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别与关系

作者简介:
林源昌 张庆祝 董权 市委政研室

原文出处:
深圳特区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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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贵报近期开设的“理论热线”栏目很有意义。

      我也有一个疑难。随着7月1日的临近,香港回归以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深圳也是一个特区。请问,这两个“特区”有什么区别,是一种什么关系?

      读者 王一德

      7月1日,我国政府将在香港正式设立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与我国现有的经济特区有些什么区别,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怎样,是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

      经济特区的内涵及地位作用

      经济特区是“经济特别开发区”的简称,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开辟的实施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别经济政策的经济性区域,是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深圳等经济特区是邓小平同志倡导而设立的。1980年成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1988年又成立了海南经济特区。在这些经济特区中,国家批准其率先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涵及地位作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政府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域。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就完整地标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主要是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和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香港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普通地方行政区域的主要标志之一。

      经济特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一是社会政治制度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而经济特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行政管理权限不同。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区内的行政事务,中央所属各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经济特区的行政事务则接受中央和省的管辖。

      三是立法权限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不违反《基本法》的条件下自行立法,继续实行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不符合《基本法》,也只是由人大常委会将有关法律发回,不作修改,退回即告失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深圳地方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并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是司法权限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经济特区的司法机关受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的管辖。

      五是经济政策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实行自由港政策,比经济特区享有更大的自由度。主要包括:在财政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亦不在香港征税;而我国经济特区则要依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省政府上缴部分税负,尤其是海关、银行等税收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在金融政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而经济特区,人民币尚不能在资本项目上自由兑换,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仍要依法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在关税政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享有保持和发展国际经济联系的高度自治权,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贸”及世界贸易组织,参加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贸易权益将得到充分保护,它所取得的和以前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仍继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酒类、烟草、甲醇、碳氢油类、若干不含酒精饮品和化妆品,或者特别行政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大多数商品无须征收关税;而经济特区不是单独关税地区,原先对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和部分生活资料采取的优惠关税政策在逐步或全部取消。在贸易政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政府不干预对外贸易活动,允许商品在境内外市场自由竞争,对本地商品出口不给予特权和优惠,对境外进口商品也不加任何歧视或限制;而经济特区并没有完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对本地商品出口有某些优惠鼓励措施,对境外进口商品也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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