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2-0147-05 学界一直以来基于“伦理就是道德”或“‘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的含义,大体相近相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替代”[1]的认识,将伦理学的对象归于道德。 在笔者看来,伦理与道德虽然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概念,关涉两种不同的社会精神现象,是不可以、不应当“相互替代”的,更不能以道德“替代”伦理。只把“道德”作为伦理学的对象而舍弃“伦理”,势必会造成伦理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使之成为“单边体系”或“半截子体系”,而这正是目前伦理学体系普遍流行的“缺陷样态”。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结构性缺陷给了我们一种学理性的逻辑警示:科学研究对象之“在者”边界越宽、内容越多,其实质内涵之“在”及其“是”反而会越少,以至于使得整体趋向“无”。 一、澄明伦理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是把握伦理学对象的学理前提 伦理与道德是两个有着内在逻辑关联的不同概念,反映两种不同的社会精神现象,唯有分析和厘清两者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才能真正把握伦理学对象问题的学理前提。 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可以简要表述为: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思想的社会关系”;道德,不论是“社会之道”的价值规则还是“个人之德”的德性,实质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伦理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是因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出现的,道德是因由维护和优化伦理之需而被一定时代的人们创建出来的。 从语言逻辑来看,伦理与道德的这种差别和逻辑关联既可以从《礼记·乐记》和《说文解字》等古籍中找到释义性的词源根据,也可以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发表的“善既可以用来述说是什么(‘如神和理智’),也可以用来述说性质(‘如德性’),还可以用来述说关系(‘如有用的’)”[2]之类的见解中找到西方古典式的学理解读,更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唯物史观道德论的著述中得到直接的证明。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将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后来,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中阐明“自从《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设,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3]之后,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他们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3](171)伦理之“理”就是“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普遍形态,它由一定的“物质的社会关系”所决定,同时又以思想观念的价值取向能量深刻地影响和支配着“物质的社会关系”的逻辑程式和实践方式。关于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般是在社会意识形态和“统治阶级思想”的意义上言说的。他们关涉伦理道德的著述,如《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德意志意识形态》、《反杜林论》等,主要是创建和阐发历史唯物主义道德论的基本思想,所以并不特别关注道德与伦理的学理界限,也没有注意在学理上将两者合乎逻辑地关联起来。 历史唯物主义道德论一反此前唯心史观“逻辑优先”的建构范式,通过对经济“物质关系”的批判揭示其间的“思想关系”本质,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探寻道德发生和发展的经济根源,从而创建了道德批判与经济批判相统一的建构范式,实现了道德科学理论的历史性变革。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经济、伦理、道德三者关系的解读范式应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派生”一定的伦理(关系),一定的伦理(关系)要求一定的道德体系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只能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而不能用“直译”的方式理解道德现象与经济关系的关系。否则,越过伦理的“思想的社会关系”这个中间环节,道德的制订和提倡就可能会误入主观主义、绝对主义的歧途,而这正是“左”的思潮盛行的年代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在那个年代,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讲社会道德”,却根本不讲伦理的“社会思想关系”,致使人们貌合神离、以邻为壑。 概言之,在伦理与道德两者之间,伦理是“体”,道德是“用”。没有伦理之需何来道德之要?如果仅把道德作为伦理学的对象,那就实在是有些“舍本求末”而使得伦理学“不伦不类”之嫌了。当今人类普遍感到“生活在碎片之中”,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以前从未享受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以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4]所困扰。人们“思想关系”上的这种无所适从的失序状态亟待梳理和抚慰。当代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能不聚焦于伦理。 二、伦理之“理”的根源、样态及其实质内涵 伦理(关系)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根源于物质形态的经济关系,有着不同的样态,因此有必要探究它的实质内涵。就生成机理而言,伦理(关系)有两种样态:一种是伴随“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自发”形成的“伦理观念”,具有“自然而然”之必然性的伦理(关系)特质;另一种是依据政治和法制等物质的上层建筑建设之客观要求而建构的伦理(关系),同样具有一种必然性,但不是“自然而然”的必然性,而是“人为使然”的必然性①。这种伦理(关系)有三种基本样态: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包含职业伦理和公共生活中的人际伦理)、国家伦理。由此可见,所有物质的社会关系“背后”都存在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伦理(关系),它们可能会因为人们“看不见”而被轻视以至于忽视。 恩格斯在说到伦理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时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5]恩格斯的这个著名论断长期被我国伦理学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道德论的人们误读和误解,以为“伦理观念”就是“道德观念”②,一个社会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自然而然”地推行和倡导什么样的道德。这种貌似坚持唯物史观的“直译”的阐释范式,其实恰恰违背了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原理。因为它绕开和规避了经济与道德之间存在“思想的社会关系”之伦理(关系)这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事实。由此推论,即使视“道德观念”与“伦理观念”的“含义大体相近相通”,也更应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来解读道德与经济及“竖立其上”的整个上层建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