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证地看待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所有制的具体化,是所有制进入运作状态的经济形式,归根到底,它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和方法。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个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 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经济时期”即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也可理解为一种所有制发生、发展、鼎盛和消亡的各个阶段。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看来,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是处于变化和运动之中,同一所有制的不同发展阶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都会有区别于其它阶段的特点。这些特殊的实现形式同样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保证。 资本主义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种结合形式的变迁性。19世纪60年代,资本出现了由独立于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另一个主体来行使财产支配权的股份制度。马克思称它为“联合生产力”,认为它“标志着现代化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并作了如下论述:“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资本论》第三卷,第493页)。 从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三点启迪:第一,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并不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开始的,这种否定因素早就产生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更迭之中。第二,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是一个扬弃的过程。所谓扬弃,是指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克服旧事物中消极的东西,吸取旧事物中那些积极的东西,从而进到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变革与继承的统一,克服和保留的统一。第三,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和典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之间,存在着各种既不是纯粹的私人所有,又不是纯粹的社会所有的一系列所有制实现形式。这些中介层跨越两种社会制度,反映了所有制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每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对从前的扬弃,又是对未来的靠拢。 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即我们今天所称的“集体经济”)时,马克思更明确地阐述了这一观点:“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力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成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资本论》第三卷,第498页)。 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论述对我们寻求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自我否定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它扬弃中的保留,在资本主义后期的私有制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初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必然存在着性质上的不同和形式上的相似性。在这里,孤立的、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根本无法把握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千变万化。事实上,如果我们脱离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上层建筑的性质,很难说清为什么拥有几百万股民的西门子公司“姓资”,而几个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反倒“姓社”。因此,用“姓资姓社”的标准去判断和取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不能成立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当然,从社会主义根本目标来看,资本主义股份制没有解决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也不可能消除诸如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旧式分工,因此,“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否定股份制对社会主义的可转移性,更不能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等于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上述弊病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过去的实践证明,如果社会全体人员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权利,企业就会处于“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状态。用良好愿望去消除这种生产力的制约,就是否定生产力的意愿,最终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就股份制来说,深圳从1983年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进行了股份制改革的探索。1993年又选择了一些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试点。1994年,在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深圳市建立了企业改革试点办公室,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内容在全市进行了更大规模的试点。这一改革确立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在企业内部建立了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领导体制,强化了企业的财务运作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了企业的分配制度。在新的产权格局中,企业的自立意识已大大加强,独立的经济利益已初步形成,开始领受“看不见的手”所传递的酸甜苦辣,感受了不进则退的压力,激发了力争上游的动力。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和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已经有了区别。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股份制只是一种“消极的扬弃”,因为它是在生产力强烈反抗的情况下,资本家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被动地产生的,而股份制在社会主义国家手里,就成了一种“积极的扬弃”,它根除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而主动采取的形式。当然,我们没有必要把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一切细节照搬到社会主义中来,而哪些具有可转移性,哪些做法需要剔除,则要通过实践去决定,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坚决地试”、“努力寻求”,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