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现实作用  

——基于道德作为“隐性制度”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辉宇,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道德是一种有别于成文法规或“显性制度”的“隐性制度”。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道德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与其他“显性制度”交互影响,推进了社会制度的创新,参与了社会秩序的构建,维护了社会发展与稳定。在实践维度上,道德自身的时代性与在地性、治理机制的系统性及治理作用的有限性,制约和影响着道德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过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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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聚焦正式的成文法规或“显性制度”,还应关注各类“隐性制度”。道德作为一种“隐性制度”,其治理机制的优化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环节与重要基础。

      一 作为一种“隐性制度”的道德

      制度是国家机构有序运转、社会生活和谐进行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随着现代性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制度”,其范畴界定也是争讼不休、众说纷纭。总体而言,依据其内涵大小,“制度”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制度”范畴,即一般而言的成文制度或正式规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纪律规章等。广义的“制度”范畴,指以正式或非正式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包括成文法与非成文法、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显性制度”与“隐性制度”,涵盖法律、规章、道德、习俗等诸多方面。

      当前,在谈及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问题时,理论界更多地在广义上认识和使用“制度”范畴。这种理解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理路中表现得较为鲜明。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中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①这种将“制度”概括为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的理解,虽然不尽完善和准确,但却在较为宽广的视野中界定了“制度”,揭示了非正式规则或“隐性制度”的存在与作用。

      这一点在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那里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②“制度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制度是正规的还是非正规的?二者兼而有之。”③制度不仅仅包括正式的法律规章,还包括诸多非成文法,即制度“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④。舒尔茨在认识制度时同样沿用了广义理解:“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⑤鉴此,我们对于制度的理解不能仅仅囿于成文法的范围,而应将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制度理解为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显性制度”与“隐性制度”的统一体。

      事实上,“隐性制度”虽然以非正式或非成文的形式呈现,但它们在社会发展与国家运行的过程中,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以美国社会为例,自美国国会预算程序于1976年正式执行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先后经历了18次关门危机,持续时间最短1天,最长21天。在这些政府停摆事件中,联邦政府部分关闭,对民众生活、经济发展、国家声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联邦政府丧失了部分功能,但整个美国社会仍然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运转,并没有出现制度紊乱、社会动荡的悲剧事件。究其缘由,社会“隐性制度”或隐性规范的巨大支撑作用,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隐性制度”根植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保障了公民生活的有章可循。其中,道德是一种奠基性、渗透性、普适性的“隐性制度”。从这一基点出发,考察道德的社会治理作用,我们会发现其有别于其他“显性制度”的独有特性。

      首先,道德作为一种“隐性制度”,其社会治理的作用范围有别于其他“显性制度”。一般而言,“显性制度”(如法律、组织规章等)关注和规范的是人的组织行为、公共行为或社会行为,除此之外,并不直接干涉或约束人的品行修养等私人领域。道德与之不同,它涵盖公私两大领域,既对人们的公共社会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又对人的品行修养提出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显性制度”具有明确的适用人群,而道德则具有普遍适用性,除去职业道德或角色道德之外,其适用范围往往包含所有人。

      其次,道德作为一种“隐性制度”,其社会治理的实现方式有别于其他“显性制度”。在现实社会中,各类“显性制度”的实施和保障,通常以国家或公共组织的强制力为基础,具有外来强制性和权威性。道德与之不同,它在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表现为非强制性和自律性。由此,道德参与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也有别于“显性制度”,其会随着社会舆论压力、自我道德信念、个人自律的强弱出现较为明显的变化。

      最后,道德作为一种“隐性制度”,其社会治理的权威性有别于其他“显性制度”。“显性制度”来源于统一的国家权力机构或社会组织,各类制度之间具有明确的边界,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致性、权威性。道德与之不同,它并不由某一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统一制定,在不同个体的理解和接受中也存在差异,其权威性自然不如多数“显性制度”。当前,多元文化蓬勃发展,不同伦理理念和道德观点充斥社会,传统道德规范体系的权威性受到严峻考验。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理念,将有助于提升道德作为一种“隐性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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