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公共性的伦理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乔法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政府职能的公共性,是对其职能行使及其自身行动合法性、合义性的深层追问。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其整体的公共性与个体成员的自利性并存,构成一对特殊的道德矛盾。不同时代特别是不同制度背景下,这对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质与特征,社会主义制度下政府职能的公共性有其更高的道德诉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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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一、政府职能公共性的理论探源

       政治学家对政府的公共性的论述,最早可追溯到柏拉图。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人们为满足需要而产生的相互合作,城邦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正义,而不是为了一个阶级的幸福。正义即“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柏拉图,第154页)城邦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柏拉图从道德的角度阐述了城邦作为实现公共的“善”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在他看来,维护正义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性。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明确指出,人们组成城邦的目的是为了过一种美好的生活,城邦是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当一个政府的目的在于整个集体的好处时,它就是一个好政府;当它只顾及自身时,它就是一个坏政府”。善或正义的概念是城邦所能提供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意识形态。(罗素,第2页)西塞罗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根据这个定义,西塞罗进一步认为,国家乃是人民的共同财产,政府的权力运行须以代表公意的法律为标准。由于古代社会建基于等级社会基础之上,所以古代政府的公共性实质上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贵族共和制,而有别于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现代共和制,但为近代政治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

       中世纪神权政治统摄一切,近代政治较中世纪神权政治可谓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期。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的概念随之发生了深刻的转变,“从‘维持他的国家’——其实这无非意味着支撑他个人的地位——的统治者的概念决定性地转变到了这样一种概念:单独存在着一种法定和法制的秩序,亦即国家的秩序,维持这种秩序乃是统治者的职责所在。这种转变的一个后果:国家的权力,而不是统治者的权力,开始被设想为政府的基础,从而使国家在独特的近代术语中得以概念化——国家被看作是它的疆域之内的法律和合法力量的唯一源泉,而且是它的公民效忠的唯一恰当目标”。(斯金纳,第2页)随着“国家”意义的转换,政府公共性的逻辑论证也随之展开。马基雅维利秉持功利主义理念,斩断了政治与基督教道德的千年姻缘,确立了政治对道德的优先地位。霍布斯同样摒弃了道德和法律的视角,从人的本性和能力出发,提出“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两个政治理念。霍布斯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彼此之间基本上是没有差异的,这种无差异性表现在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对自己有好处的东西”,这种欲望即可称之为自然权利。人性的自私与贪婪导致了一种无休无止的冲突,酿成了一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但是,如果说思想上的冲动会导致战争状态的话,理性又会使人们回归平静,谋求和平,每一个人都应该放弃他在自然状态中对一切事务享有的那种权利,这是自然法的一个准则。契约就是一个人转让自己权利的一种法律方式,人们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在一切具体的个人之上建立起一个共同的权力,一个政治实体或一个市民社会也就建立起来了。虽然“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诸多理念潜藏着激进的色彩,但是,由于霍布斯认为国内冲突的和解终归须依赖权威的确立,故最终还是求助于绝对专制君主。

       洛克、卢梭、密尔、边沁等从政府代表一种公共的契约精神去说明政府的公共性。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证人在自然状态的诸多不便,如有人不断地受到别人的侵犯而受到侵犯后又缺少公正的裁判,如此容易进入战争状态,于是就有了契约,将裁判的权力交给公共机构即政府去完成,政府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财产,维持秩序和为了公众福利。但洛克强调,公民只是勉强转让了自然权力,而决非割让自然权力,政府的最终权力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公民手里。如果政府滥用权力,危及公共利益,则公民有权利重新把权力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公民利益的人。人民主权理论的牢固确立标志着政府公共性逻辑论证的完成。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至为关键的贡献。卢梭认为,主权始终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行使主权,表现为一种公意,亦即这个政治实体的意志。但是政府的权力须来源于表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即公意的法律,人民制定法律决定政体并赋予政府权力,政府是人民的仆从机关,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工具,须绝对听命于人民。在他看来,公正与不公正的标准就在于公意,好的公正的政府必定是最符合公意的政府。至此,政府权力归属问题获得了明确的解答,政府公共性得到了论证。

       哈贝马斯考察了另外一种公共性起源。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性或公共领域不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而是指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它诞生于成熟的资产阶级私人领域基础之上,并具有独特的批判功能。关于公共性的演变,哈贝马斯认为,自古希腊以来,社会有明确的公私划分,公代表国家,私代表家庭和市民社会。例如,在古希腊、罗马,公私分明,所谓的公共领域是公众发表意见或进行交往的场所,那时虽有公共交往,但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在中世纪,公私不分,公吞没私,不允许私的存在,公共性等同于“所有权”。直到近代(17、18世纪)以来,在私人领域之中诞生了公共领域,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参见哈贝马斯,第80页)在这里,哈贝马斯重点探讨资产阶级公共性的本质。他认为,“公共性应当贯彻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立法”,从而“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他进一步提出,而“默格尔根据18世纪的范型把公共性的功能界定为统治的合理化”,在资产阶级哲学那里(霍布斯、卢梭、洛克和康德),公共性等同于理性,甚至是良知,依靠公共舆论表达出来。而在法哲学那里,公共性需要法律和道德元素支撑,所以“康德所说的公共性是唯一能够保障政治与道德同一性的原则”。“在康德看来,‘公共性’既是法律秩序原则,又是启蒙方法。”(哈贝马斯,第128页)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指出了公共性作为市民社会独立领域的批判力量和促进资产阶级统治合法化的精神。著名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认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共性。政治的公共性包括公开性、复数性和共同性这样三个基本的特征,而现代“社会”领域的出现,极大地破坏了政治的公共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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