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1-0022-06 一般来说,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性行为”(质料对象)。所谓“人性行为”乃指“经由人的理智认识和意志同意的行为”,所以又称为“自由意志的行为”。但伦理学并非研究人性行为的全部,而是主要研究“人性行为的是非善恶性质”(形式对象)。儒家哲学的伦理学作为一种伦理学,当然也以“人性行为的是非善恶性质”为研究对象。什么是“是非善恶”?这就涉及儒家哲学如何言说、定义以及如何进行伦理思考与推理的问题。 英国哲学家伊丽莎白·安丝孔在1958年写了一篇题为《现代道德哲学》的文章,标示了德行伦理学的当代滥觞。她指出,德行对反于原则,更适于说明伦理学;奠基于义务的道德观念是一项错误,因为我们不能只依循一套伦理规则而不要伦理的立法者(如上帝)。而现代道德哲学似乎只发展伦理规则和原则,却不在乎伦理规则的制定者;并主张我们最好避免称呼行为是“道德上错的”,我们应该称呼行为是“不正义的”、“不仁慈的”或“不公平的”。一个正义的人不会做不义的事;而不义必须视其“环境”,不是效益论者所宣称的“结果”,也不是康德学派所主张的“普遍律”。因此,当结果论与义务论发出失败信号时,第三种方式——也就是仰赖德行,成为我们合理的选择。在德行的观点之下,品格的卓越是道德的基本;至于行为的判定依赖它们是否来自于可欲的动机和可欲的品格特性,而不是它们如何符合规则和原则[1]。笔者2011年曾发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由德行伦理学看儒家伦理的当代意义》一文,将儒家伦理学论证定调为一种德行伦理学(当今全球的伦理学显学)。文中说道: “儒家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不同,比较类于亚里士多德;儒家言成圣、成贤、成君子,注重人之为君子儒,强调人之所‘是’(To be)甚于人之所‘为’(To do),他们首要关心的是道德主体的品格特性,对人的期许也在于标举理想人格,至少是效法理想人格。至于‘去做’一件道德上对的事并非不重要,但已不是道德的第一要义。所以孔子总是以‘君子……小人……’两种人格的对比形式发言与思考,孟子也是藉由描述圣人舜‘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来说明道德的真谛在于(君子)人自然而然且必然的向着德、善而行,并非外在行为的偶然符应于道德规范……孔、盂、荀儒家并非纯粹一种伦理学可以涵盖,应可理解为既关注‘去做’(行为),亦关注‘成为’(德行)之伦理学型态。意即它基本上是兼重德行与原则的综合型态,若强为之分辨孰先孰后,吾人以为应理解成以德行伦理为主,兼采某种义务论伦理之综合型态。这种综合型态正可避免任一纯粹型态所造成的理论与实际困境,故为一较理想的伦理学型态。”[2] 响应伊丽莎白·安丝孔的论点,在以正确的词语表达伦理道德这方面,儒家做到了。儒家罕言行为的是非对错,总是直接称说其“仁”、“孝”、“直”、“礼”、“好学”,或相反德行之“不仁”、“不孝”、“无勇”等,充分显示其德行伦理的特点与色彩。 相对于西方哲学强调的逻辑性与体系性,人们一般对中国哲学的初步印象是多体验、少分析,不重视方法论等。这些说法听来好像没错,但细想起来应该不算是好话。既然我们中华儿女口口声声、念兹在兹要发扬中华优良文化,所以笔者将中国儒家哲学的首要关怀,即伦理道德,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厘清其如何进行伦理思考,尝试其与西方哲学对话的努力。 一、由“礼”(经)与“权”之辨/辩看儒家的原则与情境之思 有人主张儒家伦理学没有像西方哲学般的原则式思考,只有个别、具体、情境式的伦理考虑,所以很有弹性。这样的说法似乎将儒家伦理学视为一种情境伦理学(Situation Ethics),主张没有任何普遍的原理原则,只根据个别案例进行个别伦理判断。果真如此吗?这让笔者想起《孟子·离娄上》故事: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 “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 “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子欲手援天下乎?’” 这章中淳于髡和孟子的对话是一个关乎伦理道德的典型推理历程,笔者按文意将全章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确立“男女授受不亲”是否为一伦理命题或伦理规范,孟子肯定它是“礼”也;即在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不能直接用手接受或碰触。第二部分,当人们面临的具体情境是“嫂溺”,那伦理情境的主角——亦即主要相关人、省略不明说的小叔——该当如何?解决之道有两种:一是援之以手,这可能违背了“男女授受不亲”之礼或伦理通则;另一是不援之以手,持守“男女授受不亲”之礼或伦理通则,那嫂的命就极可能不保了。孟子对此个案态度十分明确,就是采取“援之以手”的“权变”之道。他提出的理由是“嫂溺不援,是豺狼也”。何谓“豺狼”?即吃人的猛兽。可见在孟子心中,人的生命①(包括嫂命)绝对比所谓“男女授受不亲”之礼或伦理通则重要且优先,这是伦理常识也是伦理直观。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上》提过:“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同理,今人乍见嫂溺,亦皆有怵惕恻隐之心。若放任嫂命不救,还执着什么“男女授受不亲”之礼,那与豺狼何异?再扩大地说,按照孟子“扩而充之”的逻辑,不单单自己的嫂溺必须援之以手,就算是别人的嫂溺也必须援之以手;甚至是广大的女性同胞溺,也必须援之以手;此皆“不忍人之心”的发用,也是“仁心”的发用。此“仁心”或“不忍人之心”,乃依循孔子“仁”说而来,如“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若缺乏人心之仁,缺乏人心之真情实感,那礼就只是虚礼,只是官样文章的仪文罢了。因此,先秦儒家如孔、孟伦理所言之礼,必然奠基于“仁”或“不忍人之心”的原善初衷,绝不至于落入“吃人的礼教”。这样的伦理推理,竟然与西方哲学伦理学的守护神苏格拉底(Socrates)所教导的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呈现差不多时代中西哲人此心同此理同的样貌。苏格拉底面对死亡所展现的伦理思考历程,在《柏拉图对话录·克利多篇》有详细描述,在此不赘述。但可以将其思考归纳如下:“伦理推理的典型有二:第一,将普遍的原理原则应用到特殊情况;这预设我们知道普遍的原理原则。第二,单单诉诸规则是不够的,因为在一个具体情况中,多个规则之间可能发生义务冲突的困境,因此还必须决定规则的优先级。”②以《孟子·离娄上》为例,“男女授受不亲”是一普遍的原理或原则,若其他条件不变(未有特殊情况),通常此原理或原则可应用到具体情况。现在“嫂溺”是个特殊情况,除了面临“男女授受不亲”的原则外,尚面临“拯救(人的)生命”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正有义务冲突的困境,所以必须决定原则的优先级;为孟子而言,显然“拯救生命”的原则优先于“男女授受不亲”的原则。因此,嫂溺应当援之以手是自然的结论。所以,儒家哲学被诠释为一相当灵活的伦理指导学说,不拘泥现有礼俗,也绝非“吃人的礼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