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方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进平,哲学博士,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研究员,北京 10003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不满意于伍德式的“马克思正义观”,英美学者提出了三种不同的阐释方式:(1)马克思不仅有唯物史观上的正义观,而且有价值观上的正义观;(2)马克思批评的是意识形态的正义,信奉的是非意识形态的正义;(3)从人的需要的视角来探索马克思的正义观,乃至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这三种不同的诠释方式虽然都具有各自的解释力,但也各自存在着一些理论难点:第一种方式在正义问题上陷马克思于“似是而非”的理论境地;第二种方式指认马克思具有非意识形态的正义观缺乏有力的文本支持;第三种方式已有的论者语焉不详,文本支持也不是特别充足。不过,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却是富有理论前景的阐释方式,它不仅合乎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理路,而且创造性地吸纳了其他阐释方式的一些优点。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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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把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对“正义”的剖析视为马克思的正义观,甚至于视为价值观意义上的马克思的正义观?

       这对于伍德来说,也许是可行的。因为伍德并没有对唯物史观意义上的马克思正义观与价值观意义上的马克思正义观进行界分,他只是把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对正义的剖析所发现的视为马克思对正义的看法,认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表述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1](P14),但马克思这样的表述并不在于提供一个用以判断正义的尺度或价值标准,而是要阐明正义相对于生产方式的功能性、派生性和依附性,特别是揭示正义的意识形态特性。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伍德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

       不过,伍德的解释对于那些试图廓清两种不同意义的马克思正义观,特别是想阐明作为价值观的马克思正义观的学者来说,难以令人满意。在他们(如胡萨米、柯亨、尼尔森等人)看来,伍德对于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不仅“窒息”了正义,遮蔽了正义的积极意义,而且使正义成为专属于统治阶级的话语,这会使“被压迫者无法批评其生存状况的不正义”[2](P50),无产阶级无法用自身的正义话语批判资本主义及其剥削。[3](P140-141)

       在他们看来,必须让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做出价值评判或道德评判,相应地,也必须把马克思用以评判资本主义的正义规范挖掘出来,假如没有的话,也要为他填补这一“空缺”。因为,在他们把马克思伦理学化、道德化,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哲学转向时[4](P122-145),已需要这样的一种“挖掘”或“填补”。正是出于这种“拯救正义”的需要,就有了各种阐释作为价值观的马克思正义观的努力。

       一、马克思不仅有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正义观,而且有价值观意义上的正义观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那些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为不正义的学者,主要有齐雅德·胡萨米、G.A.柯亨、艾伦·布坎南和R.G.佩弗等人,胡萨米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胡萨米认为,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审视正义所形成的观点不等于作为价值观意义上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如果像伍德那样把马克思所说的“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就是正义的,不相适应的就是不正义的”理解为马克思的正义观,那马克思就成了历史上统治阶级的代言人、资产阶级的辩护者,自然容易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论断。在他看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不仅要意识到正义受制于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还要意识到在同一生产方式之内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且马克思不可能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而只能站在被统治阶级的立场上,其所信奉的正义观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或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5](P47-53)

       与胡萨米相似,柯亨、布坎南等人也认为马克思有意无意地持有一种价值观意义上的正义观。柯亨强调要结合马克思的“发展命题”或“首要性命题”来理解马克思的思想[6](P163),包括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对柯亨与伍德的观点细加比较可以发现,伍德所表述的正义在于合乎其所属的生产方式的论断与柯亨关于马克思的首要性命题——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是由其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解释的[7](P163)——存在着一致性。它意味着,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力对于解释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和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是首要的解释因素。[8](P163)不过,柯亨也有着不同于伍德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除了有“首要性命题”的思想,还有“发展命题”的思想。[9](163)基于“发展命题”的思想,他认为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是一种巨大的进步[10](P143),不仅在社会结构上,而且在正义、道德观念上都比资本主义进步。依据这种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也必然会被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共产主义的正义观念所超越。柯亨认为,有诸多迹象表明马克思持有一种基于“自我所有”的正义观[11](P13、141-146),他以这一正义观批判资本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侵犯了人的“自我所有”,是不正义的[12](P138-139),又以这一正义观设想了共产主义社会。[13](P141)不过,他认为,马克思持有这一正义观却使其批判性大打折扣,因为这一基于“自我所有”的正义观恰恰也是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者所持有的[14](P292),更为直接地说,马克思所持有的正义观竟然也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正义观。无独有偶,艾伦·布坎南在其处女作《马克思与正义——对自由主义的激进批判》一书中也表述了类似的观点。①他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采取了两种不同方式的批判:一种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包括对权利、正义等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在此批判中,形成了他关于权利、正义的认识;另一种是运用资产阶级的权利、正义观批判了资本主义,包括资本主义剥削,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在此之中,马克思所持有的是资产阶级的正义观。

       诚然,胡萨米、柯亨、布坎南等人的阐释非常合乎人们的常识和感觉,富有一定的解释力,不过,这样的解释路径也潜藏着这样的问题:马克思一方面对正义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剖析,揭示了正义的意识形态维度;另一方面,马克思自己所信奉的正义竟然也是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正义[15](P18),或者说,信奉的也依然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那么,把马克思所信奉的正义置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剖析之下,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结果会怎么样呢?当然,对于这样的问题,柯亨可以辩称,这正是马克思自身的理论“缺陷”,而他所要克服的正是这种理论缺陷。不过,这样的“缺陷”与其说是马克思所具有的,不如说是柯亨的分析方法带给马克思的,这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是,这些指证马克思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意义的正义观的见解,正如伍德、理查德·米勒等人所说的,都缺乏有力的文本支持。[16](P89)看来,马克思所信奉的正义似乎不应该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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