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中日议和中的全权证书问题

——国际法视角下的考察

作 者:
吉辰 

作者简介:
吉辰,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作为甲午中日议和的首度谈判,广岛谈判因日方宣称中方使节“全权不足”而破裂,令清政府陷入了相当被动的局面。参考国际法著作可以发现,广岛谈判时中方的全权证书在形式与内容上都与国际惯例不符。其表层原因在于清朝官员不熟悉国际法,深层原因在于清廷高层不愿放权。当时的局势,则让日方抓住“全权”问题不放,刻意促成谈判破裂,这与十年前的天津谈判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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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5)01-0098-09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子初时分(1895年1月25日夜11时许),大清钦命出使全权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署湖南巡抚邵友濂的座船驶离上海,开向日本。①这是甲午战争爆发近半年以来,清政府第一次正式派遣议和使节。对和战之争持续不休的清政府来说,迈出这一步绝不容易。然而,正月初八日(2月2日)在广岛,张、邵二使尚未触及任何实质问题,便被宣告谈判中止,并限期回国。

       日方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拒绝谈判的理由,是张、邵不具备“全权”。具体说来,就是缺乏完备的全权证书。伊藤当天在会场发表演说:“昨日于此席上所交换之双方委任状,一见即知其轩轾之甚。虽然几乎勿需批判,但相信于此对之加以指摘,亦决非徒劳之事。即:一方虽合乎开明国家惯用全权之意,而他方几乎完全缺乏委任全权所必需之各项。”在同日递交的照会中,日方亦指责中方证书“几乎完全不具备普通人所共知的作为全权委任状所不可或缺之要素”。②不得已,使团于正月十八日(2月12日)回国。首度对日议和的尝试,就这样碰壁了。

       这一波折,给清政府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局面。从广岛拒使到二月二十四日(3月20日)在马关重开谈判,中间经历了四十多天。在此期间,日军的作战又大有进展:在辽东战场占据牛庄、营口等要地,并于田庄台之战中重创清军;在山东战场攻陷清朝在北方仅存的海军基地威海卫,俘获北洋海军全部残余舰船。由此,日方在谈判桌上取得了更多的筹码。

       国内论者在论述这段史事时,大多严厉批判日方拒使的行为,指出这是破坏谈判的阴谋。③事实也的确如此。陆奥宗光在回忆录中坦言,他和伊藤在谈判之前已有意借故拒使。④然而,论者在着重论述拒使动机的同时,却很少具体剖析拒使的理由,即全权证书问题。另一方面,日本论者普遍接受伊藤、陆奥的观点,但亦未作具体分析。⑤那么,中方证书究竟是否如日方所说,与国际通行的格式不符?果真如此的话,原因何在?谁应该对此负责?此后的李鸿章出使,又是如何通过这一关的?探讨甲午中日议和的得失,这一问题不可不辨。

       一 “全权证书”与“国书”

       张、邵使团赴日之时携带了怎样的证书?其一是一份“国书”。其全文如下:

       大清国大皇帝问大日本国大皇帝好。我两国谊属同洲,素无嫌怨。近以朝鲜一事,彼此用兵,劳民伤财,诚非得已。现经美国居间调处,中国派全权大臣,贵国派全权大臣,会商妥结。兹特派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署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前往贵国商办。惟愿大皇帝接待,俾该使臣可以尽职。是所望也。⑥在出使之前,张荫桓曾请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代为按洋式拟一国书底稿”。⑦而根据田贝的回忆录,起草国书是他主动建议的,提供样本的则是法国公使施阿兰(Auguste Gérard)。⑧不过,当田贝送来草稿时,总署声称已于两天前自行拟定并请钤御宝,因此并未采用他的版本。⑨其实,真正的原因似乎并不这么简单。⑩

       这里的“国书”,据田贝原文为“credentials”。(11)时至今日,这一外交术语在中文中仍然被译为国书。根据国际法,“一国元首派任一个常驻大使或公使到一个外国的文书称为国书……如果他负有其他使命——例如谈判一个特殊条约或协定,他就需要一种特别的授权文件,即所谓全权证书。”(12)显而易见,张、邵所需要的不是国书而是全权证书。

       所谓全权证书,英文为“full powers”,日文称为“全権委任状”。为缔结条约或公约而奉命进行谈判的外交代表,通常都需要本国元首或本国政府颁发的这一证书。证书的基本内容,是证明代表的身份,以及代表拥有谈判与缔约的权力。在谈判之前,双方代表需要互相校阅全权证书。直至今日,这一种类的公文仍未失去作用。(13)

       无论是总署还是田贝,显然都没有分清国书与全权证书二者的区别。尽管田贝在回忆录中一再强调,广岛拒使是因为清政府没有采用他起草的国书,责任并不在他;但他也始终没有弄清楚,使节需要的是全权证书。

       但是,田贝所拟国书的内容却符合了全权证书的要求,即说明了使节的身份,有签约画押之权。(14)与西方的全权证书相比,并无多少不妥之处(唯一不符的一点或许是抬头的措辞(15))。可以说,这是一份被标为国书的全权证书。相比之下,总署的版本只表示张、邵二人是“全权大臣”,没有具体说明其职权。比起弄错文件格式,这一失误更加致命。

       实际上,张、邵的“全权”的确是有名无实。张荫桓于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十日(1895年1月5日)觐见两宫请训时,慈禧特意传下懿旨警告他和邵友濂:“所有应议各节,凡日本所请著随时电奏候旨遵行,其与国体有碍及中国力所未逮之事,该大臣不得擅行允诺。凛之!慎之!”(16)鉴于战事连连失利,慈禧自然担心日本在谈判桌上狮子大开口,于是严词嘱咐二人不得擅许条件。既然“凡日本所请著随时电奏候旨遵行”,张、邵实际上只有听取日方条件的份儿,没有任何表态的权力。

       在请训时,慈禧还饬令缮写“密旨”交与张荫桓。该旨一式两份,分别下达给张、邵二人,也就是他们持有的第二份证书。其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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