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全新利益共同体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深圳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大胆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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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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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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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深圳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试点中,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深圳通过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员工持股制度,试行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

      1994年以来,深圳先后选择了31家中小型企业进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其中41家已基本完成,17家正在制订方案。试点企业中,内部员工持股比例一般为总股本的30%左右。内部员工持股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筹集方式,大部分是职工自己出资,少部分来自企业的公益金、福利基金等职工消费基金。内部员工股采取由工会托管运作的办法,其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相应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员工持股通过资产纽带使员工和企业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激励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本运行机制。

      试行年薪制的目的是对经营者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深圳对试点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实行与净资产和利润增长双挂钩的年薪制,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与企业的类别、级别挂钩;效益工资与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和实现利润增长率挂钩。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在员工工资总额外单列,按月预支基本工资的90%,年终由市劳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汇总结算支付。不交或欠交利润以及虚盈实亏的企业,不发放效益工资。实行年薪制后,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再享受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

      深圳1995年核定的六家试点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平均为9.85万元,最高12.2万元,最低4.3万元,体现了与企业净资产和利润增长紧密挂钩的原则,六家试点企业的资产总额提高了19%,实现利润平均增长19.2%。

      在强化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方面,深圳在试点企业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改革措施:

      一、强化监事会职能。为保证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挥监督作用,制定下发了《深圳市试点企业临事会运作办法》,明确规定了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监事会的职能权限,对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在国有控股企业设立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对其负责。财务总监进入公司董事会,通过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参与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同时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实行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建立财务指标计算与确认上报过程的责任约束和资金签批的内部分级授权制度。

      三、建立健全项目投资的审议与监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投资项目审议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依额度大小分别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最终决策,最后交由项目执行人负责实施,并由项目监督人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检查实施情况及投资效益。

      四、实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具体做法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分配方案等对国有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向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产权代表的报告并及时给予答复。

      通过以上措施,试点企业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明显加强。近两年,试点企业未发生重大的投资、财务等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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