综合体现。在现代治理进程中,诸如服务理念、权利理念、协商理念等价值理念一经确立,就成为治理过程中遵循的一种非正式制度或“软规则”,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为治理伦理转型提供理论指导。主体伦理是治理伦理的核心,“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85页)治理主体作为构成治理关系和进行治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体,在治理过程中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存在价值及其历史命运,能够体现出强烈的道义判断和伦理追求。实现政治生活状态下人的解放,关键是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合理地分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而调适它们存在的不均衡关系。关系伦理是治理伦理的内容。治理伦理的现代化转型,必然意味着个人、社会和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地位的调适和关系的重组,以此实现国家向社会复归、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制度伦理是治理伦理的归宿。治理制度是治理价值理念的现实存在或外化。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必须将一定的理念贯穿于制度运行中,以此实现治理合乎主体意志。“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可见,制度伦理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的价值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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