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驻外参赞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文杰,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讲师。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历史档案

内容提要:

参赞是驻外使馆中仅次于公使的职位,负有沟通上下、辅助公使的重要职责。在晚清,包括参赞在内的驻外使团人员由公使自行聘任。由于出洋差使保奖优厚,且并无身份及外语能力的要求,因此成为公使及高级官员安插亲友、部属的机会,参赞成为谋求官场机会的奔竞之途,少有参赞久于其任,这些影响到参赞的来源、质量和外交效果,导致驻外使馆只能长期依赖洋员办事。庚子事变之后进行的外交改革,确定外交人员内外互换的原则,参赞来源开始出现大的变动,外交官培养逐渐走向职业化。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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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世纪的国际关系中,驻外公使是大多数国家派驻他国使馆的馆长,参赞则是仅次于公使的外交官职衔,主要负责协助公使工作,并在公使缺席时,代办使事。参赞既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外交官职位,也是公使的后备力量。晚清时期,中国向外派出常驻使团,其首长的正式称谓是“钦命出使大臣”,又称公使①。公使之下有参赞、领事、随员、翻译。其中以参赞地位最高,作用最大。

      晚清驻外使团,有搜集情报、保护侨民、奉命交涉、购买器械、监督学生等诸多职责,与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关系甚巨。外交人员的来源、选任、整体素质与其承担的职责及外交的效果息息相关。现已清楚的是,驻外公使通过保举的方式,由实力督抚及朝中大臣向皇帝推荐,形成“使才”名单,在公使替换时,由皇帝咨询军机处与总理衙门意见,从中圈选。由于推荐人的标准不一,因此公使人选参差不齐;又由于保举与圈选近乎临时遣将,故晚清公使并无溯之较远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他们的获选,有的是因为好言“洋务”,有的是与派系相关,有的则是因贿而得②。晚清外交的诸多表现,多少与他们的素质有关。事实上,参赞作为公使的重要助手,在对外交涉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外交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外交官职业化的趋势中,更成为公使的后备人选。本文即探究驻外参赞制度的由来,驻外参赞的来源、招募及其群体特点,分析他们对外交行政造成的影响,并进而探讨晚清驻外外交官群体演进的趋向。

      一 驻外参赞的制度设计

      在今天的国际通例中,参赞(Counselor)是外交官职务的一种,也是职业外交官的一种衔级,次于公使(衔),高于秘书(衔)与随员(衔),由后两者循级升迁而至③。汉语“驻外参赞”一词的形成,以及清人对其职责的认识,有过曲折经历。

      在鸦片战争前后,英、法、美等国在与清朝官方进行文书往来时,一般自行将文书译成中文后递送。为自抬身份,公使之下的外交官常将自己的职务翻译成“副使”④,也有人冠以颇具新意的“使外郎”之名⑤。事实上,大使、公使并无副职,副使之名,仅存于清朝与周边国家的交往模式中⑥。西方外交官自称“副使”、“使外郎”,是他们比附中国制度的自创。

      在西方人无法为“Counselor”找到合适汉译的同时,清朝也在为如何称呼西方公使属下的外交官而困惑。咸丰十年(1860年)之前,当英、法、美外交官自署“副使”时,清朝官员在照会中袭用这一称呼。当年七月,怡亲王载垣等人在与英国公使所派的威妥玛、巴夏礼谈判之际,使用清朝体制中的“参赞大臣”之名称呼对方;九月,奕等人在与法国签订《北京条约》时,首先写一“据单”,称中法双方“各带本国参赞及翻译大员,在北京礼部会晤”⑦。此后,无论总理衙门还是英法人士,都习惯用中文的“参赞”或“参赞官”称呼仅次于公使一级的外交官。

      光绪元年(1875年),在交涉“马嘉理案”的过程中,英国提出由清朝派大臣赴英致歉。清朝选派郭嵩焘前往,并将筹备多年的派遣使团常驻国外的计划付诸实施,任命郭嵩焘为首任驻英公使。次年,在使团赴任前夕,总理衙门制定出使经费章程、出使章程各一种,确定驻外使团的人员构成、薪俸标准、遣使的程序及使团的运作规则。出使经费章程将使团人员分为公使、领事、参赞、翻译、随员、医官、武弁、供事、学生共9种,其中,参赞又分为头等、二等、三等,薪俸分别为每月银500、400、300两。头等、二等参赞的薪俸分别与总领事、领事相同,仅次于公使⑧。

      而出使章程则规定了参赞及其他使团人员的选用规则:“出使各国大臣所带参赞、领事、翻译等员,应由该大臣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知照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亦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如有堪留用者,应由接办大臣酌留,倘不能得力,亦即随时撤回。”⑨

      从上述章程可看出:第一,尽管从薪俸看,参赞与领事相当,但因领事分驻于华人聚集的重要城市,不在使馆之内,故参赞是使馆中仅次于公使的外交人员。第二,参赞的任用权掌握在公使手中,由公使自行开单请调,将结果知会总理衙门即可,且章程并未限制他们的出身和身份。第三,参赞的黜陟权掌握在公使手中,公使可选择留用前任参赞,也可以随时辞退自己任用的参赞。第四,如果参赞不被留任,则任期与公使相始终。第五,参赞在三年任满之时,可获得劳绩保奖。

      如果将驻外使团的设计放在清朝政治制度的框架中,同时比照通行的职业外交官制度来观察,还可发现参赞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参赞与公使相同,皆属于临时(三年)差使,而不是附带品级的正式职位。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平常,但对于驻外人员的实际影响却极大。由于为临时任命,本身并无品级,其上升与流动必须依赖原有的带有品级的本职来实现。例如首任驻美公使陈兰彬,在获得出使任命前为正五品的刑部郎中,后逐级升任候补三四品京堂、太常寺卿、宗人府丞、左副都御使⑩。因在美任差,故这些本职他多未到任。但问题在于,陈的上升,必须依赖于这些与他并无关系的职务。参赞的设计与公使类似,也属于差使、无品级。参赞要实现向上流动,必须依赖他们在国内的候补知县、知州或六部主事、员外郎之类的本职。这种设计造成的最大后果,就是外交人员不愿意安于其位,不甘心长久地投身于外交界,他们最终的目的,旨在设法实现本职的上升。

      “差使”的设计,完全来源于传统制度。对于驻外人员的选用,当时各国通行的方式,是由外交部从通过外交官考试的人员中,统一派遣(11)。清朝令使臣自行组建使团的做法,与此大相径庭,其形式同样源自传统。例如学政一类的差使就是由官员自行招募下属,组成幕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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