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础信息表》几个重要项目的分析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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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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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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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基础信息表》是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增的配套报表之一,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填报的《企业基础信息表》能够获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以便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并为税收收入分析、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等。我们对几个重要项目分析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情况(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的分析与填报

      正常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如纳税人在实施“正常申报”之后,补充取得了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凭据,申请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税法应当给予支持;“补充申报”是指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正申报为“补充申报”。

      “正常申报”与“更正申报”都是在申报期内完成的,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或者利息的问题,而“补充申报”是在申报期结束后进行的,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会付出税款滞纳金代价或者获得利息的补偿,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无论是“更正申报”还是“补充申报”,都应当将所有的报表数字重新完整地填报一次,因为,数据和项目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企业税收待遇的改变,如高新技术企业人数、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的调整,可能会引发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的改变。

      对于纳税申报情况的分析还需要结合本次报表中“税款所属期间”规定一并来研究。“税款所属期间”是指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情况的,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施两次申报,而且两次申报都应当理解为“正常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A企业在2014年8月1日采用增发新股方式,吸收合并B企业,假设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被合并企业B企业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处理,但需要对2014年8月前发生的业务进行一次“独立申报”,以2014年1月1日至7月31日作为税款所属期间进行一次汇算清缴,其8月份之后的经营情况应当依附于A企业实施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如果B企业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还应当分段计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假设合并前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2 000万元,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7.2%,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是-1 000万元,2014年1~7月实现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是700万元,可以全额用于弥补2013年度亏损1 000万元,弥补后剩余亏损300万元,可以按规定用合并后存续的A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因为此时A企业的经营成果已经包含了B企业资产的贡献。因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第3目“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的规定精神,按照资产对获利的贡献,确认2014年度可以用A企业所得弥补B企业亏损数额是60万元(2 000×7.2%÷12×5),此时B企业还存有未来可以申请弥补的亏损数额是240万元(300-60),但在2015年B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A企业弥补的限额是144万元(2 000×7.2%)。

      二、“注册资本”项目分析与填报

      “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这里的“出资”是指企业设立时其注册资本金需要一次性到位,目前仅限于“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如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27个行业。纳税人设立上述公司时,需要将注册资本金一次到位注入企业账户。如果一个纳税人依法设立一个商业银行,申请注册资本金500亿元,当年实际到位100亿元,其余部分以后陆续到位,那么该银行的开业时间只能是注册资本金完全到位时。

      “认缴”是指注册资本金不要求一次性到位,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分期注入资本。如,公司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认缴的股本金额是1 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金分三年注入,分别为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但公司从设立之日起,承担的法律责任是1 000万元,而不是实际到位数,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假如该公司经营一年之后清算,其账面实收资本为400万元,欠缴税款700万元,尚有600万元注册资本金未到位,此时,未到位资本金是税法追缴欠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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