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老师,售后回购交易中,购买方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对于购买方而言,售后回购交易的核算应当与销售方对应,分为正常购销业务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正常购销业务 如果购销合同中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购买方购进的商品应按照外购商品的成本计价内容确认购入存货成本,销售该商品时按售价确认收入。 例1:2013年10月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A商品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为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A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已知该商品在乙公司账面上的成本为600万元,根据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未来一年内按照回购时的市场价格从甲公司回购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A商品。2014年4月5日,乙公司行使了回购权利,将相同数量、相同规格的A商品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835万元,增值税141.95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出A商品。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购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贷:银行存款 936 (2)在乙公司回购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976.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1.95 (二)融资业务 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则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业务,销售方仍然保留了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销售商品的收入并未实现,商品所有权也未转移,故购买方收到的商品不应在账簿中确认,只能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购买方应在回购期间按期确认融资收益并冲减财务费用,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应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进行分期确认。 例2:2013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B商品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商品已经收到,款项已经支付。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4年3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2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的商品不应确认为本企业商品,因为按照协议,该批商品已有合同锁定数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故应在甲公司备查账簿中登记; (2)支付商品款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3)记录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2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12 (4)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确认融资收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6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这里采用直线法确认融资收益(如果时间较长,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确认)。每月确认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 贷:财务费用 2 (5)2012年3月1日乙公司回购商品时,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B商品价格为112万元,增值税额为19.04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借:银行存款 131.04 贷: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04 此时,甲公司应在备查账簿中将B商品注销。 问:临近春节,我商场为赢得客户,积聚人气,推出一些促销手段。在各种促销手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买赠,另一种是抽奖。请问这两种促销手段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一)买赠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1.发票如何开具直接影响商场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企业所得税法》下买赠方式不属于捐赠 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