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退抵暂免税办法”置换“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斯进,福建省泉州市农房公司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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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析疑定义“免抵退税办法”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称为《通知》)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略)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从定义“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的内容来看,两个定义前半部分的内容所表达的意思均为“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即共性),而后半部分的内容则反映“抵退税”和“退税”(即个性)。

      从广义上看“免征增值税”的含义,《通知》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可见,广义上“免征增值税”的含义即为“增值税免税”,但从《通知》第六条第二款对于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所以,广义上“免征增值税”应该是“彻底免征增值税”或者“增值税全额免征”。

      从狭义上看“免征增值税”的含义,应该是“免征一道或者几道环节的增值税”,因此“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中的“免征增值税”,对生产企业而言就是“免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对外贸企业而言就是“免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环节增值税”。

      “免”的本意是“去掉”或者“除掉”,“免征”就是“去掉征收”或“免除本应征收”的意思。而根据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来看,“免除本应征收”的税款属于“未征”,出口理应不退“免除本应征收”的税款。

      《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可见,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一是不包含“免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环节增值税”,二是符合“未征不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环节增值税”的原则。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有人认为:根据“未征不退”的原则,既然“免抵退税办法”免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应该缴纳的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其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就不应以“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的实际离岸价(FOB)”为基数,因为该基数计算的结果是包含免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应该缴纳的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所以“免抵退税办法”定义的内容与“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理论上是有矛盾的。

      二、出口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办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称《推进办法》)明确规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例1:某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某月出口收入为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内销收入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零,当月进项金额为280万元,进项税额为47.6万元,内外销投入产出比一致。则:

      1.可知当月出口产品的进项金额为210万元,进项税额为35.7万元(210×17%),内销产品的进项金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11.9万元(70×17%)。

      2.当月免征收出口货物的增值税=300×17%-210×17%=51-35.7=15.3(万元)

      3.当月出口产品不予退税进项转出的税额=300×(17%-13%)=12(万元)

      4.应予退还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进项转出的税额=35.7-12=23.7(万元)

      5.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100×17%-70×17%=17-11.9=5.1(万元)

      6.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23.7-5.1=18.6(万元)

      (二)“免抵税额”计算

      “免抵税额”就是“免抵退税办法”中“免”税加上“抵”税含义中的“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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