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国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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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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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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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深圳在吸引利用外资方面不仅受到来自上海和长江三角洲的竞争,而且还受到来自中、西部内地省份的竞争。大量外资北上,向内地延伸,深圳的外商投资数额却相对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深圳毗邻香港和香港“九七”回归的优势,吸引外资,进行“二次创业”就成为摆在人们的面前的重大课题。而国家基金作为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不失为深圳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它以其独特的融资特点克服了传统利用外资的缺陷,必将在深圳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

      发展国家基金是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

      国家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它是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如“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众多不确定的社会闲置基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金融机构按照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解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获得收益后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作为专门为众多中小投资者设计的一种间接投资工具,与其它投资方式相比较,具有自身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即集体投资、专家经营、分散风险、共同受益。对投资者来说,投资基金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是中、小投资者理想的投资选择;对筹资者来说,投资基金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强的特点,也是筹资者理想的选择。

      中国国家基金则是由金融机构向中国境外投资者发行的受益凭证,然后由经营者将所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所谓的“中国基金”。它专门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各种有价证券,特别是企业股票。这是外商投资我国的一种新方式,也是深圳利用外资的好途径。

      国家基金以其所独有的融资特点克服了传统利用外资所存在的缺陷

      首先,国家基金没有债务负担,不受偿债率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可以转嫁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对深圳而言,利用基金可以使引进外资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化,并具有较大主动性和支配使用权。国家基金大多属于封闭式,在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赎回,只能在证券市场上转让,基金资产总额始终保持不变,资金不再流出。这样,政府在封闭期内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一般为10—15年),且不构成外债。基金在投资于证券市场后,通常本金不能抽回,只能将投资收益汇出境外,并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外资而又不负外债的效果。

      其次,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国家基金比投资于实业要简便得多。它能超越地域的限制,可消除各国因交易制度、惯例、语言、外汇管制等障碍所产生的困扰。国外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做法非常熟悉,易于接受,可避免在确立外资项目上的讨价还价,节约成本。而且对外国人来说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分散及收益稳定的特点。另外国家基金还为外国中小投资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增加了外资来源渠道。还有,通过国家基金投资能够增强投资的流动性,使外国投资者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大的灵活性。

      由于国家资金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加上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故难以对上市公司、国内市场或资源形成控制,亦较难与国内有关产业竞争;可以避免外商直接投资中常见的资金分散、不便管理的局限,有利于加强对外资的统一管理和灵活运用。按照基金的投资规则,它只能参与收益的分享,一般不参与投资企业的管理,因此也不会影响吸收基金投资的企业的管理。有些有特定的基金(如航空基金、广东基金之类),在设立时就有特定的目的,如规定必须将70%左右的资金投资于所确定的方向,这有利于改变地区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

      由于中国基金可以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或上柜交易,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知名度,扩大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同时能促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随着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国家基金,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国家基金这种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我国一批精通国际金融市场业务的专业人才,可以获得基金管理及证券投资方面的先进经验及技能。从而培养出一批熟悉国际金融惯例,符合国际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人才,这是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组建中外合资基金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根据国外建立国家基金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基金的建立及经营有两种比较好的模式可供我们选择。

      1、由境外著名的某家或几家大金融机构发起组织和经营,通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基金证券来筹集资金。其受益凭证的销售、外汇的兑换、经营方针的制定等均由外方负责。在管理上,普遍由海外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中方只有建议权,对其投放资金的比例,项目的选择起不到决策作用。如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于1990年11月设立的“上海基金”就是依此种方式组建的中国基金。此外,目前在香港等地设立的部分中国B股基金和中国创业基金也属于此类国家基金,如高诚中国基金,景泰深圳中国基金等。

      2、由国内和国外机构联合发起组中外合资基金,在境外发行基金证券筹措资金,投资于中国的股权,并定期向境外投资者支付收益。这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多为外方的投资管理公司,中方多以投资顾问方式介入。这类基金多数是针对中方合作伙伴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而设立,资金运用等重大的方针及决策一般由中、外双方成立的董事会决定,具体项目的实施也须经双方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批准方可投资。这类基金通常表现为现金比重大,主要集中于非上市公司的直接投资。因中方合作伙伴一般为某一省、地区或某一行业,因此,投资项目多围绕着与中方所处地区有关的行业进行选择,能以中方的优势来确定一些投资项目(无论是在地位上或技术上)。例如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与英国K·B银行联合发起成产的中国投资发展基金就得益于其合作伙伴及投资顾问——中信咨询公司。中信以其知名度及实力和广泛的国内业务联系,使其能将资金有效地投入,以取得较高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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