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吗?

——麦金太尔的美德伦理学批判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道德教育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麦金太尔美德伦理学的主要内容是对美德本质的界定。美德理应是一种规范性的概念,但麦金太尔对美德的界定本质上是经验概括的、描述性的。他用“实践”“人生叙事”和“传统”等描述性概念来界定美德及其规范性,实际上假定了“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然而,凡是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由于现实和传统无法说明美德规范的合理性,又由于他对西方启蒙时期以来的理性持排斥态度,为了说明美德规范的合理性,他最终不得不求助于上帝,走向了神学的托马斯主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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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麦金太尔的美德伦理学对中国伦理学界的影响几乎可以和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相提并论。国内学界在谈论美德伦理学时曾一度只讲麦金太尔,颇有些“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味道。他的理论似乎也曾被认为是当代最好和最有代表性的美德伦理学。然而,本文试图证明,尽管麦金太尔对西方主流道德哲学的批判和对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的重构对于西方美德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对历史主义、语境、叙事和传统的强调也包含了某些积极因素,但他将美德系于实践和传统的美德伦理学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错误的预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这一错误的预设使得他最终走向宗教神学的托马斯主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麦金太尔美德伦理学的主要内容;他为其所做的辩护;他的理论及其辩护所存在的问题。鉴于麦金太尔本人思想不断变化,本文论述主要依据其代表作《追寻美德》。

       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是一种以美德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追求理论的自足性,并试图与功利主义或义务论相抗衡的伦理学理论。所谓基本概念是指可以界定其他概念而自身不为其他概念所界定的概念。美德伦理学的核心任务是准确界定何为美德,并用这种具有规范性的美德概念去界定伦理学其他的规范性概念,如行为的正当性等。一种伦理学理论只有清楚地界定了美德和美德的规范性并将美德视为基本概念,才能称之为美德伦理学。(cf.Williams;Slote,pp.325-326;Jost,p.679)在《追寻美德》一书中,麦金太尔试图通过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重构和对美德的界定来寻求一种具有理论自足性、且可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相抗衡的伦理学,因此,按照上面的定义,他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可以视为一种美德伦理学,其核心内容就是对美德本质的界定。

       美德作为美德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自身必须具有规范性,这样才能为其他规范性概念提供辩护。但麦金太尔对美德概念的界定却是描述性的,即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美德概念中去发现诸种美德概念的统一性,发现其共同的本质。在他看来,历史上的美德概念本身就具有规范性,他的任务只是概括它们共同的特征。他力图通过考察历史上五种不同的美德概念(即荷马、亚里士多德、简·奥斯汀和富兰克林等人著作中的美德清单和《新约全书》中的美德清单所体现的美德概念),来寻求对美德本质的界定。他发现这五种不同的美德概念依赖于不同时期的文化传统。他试图通过与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实践”“人生叙事”和“传统”等概念来界定美德。

       在荷马史诗中,美德是一种由行为者所处的社会角色所要求的品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美德必须是那些使行为者能够在战斗和竞技中获胜的品质。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诸美德之附系于人不是因为其所占据的社会角色,而是因为人本身。正是作为一物种的人的目的决定了何种人类的品质才是美德”。(MacIntyre,p.184;下引该书只注页码。本文对该书原文的译文均参考了中译本相关译文,如无改动,则直接注明中译本出处)这种自然的目的就是所谓至善或幸福(人发展的巅峰状态),亦即行为的最终目的。然而,这样解释美德就等于将美德解释为某种实现至善或幸福的手段。如此,美德概念就极可能成为依附于非美德概念的派生概念,建立在这种派生意义上的美德概念的美德伦理学就有可能失去理论上的自足性或独立性。麦金太尔显然意识到这一潜在的诘难,他的解决办法是提出实现目的的内在手段和外在手段的区别。所谓外在手段是通常意义上的手段,即手段与目的不同,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工具。而内在手段则不同,手段本身即是目的的一部分。(cf.ibid)按照内在手段的含义去理解亚里士多德关于美德的目的论的解释,“践行美德自身就是人的美好生活[至善的一种形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p.184)也就是说,美德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新约》中的美德概念依然延续了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思想,但目的换成了一种超自然的善,美德则是实现这种超自然善的品质,即实现超自然善的手段;麦金太尔认为这种手段也是内在意义上的手段,即只有具备这样品质的行为者才能与来世的王国合一。富兰克林的美德理论与以上理论都不同,它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目的论。按照这种目的论,美德是实现幸福的品质,这种幸福被理解为在尘世中和天国里所获得的成功与兴盛,这种意义上的美德本质上是一种外在的手段。简·奥斯汀的美德理论则属于另一种类型,一种既包含荷马因素,也包含亚里士多德思想和基督教精神的混合物。麦金太尔认为她的理论的重要性就在于使我们认识到“把各种乍看之下迥然不同的美德理论结合起来是可能的”。(中译本,第234页)麦金太尔最后总结道:“这样,我们至少遇到了三种非常不同的美德概念:美德是一种使个人能够释放其社会角色的品质(荷马);美德是一种使个人能够趋向于实现人所特有的目的的品质,无论这目的是自然的抑或超自然的(亚里士多德、《新约》、阿奎那);美德是一种有利于获得尘世或天国成功的品质(富兰克林)。”(p.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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