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桂茹)深圳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规定近日出台,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了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可参照的原则是: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50%左右;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可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 董事长、 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股额的5倍至10倍。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设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专项基金,用于属下公司内部员工购股的借款。 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将过去3至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不得高于认购额的40%。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了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不能一次性将企业股份认购完毕。规定要求所有员工持股的企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员工持股企业制不能搞一风吹,要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