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的位置

——对“利他精神”的哲学前提性反思

作 者:
贺来 

作者简介: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利他精神”成为可能的前提是“自我”和“自己人”之外的“陌生人”在价值伦理体系中获得应有的位置。“利他精神”的缺乏,正是我们的文化和社会所存在的最大缺陷之一。无论是在传统社会和文化中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所催生的“自我主义”中,“陌生人”一直被边缘化,因而长期以来没有获得其应有的位置。二者之所以对“陌生人”采取拒斥和排挤态度,思想根源在于它们所坚执的“实体主义”的思想原则和“总体化”的思维定势,前者把抽象的“共同体”实体化与总体化,后者则把抽象的“自我”实体化和总体化。只有确立“为他人”的“个人主体性”观念,形成对人的全新的自我理解,我们才能在根本上拆除“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墙壁与藩篱,把“自我”的存在及其生存意义和幸福与“他人”内在地关联在一起。对“陌生”的“他人”的开放、尊重、承认与爱,是形成和塑造每一个“自我”主体人格的根本动力,也是构成其道德的深层源泉。以此种观念为基础,“利他精神”才能获得坚实的根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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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使用“他人”这一语词时,主要意指两种人的存在状态。第一,是指“自我”之外的、与“我”不同的“其他人”;第二,是指与自己所属群体或“自己人”不同的“其他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人”实际上都意味着与“我”和“我们”相异有别的“陌生人”。因此,我们要论证“利他精神”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一个重要前提是需要论证:我们为什么会对“陌生人”负有伦理责任?为什么要对“陌生人”行善?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对待“陌生人”?这些问题,概言之,可归结为:我们应确立何种伦理价值体系,在这种伦理价值体系中,“陌生人”才可获得其应有的“位置”?

       探求“陌生人”的位置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课题,更重要的,它是一个与每个人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践课题。尤其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它正日益成为影响每个人、困扰着整个社会生活的重大挑战。可以说,这是中国现代性建构过程中所遭遇的最为严峻的价值挑战之一。

       一、对“陌生人”的冷漠:文化与社会之痛

       近年在大陆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关于社会道德事件的讨论,其实质上都与究竟应如何对待“陌生人”有关。这些事件,较有影响的如“老人摔倒在街上扶还是不扶”、“小悦悦事件”①等。笔者写作此文时,正当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中央电视台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发文,“为154位同胞祈祷”,“请庇佑我们的亲人”。失事飞机上共有239位各国旅客,但微博只为“同胞”的生命祈祷,“同胞”之外的“陌生人”则不在关注之列。所有这些事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在我们的文化和社会中,陌生人的位置究竟在哪里?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陌生人的位置”始终是中国文化与中国社会中,没有真正达成自觉也未得到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在我们的文化和社会中,“陌生人”一直被边缘化,因而长期以来没有获得其应有的位置。

       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人的道德,费孝通以“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予以概括,认为这种道德区别于“陌生人”之间“人人平等”的“团体道德”:“中国的道德与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②这的确是对传统中国人道德的准确概括,而在这种道德价值体系中,“陌生人”是找不到其应有位置的。具体而言,这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在传统中国人视为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些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莫过于中国人最为熟悉的“三纲五常”、“三纲六纪”、“五伦八德”。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所谓“六纪”,即“诸父有善,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所谓“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所谓“八德”,即“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由于“孝悌”拥有作为“仁之本”的根本地位,在所有这些关系中,“父子关系”与“兄弟关系”是最为重要的“两伦”,其他各伦的道德要求皆是由这两伦延伸和类推出来的:君臣关系虽然是政治制度层面的上下级关系,但在中国传统社会,“国”与“家”具有同构性,君臣如父子,在一定意义上,君臣关系实质是父子关系在国家层面放大化的体现;师长则如同父亲,“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师尊”具有父亲一般的权威与地位;朋友则是兄弟关系的延伸,兄弟与朋友在很多场合具有同样的内涵,成为朋友也就意味着可以“称兄道弟”。而父子与兄弟所代表的,无疑是最直接的血缘亲族关系。就此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的整个伦理价值体系是以直接的血缘亲族关系为中心并向外扩展而形成的。林安梧非常中肯地指出,中国人的道德意识是围绕着“血缘性纵贯轴”而展开的:“‘血缘性的自然连结’”与“‘人格性的道德连结’相渗透而成为一体之两面,使得那‘血缘的’不再停留在‘自然的血性’中,而提到了‘道德的感通’这一层次,同时也使得‘道德的’不再停留在‘权力的理性的’规约之中,而渗入了‘自然的血性’之中。自然的血性与道德的感通关联成一个整体,不可两分”③。道德价值规范与血缘亲情、道德性与血缘性内在地联结在一起,使得道德价值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浓厚的“私人”品格。

       这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道德生命”与“血缘生命”的一致性,“做人之道”与“成为人”的关键是搞清楚亲疏、远近、长幼,全部伦理价值体系即是以此为根据并外推而形成的。以“父子”、“兄弟”等最亲密的血缘为轴心向外类推,从父子关系类推到师长,从兄弟类推到朋友,从家庭类推到族人、同乡、熟人等等。通过这种类推所建立的伦理关系,使得传统中国人可以建立一种“休戚与共”的“共同感”,造成一种人与人之间“和为贵”、“在一起”的“团结感”。但另一方面,这种类推往外延伸的范围和幅度又是十分有限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以“差序格局”来概括这一点:“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所谓“人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顺序”④。因此,如同波纹所及的距离是有限的一样,伦理关系往外类推的限度就在于:它随时随地以“自己”为中心,只有与“自己”具有血缘亲情关系,至少也是“亲近”、“熟悉”的人,才能进入自己的伦理关系网络中,“波纹”的运动离“自己”这一中心越远,其力量越小,最终消失于无形,而处于“波纹”尽头的,正是“陌生人”。

       按照这种价值伦理系统,“陌生人”是处于由上述父子、兄弟、夫妇、君臣、师徒、朋友、族人、熟人等构成伦理价值体系之外的“他人”,相对于这一伦理价值体系,“陌生人”意味着“外人”、“生人”、“路人”、“与己无关的人”。“陌生人”与“自己”既无血缘亲情,又无朋友之爱、师生之谊,因此,除非通过某种途径或中介使之成为“自己人”,否则就难以纳入既有伦理价值体系并适用其道德规则。于是,“陌生人”就成为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夷狄”,才有了针对“他人”的“党同伐异”,有了“攻乎异端,斯害也已”,有了鲁迅所说的:中国人没有“个人的自大”,而只有“合群的自大”。对陌生人的“冷漠”乃至“粗暴”与对“自己人”的温情脉脉和“一体之仁”形成鲜明对照。

       从中国传统文化与传统社会价值系统阐述我们对待“陌生人”的上述价值立场,并不意味着它们只是“过去的幽灵”。虽然从历史上看,这种价值观念植根于传统宗族社会和小农社会,但在长期的岁月中,这种价值伦理体系积淀成一种深层的“文化心理结构”,活生生地存在于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信念之中,影响着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公共社会生活中对待“他人”的态度。本节开头所列举的例子即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从高校的“近亲繁殖”到社会上的“走后门、拉关系”,从官场用人的“秘书帮”与“四大铁”⑤到家长对孩子“不要与陌生人说话”的告诫等等,每一个生活在中国大陆社会的人,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社会精英”,对此都会有切身的体会,并经常充当了这种价值态度的实践者。不同之外仅在于,在今天,上述这种对待陌生人的态度与现代化过程中中国式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自我主义”相互催化和相互利用,从而使得寻求和确立“陌生人的位置”成为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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