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层级转换中美案例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郭慧婷,长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孟令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夏星,四川金兴和投资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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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允价值的讨论,在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后一直是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但多数文献都是围绕公允价值的属性、计量与确认展开讨论,关注层级转换问题的讨论却尚不多见,而且,公允价值在企业具体实务应用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其中,市场无序、缺乏层级转换计量指引是令审计师和学者较为头疼的问题。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会计准则),多角度全方位的对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了规定。但是,仍鲜见关于公允价值层级转换的相关研究文献。因此,本文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层级转换为研究重点,对层级转换的准则规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和中信证券3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为例展开分析;并与美国摩根公司的相关处理进行对比,从而为公允价值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为国内企业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IFRS 13)和39号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参考。

      二、公允价值层级和层级转换综述

      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由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法所需的市场参照信息两部分组成。计量方法中的重点、难点就是确定公允价值层级,以下就公允价值层级和层级转换进行阐述。

      (一)公允价值层级的中美会计准则比较

      公允价值层级(Fair value hierarchy)是对公允价值估价时所需市场信息的分层,是可靠计量的重要保证,也会影响公司对公允价值的披露范围(郑春美等,2010)。

      首先,分析美国会计相关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6年9月发布了第15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被称为国际会计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发展史上意义非凡的丰碑(谢诗芬等,2010)。该公告阐述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初始确认、计价技术等理论,并首次提出了公允价值的层级理论,即公允价值估价所需的市场信息分为三个层次:一级参数是计量日计量对象存在活跃市场且有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二级参数是在前述一级参数之外,可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其他可以观察到的市场参数,即在活跃市场可找到相似资产或负债报价,或者在非活跃市场上发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或负债报价,以及其他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三级参数是资产或负债在市场上没有可观察参数,企业只能对市场价值自行估计。2009年8月,FASB发布《改进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对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对第三层级的估价信息给出了更具体的披露规定。

      其次,反观中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仅在《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中,提及可观察市场交易或者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稍有涉及(张敏等,2011)。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层级与SFAS 157的公允价值层级最为接近(肖艳芳,2012)。因此,上市公司对公允价值信息披露都还处于原始自发状态,公司是否披露公允价值层级、披露的程度都自行决定,且无统一披露形式。2012年5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39号会计准则,已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要求于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39号会计准则共分为13章,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多个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了规定。

      中美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层级规定的比较见表1。可以看出美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层级的规定较为明确和清晰,中国39号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且对层级的估值计算以及层级间的转换作出了明确的披露规定。

      

      (二)公允价值的层级转换缺乏准则依据

      公允价值层级转换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在不同层级之间转换。随着金融市场风云变幻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相继爆发,金融工具可能由于股票市场或金融市场的暴跌等原因,其估价也面临从第一或者第二层级跌落至第二或者第三层级的可能。在面临层级转换时,39号会计准则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第四十四条所示“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在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和原因,以及确定各层次之间转换时点的政策。每一层次的转入与转出应当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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