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近几年来,随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大面积展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业务越来越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注意些什么?笔者以自己多次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体会,谈些个人的见解与看法,与同仁们商榷。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业务性质及本所专业力量的充分了解是保证业务顺利完成的前提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性很强,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前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业务性质及本所是否具备可承接该业务的专业力量要做出全面的了解与判断,不能盲目接单。 1.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业务性质和特点作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不同于其他专项审计,它主要是对财政支出的“三性”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的个性指标设置没有固定的模式,不能生搬硬套,而是要根据财政支出的管理模式、资金拨付方式、实际使用情况等,因地制宜科学地设置,这就要求我们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业务性质和特点要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准确理解掌握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概念、一般原则、方法等基本知识。 2.对拟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要进行详细的了解与判断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委托的单位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不同主体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委托、所涉及的工作量、要求的内容会有所不同,有的差异甚至会很大。如:有的委托工作包含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有的不包含,这二者的工作量差异会很大,如果事先没有很好的了解,承接后就可能碰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甚至是超出了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 3.充分考虑事务所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虽然财政部早在2009年就已发布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最近几年才真正引起重视,之前财政部门很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此项工作,为此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不仅缺乏经验,也很少储备这方面的人才,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参评人员,尤其是现场负责人的知识结构、调研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如果事务所不考虑自身的这些专业胜任能力,盲目接单,最终很可能会造成无从下手,完不成任务等尴尬局面。 4.对拟承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人员配置和时间成本要有合理的估计 在承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前,除了要考虑事务所自身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外,还要考虑人员的合理配置。人员的合理配置不仅是确保业务顺利进展的关键,也是直接影响完成业务所需时间成本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承接业务时,对人员的配置和时间成本要做出合理估计,避免出现心中无数、随意报价,影响后续业务的开展。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保证业务顺利完成的基础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是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实现对绩效目标的考核与评价。为此,根据项目性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保证业务顺利完成的基础。 1.根据项目性质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 绩效目标是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的重要依据,指标的编制应当遵循相关性原则,即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这是指标编制的首要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等原则。例如:某县“校安工程”绩效目标中“100个工程、20万平方”是全年预期产出的绩效目标,为了衡量这个目标的实现程度,可选择“完工面积百分比”、“完工项目百分比”作为评价指标。但在这两个指标中,“完工面积百分比”比“完工项目百分比”更能反映校安工程目标的实现程度,应当优先使用,这就是指标设计的重要性原则。又如:该县“校安工程”中“解决全县2万名中小学生的教学和住宿用房”指标属于社会效益目标,本来它可以通过统计校安工程建成后的使用人数作为评价指标加以考核,但由于大部分项目学校并非整体迁建,这个数据的获取操作难度较大,根据指标设计的“可比性”与“经济性”原则,选择采用“生均安全校舍”这个指标作为评价指标显得更为合理。这样按20万平方2万名学生计算,校安工程建成后生均安全校舍面积应达到10平方左右。 2.根据确定的绩效指标建立多层次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一般应包括三级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投入、管理过程、产出、效益等四个方面,体现了对项目的效益性、效率性、经济性几方面的综合评价。二、三级指标可在一级指标基础上依情况渐次设立,如:经济性方面可以设立立项的必要性、管理制度健全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资金结余合理性、资产闲置情况、单位产出成本、成本节约率等指标;效率性方面可以设立按时完成率、项目耗时情况等指标。这些指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可以以行业标准或历史标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