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由于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其确认、计量、报告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尺;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因此财政部规定的会计政策往往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制度有着较大的出入,同样的问题出现在了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方面。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税种,企业的核算业务量大,但增值税会计核算政策与增值税政策存在大量的差异,两者的差异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会计的信息质量。 一、政策的差异 我国增值税为价外税,采用的是税款抵扣的办法。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且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尽快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从而降低当期的增值税税负。但是,毕竟认证期限有180天,企业可以依据各月税负的平衡来决定认证的时间,这就存在专用发票跨月认证的情况;另外,发票不能通过认证亦是可能的。而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认定该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增值税额是可抵扣的,按会计处理流程,原始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增值税会计即可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金额。而会计并不考虑专用发票存在跨月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这就意味着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本期进项税额在一定期间有可能小于或大于会计账上的进项税额,造成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着差异,这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会计的信息质量。 以下,本文从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方面比较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方面的规定,以期能找到通融的处理方法。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政策 (一)政策内容 1.科目设置: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借方三级明细科目,用于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等;另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贷方三级明细科目,用于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等。期末比较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的大小,如贷方发生额大,则企业需交纳税款,将借贷差额从增值税明细账上转出,转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于下月纳税申报时上交或结清税款。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且差额是因为进项税额大而引起的,则差额无需转出,留待下月继续抵扣;但如果是企业有预交增值税,产生借方差额的原因是已交税金大于应交税金,则该多交的税金亦需转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此处暂不多讨论该内容)。 2.核算方法: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实行“价税分离”原则,即在购进阶段,价与税分别进行核算,价税分离的主要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如企业发生外购免税农产品等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又能抵税的,同样将税单独计算列支;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还应将含税价格还原成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二)企业实务 企业的会计人员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业务进行处理。下面,以某工业企业简单的业务为例来说明企业会计在处理增值税相关业务时的会计核算方法。 业务1: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开始营业,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计价。当月营销业务如下:(1)11月1日,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开出支票支付货款,材料已验收入库。(2)11月20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按准则规定,该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在审核以上原始凭证无误后,会进行如下处理: 1.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审核凭证无误后登记增值税明细账,相关业务的分录如下: (1)11月1日购料: 借: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11月20日销货: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11月31日,比对增值税明细账,计算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3.4-1.7=1.7(万元),编制凭证,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7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 000 如果上述业务中,购进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多,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少,则多出来的进项税额继续留在增值税明细账上,作为下月的期初余额,继续抵扣下月的销项税额。该企业的财务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并未考虑增值税发票能否通过认证或什么时候认证的问题,而是直接就按发票金额登记“进项税额”增加,该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