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延收益”科目在会计准则的应用演变 “递延收益”科目最早出现在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出租方在核算中增设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资收益总额。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2001)》中,也涉及“递延收益”科目的使用,主要包括: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及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 根据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递延收益”不再核算应该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它们直接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而主要应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CAS16)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提到,递延收益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其他部分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尚需递延的金额。 二、“递延收益”科目的性质分析 所谓“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递延收益,顾名思义带有递延性质,一般需要在未来期限内合理地进行分摊,分期确认为收入或收益,其性质属于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在会计中的应用除了前面提到尚待确认的劳务收入及政府补助等,殊不知,其在税法中还有广阔的用途。在财税实践中,通常是先确认收入,为体现“配比”原则,同时结转成本且计提相应税金。税金是计提在先,缴纳在后。即“应交税费”科目先有贷方发生额,再有借方发生额,借方金额往往是为了结平贷方金额。但是实务中还存在这样一些特殊情况,收到款项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就出现了“提前缴纳,日后补提”的情形。此时,提前缴纳的税金不可直接计入损益类科目,因为没有收入类科目和它进行配比。提前缴纳的税金对于企业来说,日后可以不交或少交,其实质为一种收益,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因此,在该特殊情况下提前缴纳税金的会计核算责无旁贷地“落在”了递延收益科目身上。 三、税法特殊规定巧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举例 (一)巧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财税处理 案例一:某市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力设备的生产销售。2013年9月企业初次购买一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用银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2000元,增值税税额340元。设备当月开始使用,预计使用5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中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等。 2013年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②借:管理费用 117 贷:累计折旧 117(2340÷5÷4) ③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340 贷:递延收益 2340 ④借:递延收益 117 贷:管理费用 117 上述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同时兼顾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首先对于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会计上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旦增加,就意味着要计提相应的折旧,所以就有了上面①和②会计分录。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款连同进项税额可以一并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一方面,可以抵减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以确保今后可以从其贷方扣除;另一方面,该部分可以抵减的税额看成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种“政府补助”,因此,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获得的政府补助随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逐渐转化成现实的收入,本应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为了与计提折旧的损益类科目保持前后一致,所以被替换成了“管理费用”科目。从实质上来说,两者最终起到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冲减了费用就相当于增加了收入。 (二)巧用于营业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其收到预收款的财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