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九十年代,我国改革和开放两个方面都在向着纵深的方向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刻变化总的来看导致各地在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贸合作方面的政策趋于平等。那么,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若干特定对外开放形式在对外开放方面是否还具有一定的优势呢?关于经济特区在对外开放中的优势问题,经过九年的讨论,理论界已经有了很好的回答。本文所要回答的严肃问题则是,保税区这样一种崭新的对外开放形式是否具有一定的优势?我们的回答是确定无疑的。 一、改革开放新形势并不否定特定对外开放形式的特殊作用 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九十年代,许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客观上要求各地在竞争条件方面有个大致上的平等。因此,此前各地在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贸合作方面竞相采用优惠政策的做法必须要让位于大体上平等的经济政策。否则,既造成各地财税政策混乱又造成吸引外资无法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的双重不利局面。 (二)经过16年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经历着一个由点到线、由线到面、从局部到全局的进程,迄今为止已形成了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这就意味着先行对外开放地区已不再能够独享对外开放方面的政策优势,各地都可利用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贸合作。 (三)“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实质是内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竞争条件的平等。而内资企业在竞争条件方面的平等也是合乎逻辑的事情。 我国九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总体进程客观上要求各地之间要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是确定无疑的进程。然而,这一进程并不否定各地在对外开放方面客观上存在着的差别,因而也不能完全抹煞各种特定对外开放形式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地改革都要朝着这一总目标迈进。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差异,各地在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总目标时的步调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一些率先实行改革开放的地区总是享有体制上先行一步的优势。 (二)各地竞争条件的大体平等并不意味着各地经济发展条件方面的大体平等。事实上,由于区位、资源、历史和文化诸多因素的差别,各地在经济发展的总体条件方面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时这种差别还十分悬殊。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方位对外开放与特定对外开放区域推行某些特殊政策并不矛盾。从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来看,任何一个经济区域都有着与其他地区相异的某些特性。从这些特性出发,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恰恰是特定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四)特定对外开放区域实行某些特殊政策是国际惯例。许多论者认为只要我国“复关”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各地就要实行完全相同的经济政策,这其实是对国际惯例的一种误解。事实上,即使是在美国欧洲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依然存在着对外贸易区、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等特定的对外开放形式,而这些国家大都是关贸创始国和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即使我国将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也不与在特定对外开放地区推行某些特殊政策相矛盾。 总之,无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推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政策,抑或是“复关”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没有否定我国特定对外开放区域的特殊作用。那么保税区这样一种特定对外开放形式自然也享有一定的优势。 二、我国保税区的若干优势 (一)区位优势。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不仅沿海而且沿边、沿江和广大内陆地区都在实行对外开放。然而,即使是在这种全方位开放的格局下,沿海地区也享有区位方面的优势。因为与内地其他开放地区相比,沿海地区由于享有海运运输量大、成本低的优势而易于开展对外经贸合作。我国现有的13个保税区大都位于沿海地区,在发展对外经贸合作方面自然也具有这一优势。 (二)具有对外开放经验丰富的优势。我国现有的13个保税区大都建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之内,这些对外开放先行地区无论是在对外开放观念方面还是人员素质方面抑或是对外开放体制方面都比内地后开放地区具有优势。而保税区承袭了这些对外开放先行地区的丰富经验,十分有利于其对外经贸合作工作的开展。 (三)具有经济基础雄厚的优势。虽然我国各个保税区起步时经济条件不同,但大都依托各类对外开放先行地区,而这些地区在以往10多年的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经贸合作过程中打下了较为坚实的经济基础,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财力,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所有这些都为保税区的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贸合作较快取得成效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上的保证。显然,较为贫困落后的地区尽管也可以推行对外开放方面的政策措施,但由于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而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这是经过我国对外开放实践检验过的颠扑不破的真理。 (四)法制化管理的优势。我国保税区大都面积狭小,13个保税区面积总和尚不足18平方公里,但正是在这一狭小的土地上,我国各个保税区相继出台了各种管理条例,使得保税区的各种国际经贸活动有法可依、有章有循,为国内外投资都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制环境。例如,1995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条例》,为我国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制定出统一的管理条例,即落实区内企业在外汇方面的优惠,又规范了区内企业的外汇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