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珠澳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海军 中共广东省珠海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探求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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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着长期经济合作历史的珠海、澳门两地,都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两地能否以更新的发展态势步入新世纪,关键在于能否加强合作,共同繁荣。况且,由于自然,经济环境的差异,两地显示出了很强的利益互补性和规模效益,呈现出广阔的合作前景。但是,珠澳两地合作的步伐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改变这一状况,本文拟就珠澳两地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谈些粗浅意见。

      一、珠澳两地经济合作与制度安排

      要加快珠澳两地的长期、全面经济合作,就必须做好这种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同技术、资本、劳动力都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可以使技术、资本、劳动力发挥更大的效益,从而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例如专利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越来越注意寻找、建立更能适合经济发展的有效制度,以谋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这主要是因为,适当、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和激励机制,为合作创造条件。

      珠澳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就是在珠澳两地经济活动过程中,经济活动主体有着特定的、规范的活动准则,以其获利性、效率性促进珠澳两地经济活动的开展,进而推进两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规则、措施。推进珠澳两地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如下一些功能:

      一是安全功能。在珠澳两地的经济合作中,制度安排能够使人们有合理的经济预期,规范人们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的搜寻成本和各种不确定性,把经济活动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是经济功能。在两地经济活动中,参与合作的双方市场主体都能够有获利机会,并展现出良好的合作前景,通过众多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推动两地经济的发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三是激励功能。提供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动力,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让珠澳经济合作显示出勃勃生机。

      四是创新功能。构建珠澳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必须使其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拥有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能力,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进行自身调整,促进两地经济合作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

      二、建立珠澳两地经济合作制度安排的路径分析

      虽然,珠澳两地合作显示出了巨大的收益前景,存在着合作的制度性安排的诱致性因素,但仅仅靠这种诱致性产生合作的制度安排,因缺乏效率而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依靠诱致性来产生制度安排,是靠个人或者少数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虽然个人或少数创新者能够通过合作的经济活动得到收益,但要花费较大成本,包括请求有关管理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寻找合作伙伴,搜寻经济信息等;其次,存在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例如,某项合作政策、法规的建立,合作伙伴的出现,往往要花费当事人大量的公关或谈判“成本”,若当事人不能够单独享有,他人就有可能不费成本地通过简单模仿,坐享其成来“搭便车”,从而削弱建立合作制度的动力。再次,由诱致性而产生的合作制度安排的发展路径是从下至上,从局部到整体,其间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即使达成一致性也可能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同时,珠澳两地社会制度不同,目前,我国对澳门尚未恢复行使主权,两地的合作涉及到政治、外交等既敏感又重大的问题,因此,仅仅靠个人或团体由于利益的诱致而欲建立合作的制度安排是难以实现的。

      制度安排产生的另一种途径属于强制性,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制定法规、建立权威机构来实现的。珠澳经济合作制度安排的有效路径应该是两地政府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并促成这种制度安排的顺利、及时产生。首先,合作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产品”,个人消费这些“公共品”或服务应无损于其他任何人的消费。珠澳两地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并不会因某人在经济活动中享受这些规则所产生的效益而去排斥别人,也就是说,在珠澳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在经济活动中受益而不损害他人,如夜间行人可共享路灯的光明一样。按照经济学的分析,政府生产公共品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有效;另一方面,当个人感受到在某种制度安排下有获利前景时,就有要求政府提供这种公共品的内在需求。其次,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功能。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不是直接的投资与收益,而主要的是为经济活动、经济创新提供一系列运动规则。珠澳两地政府从实际出发,提供一套旨在促进两地生产和贸易发展的制度安排,应是其本身职能所在。再次,由珠澳两地政府提供合作的制度安排,具有巨大优势。珠澳有关当局可以使用行政权利、立法权利、舆论宣传,极大地减少建立制度安排的组织成本、实施成本,并以此产生规模效益。

      因此,要加强珠澳两地经济合作,建立起有效的合作制度,不可能由那些具有获利前景的个人,通过市场活动而建立,即使有可能,也将因其时间的缓慢和成本增大而得不偿失,只有依靠两地政府根据安全、效益、创新的原则,以强制性制度创新的途径来建立。

      三、政策建议

      要推进珠澳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实现两地共同繁荣,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一些初步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统一认识。要明确加强珠澳两地经济合作,不是一方依靠另一方的问题,而是实现共同繁荣的问题。建立合作的制度安排,使两地合作正常、有效地进行,是两地经济发展的新契机、新动力。此外,要正确认识珠澳合作与依靠香港的辐射作用两者的关系。珠澳合作是两地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香港的辐射作用是两地经济发展的外在影响因素,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

      (二)建立珠澳经济合作的权威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制定两地互惠合作的有关法律制度及具体措施,以保证两地合作高效运行。为此,其组成人员既要有当地政府首脑,又要有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在观念上要解放思想,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在行为上要遵守国际惯例,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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