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15)01-0119-06 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构成是一个系统,是由众多的主体以一种有序互补的方式组成的系统结构。这其中,作为独立单元的每个主体,必须要重视其他的主体,而不能过分地扩大自我的权力。在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问题由来已久,其主体问题一直模糊混乱。主要原因:首先,我国农村社会问题复杂,具体的情况有所不同,每个地区都有自己深厚的历史根源;其次,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社会,农村社会在这种变动中,每个个体和群体都没办法合理地定位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治理的主体也是如此;最后,一直以来我国就存在着对农村地区治理的疏忽,治理手段和办法也总是处于两个极端,要么过分强调集体管束或者国家权力,要么放纵自由完全交由基层或者村民自我治理,由此引发了比如基层政权灰色化或者失控等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厘清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是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方面。系统化应当是解决我国目前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困境的一个方法,通过合理有序的方式,建构一个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系统是我国乡村治理的一个新路径。 一、乡村治理主体研究的文献回顾 乡村治理成为目前我国学界有关农村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领域。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主体认识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一元化的政府主导转变为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共治,认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政府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乡村治理各个主体间相互协作,共同治理。 从乡村治理主体分类上看,有的学者把政府、社会、村民作为治理的主体。例如张继兰认为,在农村治理中除去政府以外,还需要比较独立的乡村社会、具有公民意识的村民以及发达的农村组织,更需要各个主体的互动合作机制。[1]曾芳芳认为,农村治理的主体主要有乡村政府、基层党组织、广大村民,村民又分为村组干部、农村精英、普通民众三大类,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关系。[2]有的学者认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公民、民间组织。例如吴光芸认为,农村治理主体主要有农村基层党组织、政府、市场、民间组织、农民,主要通过这几个主体协商合作解决农村公共事务。[3]还有的学者根据乡村治理的理论模式与实践进程从宏观制度性视角和微观行为性视角将乡村治理的主体做一简单的分类。从宏观制度性视角可以将治理主体分为制度性主体与非制度性主体两大类;从微观行为性视角来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要表现为村干部、乡村各种精英和普通村民[4]。 从构建多元治理主体模式方面看,闫建从多元合作视角指出,农村治理单纯应用社会、政府、市场都不行,需要他们之间互相支撑,相互合作。他建议从提高基层公共治理能力,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综合素质,建立多元治理主体互动合作机制等方面构建多元治理体系。[5]李国棠认为需要发挥农村组织在变革和完善农村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加强对建立农村组织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加快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为农村社会组织提供成长空间。[6]张继兰认为,农村社会的治理需要构建服务型的政府,需要建立农村民间组织,表达农民利益需求,需要建立农村治理的协商互动机制,建立完善村组织和政府的互动协商机制。[1] 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胡火明认为,在传统的统治理念中,地方政府扮演着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角色,供给手段单一、忽视成本—效益分析。而在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一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制度多中心的状态。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引入可以引起人们重视成本—效益分析,也有助于解决基层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问题,从而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可以较好地显示公民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7]。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模式中,如何发挥定位好每个主体的功效和地位是能否治理好乡村社会的关键。主体多元化并不代表一定就是有序的,混乱的多元化会使得当前农村治理陷入困境。同时,在乡村治理的主体划分上,不应当仅仅关注人或者由人组成的群体这些微观层面的主体,还应当关注宏观层面的,例如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这些目标主体。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乡村治理多元化模式并不完善,这只是一种对当前乡村治理主体的分类,是一种对当前乡村治理主体的认知上的划分。至于如何发挥各个主体之间的功能从而有效地治理农村社会,则必须将这些乡村治理主体按照一定的结构有序地组合起来,并发挥一定的功能,即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系统化。 二、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化的内涵解析 1.乡村治理主体的内涵 对于乡村治理主体问题的研究和探讨由来已久,纵观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演变,我们会发现,它呈现的是一种递增的、开放的、多元的形态。由最初国家担当唯一主体演变为今天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主体,中国乡村治理问题已经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从最初的晏阳初、梁漱溟到现在影响比较大的“华中乡土派”,人们对乡村治理付诸各种实践,对乡村治理的认识和乡村治理主体的探究都积累了丰富且具备重要研究意义的成果。乡村治理中的治理就是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或共同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体制、过程与效果[8](P25)。所谓的乡村治理主体是指在农村治理活动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这种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9](P9)作为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主体结构,每一个乡村治理主体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系统化地认知乡村治理主体显然是一次对乡村治理主体研究的历史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