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虐待”(child abuse)是备受国际社会重视的社会问题,一般指有责任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当今,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对儿童虐待案例有长期的追踪报道,学术界有多年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大学开设儿童虐待课程,大量专业论文发表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法律等主流刊物及关于儿童虐待的专门期刊上,特别是众多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致力于儿童虐待的防治工作,对受虐儿童的保护及服务已经成为儿童福利的重心。儿童虐待在我国和西方一样也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父母打孩子致伤亡、饿死女童、教师体罚学生、儿童性侵犯等案例常见于媒体。调查显示,在河北省1762个大学生中,76.2%的人在儿童期有遭受虐待的经历,儿童期躯体虐待发生率为59.4%,精神虐待为61.5%,性虐待为10.2%①。但儿童虐待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引起政府、社会和学界的高度关注,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的主管机构,没有儿童虐待报告制度和儿童保护工作程序,更缺乏儿童保护服务和相关的研究。司法部门对于那些没有造成受虐儿童重伤和死亡的案例“不告不理”,即使报告了也缺乏有效的干预和保护机制。因此,本文想从探讨中西方社会对儿童虐待的认识、重视程度以及为什么在处理过程会有差异问题入手,并试图从历史、文化、政治,特别是理论方面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内在逻辑和根源。 一、“儿童虐待”的社会建构及其历史逻辑 中西方对“儿童虐待”概念、问题性质及重要性的认识差异是历史形成的,深度探究还有其社会历史根源和发展过程。 1.对“儿童虐待”问题的社会建构 虐待儿童现象在中西方历史上都长期存在,从首次在西方引起社会关注到被建构为“社会问题”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它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874年美国“玛丽·艾伦案”到20世纪40年代,欧美开始关注残忍虐待儿童问题。艾伦案是世界上首个因虐待儿童而被刑事检控的案件,由于当时缺少保护儿童的法律,而保护动物的法律比较有力,玛丽不得不被当作动物解救出来,唤起了人们对儿童虐待的意识②。1874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专门防止虐待儿童的民间组织。188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儿童虐待的《预防虐待儿童和保护儿童法案》(简称《儿童法》),第一次赋予了国家干预家庭的权力。随后,加拿大、欧州各国及美国相继立法保护儿童,但当时对儿童虐待仅是间断的关注。 第二个时期从1946年到20世纪70年代。儿童虐待首先在美国由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变成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并经历了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③④。这个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⑤:(1)“发现”阶段,1946年,美国儿科放射医生借助新科技X光发现许多不明原因的婴幼儿骨折及血肿,后来怀疑是父母或监护人所为;(2)“传播”阶段,1962年,美国儿科医生Henry Kempe⑥和他的同事发表了《被殴儿童综合征》(The Battered-Child Syndrome)一文,确定地判断X光片中的某些伤害是儿童父母故意造成的,将儿童虐待界定为一个临床可诊断的医学和躯体症状,并建议医生应该觉察和举报虐待案件。随后,对儿童虐待的关注扩展到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和媒体;(3)“巩固”阶段,即制度化应对阶段,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各国都针对儿童虐待问题颁布法案,明确了处理这个问题的责任机构,特别是美国1974年针对儿童虐待的第一个联邦立法《儿童虐待防治与处理法》通过,规定了专业人员(医护人员、教师和保育人员、警察和社工等)对虐待儿童的强制报告制度;(4)“具体化”阶段,虐待儿童成为公众、机构和专家自然地、长期关注的社会问题。20世纪60年代,儿童虐待属于医学问题,70年代,它被认为是超出医学领域的社会问题⑦⑧。到20世纪末,儿童虐待被认为是一个实质性的、严重的全球性问题⑨⑩,防治儿童虐待成为国际行动的发展脉络。 纵观虐待儿童能够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的美国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并很快在西方国家和地区得到呼应,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基础及发展逻辑,其形成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1)前期积累,从19世纪末开始,人们为防治虐待儿童和保护儿童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如政府为保护儿童立法,非政府组织为防止虐待儿童所做的努力;(2)社会发展和对“儿童”认识的变化,中世纪以前,儿童被看成是小成人,参与成人事务,并承担独立责任,不被认为需要特别照顾。中世纪以后有了“童年”概念,人们认识到童年的独特性和重要性(11),儿童开始被认为是弱小群体,需要特别照顾和保护,过去父母对待儿童的一些行为,现在看来可能是有问题的。20世纪,随着对“儿童”和“童年”的重视和研究,儿童的身体、情绪和心理需要不断受到关注,形成了对儿童权利的公共意识;(3)社会运动的影响,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妇女运动和70年代的儿童权利运动促使社会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重视保护妇女儿童;(4)科技的发展,X射线的发明为临床医学发现虐待儿童提供了技术条件和科学依据;(5)相关团体的推动,为儿童虐待问题积极倡议的三个利益团体及其专业人员起到重要作用(12),即司法团体、医疗团体和社会福利服务团体。此外,大量的学术研究、媒体报道和宣传都推动了儿童虐待问题的“传播”,并构建了形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