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人们一般感觉到自己被驱使做他们相信是正确的事情,当某人相信按时赴约是正确的时候,他可能无视路边急需救助的陌生人,产生行为动机执行诺言按时赴约。一旦他改变了主意,认为应该先救助陌生人,那么他又产生了相悖于之前的动机。这种现象可以如此表述: P1:当主体P认为做A事是正确的,那么他一般产生相应的动机;假如他之后改变主意认为A事不正确,做B事才是正确的,那么他一般会停止做A事的动机而产生做B事的动机。 然而这一常识与哲学家们的观点不太一致。首先,道德认知主义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关于这个世界的命题,这些命题表达信念,它们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如果我们采取道德认知主义的态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P2:至少存在一个道德判断,该判断表达的是判断者关于道德命题的信念。 还有,欲望被认为是促成行动的必要因素。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实践理智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①D.休谟亦曾提出著名的“休谟原则”,他指出,信念和欲望是不同的存在,在没有欲望的支持下,信念不能单独激发任何意志活动。当代道德哲学家G.安斯康姆提出“适应指向理论”更好地支持了这一原则,这一理论认为,“信念指向世界,如果一个信念无法符合事实,那么这一信念应该被遗弃,信念应该适应世界;而欲望指向内心,世界应该适应我们的欲望”②。因此,这一观点可以表述为: P3:在t时刻主体A拥有一个做某件事p的理由,当且仅当在t时刻存在某些因素q,以使A具有q的相关欲望,以及一个当他做q时将会实现p的信念。 根据P2和P3,我们可以推知道德判断自身不能激发道德动机,这一结论与常识相悖;根据P1和P3,我们可以推知道德判断表达的不是具有真值的命题,而仅仅只是判断者的态度和情绪,这与道德认知主义相悖,且为否定道德知识提供了依据。这一困境被麦克·史密斯归纳为“道德问题”③。 当代道德哲学家们对这一困境反应各不相同,其中争论的重点之一:“休谟原则”是否是正确的。支持休谟主义的包括道德实在论者P.莱尔顿(Peter Railton)、M.史密斯(Michael Smith)等,他们认为道德信念自身不足以刺激道德动机,还需要欲望的相伴;反休谟主义者包括T.内格尔(Thomas Nagel),J.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M.普拉茨(Mark de Bretton Platts),R.沙佛朗道(Russ Shafer-Landau)等,他们对P3均持不可接受的态度,而对P4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欲望与动机无关,道德信念能够直接激发道德动机;此外,还有人认为道德判断包括信念和欲望(称之为Besire④),Besire能够激发道德动机,这样道德判断具有驱动力也就不足为奇。持有这一观点的包括奥尔瑟姆和柯普。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讨论休谟主义。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考察休谟主义和反休谟主义的动机理论,笔者将引入道德动机问题,对休谟主义的考察将表明,道德理由分为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休谟主义讨论的是动机性理由,欲望并不等同于感觉,更合适的看法是将之视作建立在所有倾向性之上的功能性状态。然而,休谟主义和反休谟主义均存在论证上的缺陷,随着近期神经科学数据的出现,我们可以从更全面的角度重新反思这一理论。如何理解这些认知科学的新发现对动机理论的影响将是未来元伦理学的一个趋势,并且也可能是提升当下中国道德现状的切入口。 二、休谟主义者的动机理论 休谟曾说,“人如果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如果为了防止一个印第安人或与我完全陌生的人的些许不快,我宁愿毁灭我自己,那也不是违反理性。我如果选择我所认为较小的福利而舍去较大的福利;并且对于前者比对后者有一种更为热烈的爱好,那也同样不是违反理性……简而言之,一种情感必然要伴有某种虚妄的判断,然后才可以说是不合理的;甚至在这时候,确切地说,不合理的也不是情感,而是判断”。⑤休谟认为,一方面,理性自身无法为行为提供动机,理性必须有情感的伴随;另一方面,理性是情感的奴隶,情感占主导作用,情感使得行为合理化。相应地,反休谟主义者或者试图质疑P3这一命题的充分必要性,或者错误地解读了欲望的本质,或者忽视了动机性理由是目的论式的这一事实。因此,对于休谟主义者而言,论述的难点主要在于信念与欲望的区别以及两者之间的结合。M.史密斯在批判地继承休谟的思想上,在他专著的《道德问题》和《休谟主义的动机理论》文章中,阐述了信念与欲望在行为动机中的作用。 由于反休谟主义者不认为欲望和信念的结合是构成行为动机的充分必要条件,并提出了相应地反例来挑战休谟主义,M.史密斯区分了动机性理由和规范性理由以回应他们的挑战。史密斯认为,“动机性理由能够解释主体追求相应目标的行为,却甚少价值”。因为这些理由体现的是主体的目标,因而其价值局限于个人;规范性理由则“对主体提出某些规范性的要求,这些要求来自各式理性的规范系统,诸如审慎、诚实等”。因此,P3强调的是动机性理由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却没有说A是否具有规范性理由。这样,我们可以避免反休谟主义者部分地误读。比如,当我想要购买一幅毕加索画却并不相信眼前的这幅画是毕加索时,从规范性角度看,我购买眼前这幅画是合乎动机的。然而根据史密斯的区分,我不具备相应的信念,所以也不具有动机性理由。在这个例子里,一个动机性理由具有手段——目的信念的必要性并未因此得到削弱。所以,我们不能仅仅由于P3“无法提供对于各种规范性理由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而将之看做是错误的”。⑥ 此外,反休谟主义者指出,欲望的行为理由解释的准传动观念⑦是人们信奉休谟主义的原因之一,但是这种观念存在问题。为了反驳这一点,史密斯论证到休谟的欲望概念不是一种理由解释的因果观念,因而也不是理由解释的准传动观念。根据休谟,“所有为人所知的欲望都是通过感觉表达出来的”,那么我们将把欲望等同于感觉等具有特定现象性内容的状态,其认知机制也像感觉一样,“当且仅当主体相信其处于某一状态中,他才认为他处于那种状态中”。⑧但是史密斯反对休谟的这一观点,并将之称为“强现象学概念”(Strong phenomenological concept),认为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无法可靠地说明欲望具有命题内容这一事实。这是因为,欲望具有命题内容而心理感觉没有,例如,句子“A想要P”是成立的,而句子“A疼P”却不成立⑨。同时,史密斯也否定了欲望的“弱现象学概念”,这一观点认为,我们相信,如果在某一时刻,欲望没有被显现出来,则在那个时刻,我们也就不具备欲望。M.史密斯认为,我们应该承认的是,“在欲望没有被感受到的情况下欲望也可以被持有”。⑩通过上述对欲望的现象性概念的反对,史密斯试图表明,欲望并非是“作为行为的原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