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平等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天平(1968- ),男,湖北公安人,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原理,经济伦理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经济平等一直是经济伦理学关注的重大主题。当代功利主义、自由主义、阿马蒂亚·森、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较为精细地论说了经济平等,但都没有挖掘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历史根源,而是囿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进行讨论,因而都提不出实现经济平等的根本途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平等伦理观的确立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立足中国现实,并契合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伦理原则主要指经济权利平等,即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地追求自己满意的生活所需的经济条件的权利,同时包括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和经济结果正义等三个维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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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6-0001-07

       经济平等一直是经济伦理学研究的重大主题。近代社会契约论、康德人类尊严原理都把平等当作一种基本的伦理价值。在当今中国,它同样也是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伦理,其基本含义是指经济权利平等,包括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和经济结果正义等三个维度。本文试图论述这一原则,以揭示其内涵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平等伦理观的内容。

       一、当代思想家对“经济平等”的论说

       当代功利主义者和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德沃金、阿马蒂亚·森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科恩、罗默等在论述自己的正义理论时,都对经济平等给予极大关注。虽然他们在言说经济平等时,因各自关注的问题不一样而大相径庭,但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都是围绕“什么的平等”即平等的对象、重心和内容而展开的。当代经济平等理论中功利主义关注福利平等,自由主义在乎权利平等,阿马蒂亚·森侧重能力平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重视经济平等。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平等之前,很有必要先阐述一下这些理论。

       (一)功利主义的效用或福利平等

       功利主义是由英国伦理学家边沁和穆勒(密尔)创立的一种根据行为、政策或制度的最终效果来判定其道德价值的伦理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个行为、一项政策或一种制度如果造成了比其他行为、政策和制度更好的效果,或者产生了最大化效用,或者给最大多数人创造了最大化福利,它就是道德的。在这种理论那里,幸福、快乐、效果、效用、福利等是指同质的功利,这一概念后来被经济学边际效用论转化成效用即偏好的满足,被福利经济学转化成福利。功利主义受到了很多批评,其中之一是,它只关注效用总和或偏好满足最大化而不关心其分配,因此看上去似乎没有关注平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边沁说:“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穆勒说:“一个人的幸福,如果程度与别人相同(种类可恰当地容有不同),那么就与别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1]它将所有人都视为同质的,认为每个人效用上的损益都具有同等重要性,即它对每个人效用收益都赋予相同权重,因而也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平等主义。

       尽管功利主义效用或偏好或福利平等追求的是实质平等,强调每个人在道德上都具有同等重要性,从而符合正义原则的平等要求,但仍然是有问题的。它要求按每个人的偏好都能得到平等的满足来分配经济资源,然而,不同的人偏好是不同的,因而满足其偏好的资源也不相同。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不正当的偏好,如吸毒贩毒、虐待,也要平等地满足吗?功利主义福利平等论者没有对此进行区分,没有考虑人们偏好的差异性,因而又不符合正义原则的差异性要求。

       (二)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

       这种平等理论主要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与功利主义效用或福利平等观不同,罗尔斯把平等当作其正义原则的基本规定,认为处于“无知之幕”后的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会选择的社会正义原则包含这样一个“一般观念”,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303)。那么,什么是“基本善”?在罗尔斯那里,“基本善”是指“自由和平等的人作为公民所需要的那些东西”,具体说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在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政府官职和社会职位、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这些社会基础包括诸如公民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社会事实,也包括对这一事实的公共承认,还包括每个人都赞成差别原则,而差别原则本身是互惠性的一种形式。”[3]因此,基本善是客观的。显然,罗尔斯追求“基本善”平等,但是,“基本善”平等并不只是收入和财富、经济自由和权利等经济平等,还包括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因为他的“基本善”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而包容,正是这一点证明了其正义论的宏伟!

       德沃金明确主张平等主义,认为平等乃“至上的美德”。在他看来,这种平等是资源平等。他把包括功利主义和罗尔斯平等理论在内的几乎所有当代平等理论都称为福利平等,而把自己的理论称为资源平等。“资源平等就是在个人私有的无论什么资源方面的平等”[4],这种资源仅仅是可分配的、能被私人占有的资源,而不包括公共资源。与罗尔斯主张通过国家再分配来实现平等不同,他主张依靠市场,通过“拍卖”“保险”“税收”等来实现平等。其中“拍卖”是为了达成开端的资源平等,“保险”是为了保证整个生产、分配和消费过程的资源平等。德沃金由于把资源平等当作最高价值,因而其平等理论在当代经济平等理论之林独树一帜,但是,尽管他极力表明他与罗尔斯平等理论论证上的区别,然而,他的通过税收来实现平等的方式及达到的结果与罗尔斯并无实质差异。

       (三)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平等

       阿马蒂亚·森认为,上述平等理论都具有共同的评价信息单一之缺陷,即局限于一种狭隘的评价信息基础,忽视人际差异,只关注每个人某一方面的平等,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平等。它们对平等与不平等的考察不是充分、完备的。他主张有着更为广阔、完备的信息基础的可行能力平等。所谓可行能力,他说:“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5](62)那么功能性活动又指什么?它是反映“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5](62)的范畴,既包括一个人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足够的营养,免遭可避免的疾病的困扰,避免过早死亡等,也包括正常社交活动、参与社区生活、培养有利于实现事业抱负的技能、自尊等,即它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福利的能力,或者说一个人具有的实现自己有理由选择的生活之自由的能力。这样,可行能力与功能性活动、实质自由紧密联系起来。他说:“可行能力……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5](62)。因此,在阿马蒂亚·森那里,平等就是要有利于人们平等地发挥自己的功能性活动,即人们能平等地行使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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