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伦理学有客观性吗?道德知识有客观真理性吗?对于诸如此类的疑问,相对主义、虚无主义、进化论、怀疑论、决定论与无用论均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因为在它们分别看来,根本就不存在绝对客观的权威与真理,存在的只是不同群体的相对真理;宇宙中,没有神灵书写出良善行为的准则,大自然对是非善恶漠不关心;道德不过是发动机上的汽笛,而不是推动发动机的蒸汽;人类是被程序化的,道德只不过是老谋深算的遮羞布;所有的一切都决定于基因,任何道德方面的努力都无济于事;良知的声音不过是人类自身的一种幻觉。(参见布莱克本,第9-49页)这些否定的叙事无不以或此或彼的方式对伦理学的客观性问题提出了诘难与挑战。道德知识真的没有客观真理性吗?伦理学真的没有客观性吗?如果道德知识不是客观存在的,道德规范又如何能被植入客观事物的秩序之中?如果伦理学没有客观性,那么它凭什么来塑造现实的人类生活?我们又凭什么对社会规则、法律与制度规范作出评价?就此而言,我们迫切需要对伦理学的客观性作出辩护。 一、伦理学客观性所遭遇的主要挑战 怀疑乃至否定客观性的基调一度喧嚣无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整体性的,否定任何事物的客观性,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客观性,一切事物不过是我们的直觉、想象与文化建构的产物;另一种是选择性的,它虽然承认包括数学、自然科学等在内的描述性主张的客观性,却否认包括伦理学、美学等在内的评价性陈述的客观性。在此理论的主导下,有关伦理学根本不具有客观性的论断,也就成为学界名噪一时的学术话语。伦理学客观性所遭遇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来自道德相对主义的挑战。在道德相对主义(又称伦理学相对主义)看来,一切道德原则或价值原则都是相对的,既不存在权衡不同道德框架或者道德规范之优劣的客观标准,也不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道德真理以及普遍必然有效的终极道德原则。道德上的对错并不取决于客观的可普遍化的道德标准,而恰恰依据道德判断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念。易言之,道德判断不是客观的或普遍的,而是相对于一个人群生活于其中的文化、传统或社会实践而言的。不存在所有时候、所有地方、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判断。(参见程炼,第50页) 道德相对主义似乎很容易发现经验上的依据,比如文化的差异性与多样性,以至于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持守这样一个观念,那就是不同的文化存在不同的道德习俗,不同的文化实践着不同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上的分歧似乎反映了人们对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信奉与参与。”(Mackie,p.37)无可否认,道德相对主义无疑有某种限度内的认知乃至实践上的合理性,比如,它在破除道德神旨论的教条,揭示道德权威性的来源,反对西方文化中心论或种族中心论,提倡文化宽容原则等方面都彰显了巨大的思想效应与实践张力。但道德相对主义的问题是,它将文化多样性,多元的价值观念作为道德规范存在以及正确与否的根本判据,并否认这种判据的客观基础。很显然,这种缺少进一步的客观依据的相对主义终究会导致怀疑论、不可知论或诡辩论。(参见陈真,第48页)事实上,道德相对主义所凭借的经验依据,即文化多样性,并不能充当自身立论的直接根据,因为,文化多样性的背后不一定存在根本性的道德分歧。(参见程炼,第58页) 二是来自道德主观主义的挑战。道德主观主义(或者说伦理学主观主义)同道德相对主义一样都否认道德的普遍性,不过,道德相对主义虽然否认道德的普遍性,却坚持道德的社会性,而道德主观主义则既拒斥道德的普遍性,同时又否认道德的社会性,转而尊崇道德的主观个体性,从而在更深的层次上挑战了道德的客观性。在道德主观主义看来,道德判断的标准因人而异,道德不过是人为的一种构造,道德是创造出来,而不是发现出来的,道德问题的答案只存在于主观的个体性之中。比如,在阿里斯提波那里,道德判断的标准不是别的,而是个人主观感受的快乐与否。如果说阿里斯提波只是使得这种视主观个体为道德原则之最终来源的道德观初露端倪,那么史蒂文森、摩尔、艾耶尔的道德非认知主义则使得道德主观主义在当代呈蔚为大观之势了。比如,他们认为伦理学不过是个人情感的纯粹表达,道德判断不过是言说者个人情感、态度或者偏好的一种流露,根本就没有真假之分以及认知性可言,关于道德基本问题的争论既无法达成一致,也无法以正常的方式加以解决。尽管人们仍然追求客观的标准,但任何这类追求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合理辩护,因为主体的行为规范在道德实践层面无法得到证明或者客观性验证。 道德主观主义固然有其合理性,比如它在质疑外在的道德权威、尊重道德个性和道德自由上都有着可资借鉴的伦理启迪,但其缺陷同样明显。如过分强调主观个体性,就会使得道德判断不可能出错。另外,如果道德的判据只在于主观个体性,那么相同的道德判断就不可能出现。同样,对立的道德分歧也不可能出现。因为从逻辑上看,你作出某个道德判断或者你赞同某个道德命题,我不作出某个道德判断或者我不赞同某个道德命题,虽然二者可能有所差异,但是二者不会走向对立,因为二者不是矛盾的关系,而是相容的关系,换言之,二者可以同时为真。这样,对立的道德纷争或者分歧也就变得不可能。而事实上,相同的道德判断是存在的,对立的道德分歧也是容易被发现的。 三是来自科学主义的挑战。虽然并非所有的科学主义者都否认科学与价值之间的相容关系,但是这一关系不被多数科学主义者所承认却又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他们大都奉行一种二维世界的思考模式:可广泛获得事实的客观世界,该世界能够通过理性的方式加以分析,以及无法解释的和非理性的个体情感、理念与价值的主观世界,该世界无法通过科学分析所要求的系统和规则加以表征。(cf.Eriksen & Weig
rd,p.54)很显然,在他们的视域中,科学是纯然客观的,是一种不可触动的“硬知识”,科学不仅对象客观(以辨认事实为鹄的,以追求真理为旨奥),而且方法客观(以精确的方法作指导),而伦理学是纯然主观的,是一种无法以客观中立的标准来判定其真伪的“软知识”。在科学的世界中没有道德事实,换言之,道德事实无法容身于科学世界之中。道德价值、道德属性、道德义务并不是世界的构造物,只不过是人为的一种虚构、主观的一种投射,因而在道德领域中根本就不存在供人们去认识的客观真理。道德价值根本就不具有客观性,“如果存在客观价值的话,那么它们将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实体、性质或关系,完全迥异于宇宙中的其他任何事物。相应的,如果我们意识到它们,那必定要通过某种特别的道德知觉或直觉的能力,完全有别于我们通常认识其他事物的方式。”(Mackie,p.38)既然道德价值、道德事实、道德属性以及道德义务并不能为我们解释世界带来任何助益,既然对世界的完整解释并不需要援引任何道德要素,那么我们当然就需要以奥卡姆剃刀将其剔除。(参见程炼,第73-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