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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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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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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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课题组)

      一、厦门经济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的风险浅析

      厦门市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打包放款、楼宇按揭等,其风险源是多方面的,例如,由于国家外汇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改革带来的政策风险;由于借入、使用、归还货币的币种不同而产生汇率风险;由于国际国内市场的千变万化带来的市场风险;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影响还款能力而产生的经营风险;由于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贷前调查及贷后跟踪不严格而造成的管理风险;还有由于行政干预而带来的风险,可称之为行政干预风险,等等。

      二、厦门经济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厦门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持特区建设,繁荣特区经济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各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受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由于政策、市场、汇率、利率等各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金融机构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种种风险,而且随着外汇业务的拓展、金融创新工具的运用,风险有可能随之扩大,或以新的形式出现。因此,我们必须采用各种规避风险的行之有效手段和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一)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要造就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信贷员队伍。银行外汇信贷业务风险的防范应立足于堵住源头,即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发放的初始风险。这一风险的防范与信贷业务人员的素质有密切关系。二要建立规范化的信贷业务审批制度。建立规范化信贷业务审批制度是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环节。三要建立银行内部有效客观独立的客户信用分析机制。定期对银行的贷款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在银行内部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对不良债权进行早期预报,对确定为不良债权的客户实行重点跟踪,并提取足够的准备金,以防清偿风险。四要提高法律制约水平。建议针对每一具体业务,制定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目前立法水平的法律文件,以降低违约风险,保障银行的债权。该套文件需由法律专业人士起草,与客户进行交易之前,一定要签妥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发挥外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根据国际上的惯例,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均将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作为重要监管依据,目前我们的外部审计,专业性不强,审计的力度不够。因此,应该大力培养国内的银行专业审计队伍,不妨利用世界知名的审计公司,来培养队伍和提供咨询。

      1、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厦门市银行近几年来抵押贷款方面存在的抵押物价值失真、抵押物处理困难、抵押缺乏完备有效法律保障、抵押物被多次重复抵押等事实,建议特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手段,更多地保护银行权益。要根据厦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厦门经济特区抵押法规及实施细则,同时进一步完善特区抵押物拍卖市场。从金融机构经营的角度看,银行内部要有自己精明的评估人员,在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再评估,不能认为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就是最终评估结果。实践表明,银行内部人员的再评估以及落实借款人担保保障是防范抵押贷款风险的两条有效措施。

      在抵押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 )抵押物及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合法有效,法律禁止设立抵押的资产不得接受。(2)对房产、土地使用权、原材料、 商品(产品)存货等有形流动资产等抵押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和审批确认。(3 )应对抵押物的来源及现状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审查有关资料,实地察看现状,评估其市场价值以及抵押权的可执行性。(4 )分类确定抵押率或称贷款折扣率(贷款额与抵押物估值的比率)的最高标准。(5 )落实借款人的担保保障。抵押不足的,应要求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6)办理抵押法律文件和手续。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经公证机关或经有关部门监证,确保各项手续完整,充分保障银企双方的合法权益。(7 )在贷款合同中应有“贷款人有权随时收回贷款”之条款。(8)落实对抵押物的监控措施。 信贷员在抵押有效期间应定期了解、察看抵押物的各项情况,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安全,分析抵押物的价值变动,定期反复评估其价值(银行内部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2、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厦门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针对担保法规不明确,手续不健全易给借款人和担保人钻空子的现实情况,从健全法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入手,力求抓出成效,做出成果。而对担保人实力不足以真正承担偿债能力的以及采取连环担保、循环担保的企业,金融机构均不应予以发放贷款;不允许亏损企业作担保人;要求担保人确有足够的外汇收入;要确实要求担保企业的担保总额限制在其自有资金的50%以内。信贷业务发生之前,银行信贷人员一定要与担保人见面,落实确实的担保意愿;当贷款逾期时,要及时发出逾期催款函。必须杜绝以前出现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作担保的现象。对90天以上的外汇担保要纳入贷款证(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多头担保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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