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发展的制度性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国汉海 国家计委

原文出处:
经济导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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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是世界人口最稠密的城市之一,但充分利用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天然的优良深水港,仅用了40多年的时间,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50年代之前,香港政府对经济采取“放任的政策”。50年代以来,随着香港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经济只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调节,且有极为分明的界限。政府非常明确的就是管理有利于工商企业发展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有其明确的目标和一套完整规范的运作程序。

      一、维持经济开放和地区竞争力的管理

      在维持香港的经济开放和地区竞争力方面,香港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明确的法律体系,采取了简单、低税为制度,建立了开放、运作规范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长期以来,香港施行的经济管理原则是:“积极的不干预政策。”所谓的积极的不干预是指:可以通过市场竞争解决的问题,就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政府不去管理;单纯靠市场不能完全解决的,如果通过一定程度的管理能够解决,政府就扶持一些机构,进行协调;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全局的关键性问题或环节,由政府直接管理与监督。香港政府把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否,作为影响宏观经济环境的重要内容,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

      香港的金融体系由紧密联系的金融机构与市场组成。长期以来,香港政府维持着对金融及储备的管理,对银行实施监管。

      在香港已有超过40个国家约549个认可机构及海外银行驻港代表办事处,世界最大的100家银行之中,有85家在香港经营,这些都有助于促进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银行界是全球拥有最高境外资产的市场之一。根据国际结算银行进行的全球性调查,香港的外汇交易总额,由1992年全球排名的第六位,升至1995年的第五位。取得如此成绩,与政府对银行的监管是分不开的。

      1.牌照资格认定标准。为了便于对银行的监管,香港把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分成了3类,即: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根据1995年6月28日制定的银行修订条例,金融管理局是所有3类认可机构的发牌机关。

      在香港注册机构及海外机构申请银行牌照的认可资格准则是相同的。但在香港注册的申请人,其股本必须大部分由香港股东实际拥有,或金融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与香港关系密切。此外,实际资本不少于1.5亿港元,经营不少于10年。有关资产(减去对销项目后的净值)及公众存款的最低要求,则分别为40亿港元及30亿元港元。至于海外注册银行申请在香港设立分行,有关的资产规定为160亿美元。如果金融管理局认为发给牌照有助于促进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利益,则即使申请银行不符合资产规定也可能发给牌照。

      2.监审的目的和方法。银行业务条例授权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银行、有限制牌照的和接受存款公司,实行监审制度。“条例”就监管认可机构方面作出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用户的利益,并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

      (1)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是监管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实地审查可以直接发现问题,增加对该银行的监管力度。但为了增加实际监管效果,金融管理局往往与认可机构一起举办审核监管会议,以补不足。

      (2)上报资料审核。除实地审查之外,还有非实地审查。非实地审查包括:分析有关机构所提交的定期统计报表、帐目以及其他管理资料,从而评估该机构的表现,以确定是否有违反银行业条例的规定。完成上述审查工作后,金融管理局便与有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会商,讨论该等机构的业绩、前景,以及应予关注的地方。金融管理局采用这种监管方法后,更易发现问题,便于跟进审查。

      (3)采用净额结算。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在银行监管政策与国际标准方面,积极推行先进的国际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在1993年发出3份有关净额结算、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的咨询文件。1994年,该委员会确定其有关双边净额结算的建议。经香港律师会确认,香港的律师普遍支持净额结算。金融管理局于1995年2月公布:认可机构自1995年6月30日起可以采用这种降低信贷风险的方法。一般来讲,市场的开放度越高,则市场风险就越大。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价格波动所引起资产负债表内外交易亏损的风险,适用于与外汇、利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交易。金融管理局正在研究如何及时在香港实施市场风险监管制度。

      金融管理局于1994年8月采用了定期申报表制度以来,使该局能够持续监察利率风险。鉴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迅速发展,金融管理局加强了该局的监管工作。1995年初,金融管理局对53个参与衍生金融工具活动的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实务调查。同时,还对认可机构财务部门进行了访问,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活动。

      (4)通报检查结果。自发生巴林银行事件后,金融管理局要求所有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认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汇报检查的情况。金融管理局发现问题之后,及时采取行动,告诫对方,要求改善其工作。

      (5)加强管理指导。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1994年2月,金融管理局要求认可机构列明有关物业贷款的详细内容。金融管理局建议:若与物业有关的贷款所占总贷款的比率较业内平均的4成时,便应考虑稳定或在需要时降低这类贷款比率。然而,1995年9月,金融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业内平均的4成贷款比率,只作为一个标准,不是界线。同时针对有些机构(特别是住宅贷款业务比例大的机构)的物业贷款比率或会超过4成的,要求这些机构在增加物业贷款方面,采取金额抑制和谨慎从事。并提出支持按揭贷款占楼宇估值(最高为7成)的按揭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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