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福利体系及其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治强,男,山东潍坊人,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原文出处:
社会福利:理论版

内容提要:

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社会建设提上议程的背景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少子化的不断加剧,儿童福利在国家战略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增强国家在儿童福利中的责任,加大儿童福利的国家干预力度,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儿童福利体系,对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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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24(2014)12-0040-07

       一、儿童福利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儿童福利的内涵与外延

       儿童福利是针对儿童这一社会特殊成员的社会福利。目前,学术界普遍从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界定儿童福利的概念。广义儿童福利,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的定义: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为儿童福利。美国儿童福利联盟认为: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中特别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所无法满足的需求的一种服务。《美国社会工作年鉴》指出:儿童福利旨在谋求儿童愉快生活、健全发展,并有效地发掘其潜能,它包括了对儿童提供直接福利服务以及促进儿童健全发展有关的家庭和社区福利服务。由上可知,广义儿童福利强调福利对象的广泛性、责任主体的多元性、福利内容的多样性。

       相对于广义儿童福利在内容和对象上的广泛性,狭义儿童福利则主要关注特殊儿童的特殊需求。徐月宾认为狭义儿童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性服务。陆士桢认为狭义儿童福利服务的对象主要指处于不幸境地的儿童,服务功能倾向于救助、矫治、扶助等恢复性功能。由此可见,狭义儿童福利属于“补缺型”儿童福利,是国家通过立法,运用社会政策手段,以特殊需要儿童的生活、健康、教育和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津贴、服务和扶持的总和。

       从现实来看,我国儿童福利既未达到广义儿童福利的广泛性,也非严格局限在狭义儿童福利范畴内,而是处于介于两者之间以救助性为主的一个社会福利子系统中。因此,本文关注的儿童福利专指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针对失去家庭监护的孤儿、弃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以及贫困家庭中的残疾儿童、患重(大) 病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生活、养育、康复、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二)儿童福利的理论基础

       尽管广义与狭义儿童福利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相比其他群体的社会福利,儿童群体尤其是残疾、贫困和失依儿童的社会福利往往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同,在价值层面上折射出人道主义、利他主义的光辉,也集中体现着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在社会伦理角度上,儿童福利包含着一个社会对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的仁慈和善意。儿童时期是人的生命周期的必经阶段,儿童阶段人的心智和身体处在生长发育期,在成年人主导的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在一个良性社会中,关注和善待儿童是社会道德价值的应有之义。帮助和扶持特殊儿童的观念是高尚的,尊重儿童的特殊性、保护儿童免于各类危险既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道德标准的重要体现。

       从国家角度看,儿童福利体现着制度化的集体责任。通常情况下,儿童作为家庭的一员,家庭要为其成长承担监护责任、提供必要条件。但当家庭解体或社会发生经济衰退,家庭的保障功能随之遭到破坏时,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化身有责任建立一套旨在预防社会风险、弥补家庭功能失灵的儿童保护机制,并通过立法、政策和行动方案的方式将政府和社会对儿童保护的不同责任予以制度化,使之稳定、持久地得以执行。

       从社会权利角度看,儿童福利与对社会权利的追求密切相关。社会权利是社会福利缘起和发展的起点。儿童与成年人一样拥有平等、自由和发展的权利,但是其身心特点以及在未来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更应当享有特殊的优待、关爱和照护,因此儿童既应当优先享有普遍公民权,又应当在健康生活方面享有专属的优待和保护权。目前各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实践也越来越趋向于根据儿童的人格差异和个别需要给予照顾,体现了以儿童利益最大为原则的儿童权益维护思想。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合理性分析

       (一)必要性

       1.加强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是应对社会风险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急剧变化的社会结构使中国迎来了社会风险高发期。贫困、收入分化、特殊群体的脆弱性、婚姻关系不稳定等社会问题对儿童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据统计,2013年我国孤儿达54.9万人,2009年至2013年年均增长43.9%。 除此之外,仍有大量的家庭监护缺失儿童、贫困儿童尚未得到应有的救助保护。这部分儿童既是各类社会风险的直接受害者,又因失去监护、遭受遗弃、残疾和贫困等问题,普遍面临生存障碍。中国社会转型正在加快进行,在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生存压力下,传统的社会支持网络已渐趋破碎,家庭保障功能大为下降,尤其是家庭结构向小型化发展,削弱了家庭对儿童的养育和照顾功能。与此同时,传统上家庭对儿童监护和养育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由于国家保障和干预不到位,儿童监护不力、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迫切需要国家(政府)既承担起对传统困境儿童的养育监护责任,又要出面援助家庭并监督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加强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是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选择。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自1982年起,我国0-14岁儿童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下降,2012年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6%,接近发达国家16.5%的水平(世界平均水平为26.8%),同时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态势。这说明,尽管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人口总体寿命的延长,国家总体上已开始出现儿童相对比例下降趋势,由此也预示着未来中国劳动力供给势必呈递减趋势。这种趋势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人口红利”时代的提前终结。另外,中国半数以上0-18岁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从不同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来看,处于0-6岁早期教育年龄段的儿童数达1.04 亿,占人口总数的7.9%,其中0-3岁儿童约为6000万,4-6岁儿童约为4500万。并且,早期教育年龄段的儿童有近六成分布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实践表明,国家对儿童提供福利和保护有利于预防问题人群和低素质劳动力的产生,增大高素质劳动力生成的几率。面对新的人口形势,必须把对儿童的保护和投资放在战略位置。更进一步看,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推行,导致独生子女家庭在经济、生理、心理上相对脆弱,单纯依靠这部分家庭自身对子女提供全方位的抚养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客观上也需要由国家和社会提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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