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需关注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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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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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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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根据该公告相关规定,对如何填报《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作出指导。该表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张附表,为开放式表格,填报行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按受赠单位逐行填列各项公益性捐赠及非公益性捐赠,进而汇总计算出相应的纳税调整金额。

      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3.捐赠资产价值确认及票据。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如何填报

      例:甲公司为一家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10月,其将生产的100台彩色电视机通过某公益性组织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小学,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每台彩色电视机生产成本2万元,市场价格3万元。该公司当年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

      1.会计处理

      甲公司对外捐赠彩色电视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0.3×100×17%=5.1(万元)。在会计核算时,由于对外捐赠而引起企业相关资产的流出事项并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不作为销售进行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5.1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2.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本例中,甲公司捐赠彩色电视机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30万元、销售成本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限额=200×12%=24(万元),实际发生捐赠支出25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24=1.1(万元)。

      3申报表的填报,见表1、表2和表3。

      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1.税法规定可以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他调整表中填报,直接在计算利润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比如企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规定,在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公布的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以及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捐赠支出,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3.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会计核算时,按成本进行转账,即:将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和相关流转税确认为营业外支出,而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视同销售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企业在确认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时,从理论上讲,由于资产原来隐含的价值增值已经实现,捐赠支出金额应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而不是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由于新申报表未涉及这一调整事项,需要国家在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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