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哲“儒家角色伦理”学说析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齐勇,李兰兰,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安乐哲关于“儒家角色伦理”的学说,强调了儒家伦理关系性、社会性和具体性的一面,凸显了儒家仁爱、忠恕、礼义等德行和规范的价值,展现了儒家伦理的思想特色,认为这是区别于西方主流伦理学和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东方社群主义伦理学说。本文认为,安乐哲从“角色伦理”视角对儒家伦理特殊性的分析有其独到和可取之处,但同时也有偏颇,它忽略了儒家伦理的普遍性和终极性,消解了儒家伦理对“道”的超越追求,因而夸大了中西伦理思想的差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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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美国学者安乐哲先生长期致力于中西比较哲学的研究,成果颇丰,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儒家角色伦理”是安乐哲近年来着力阐发的用以解读儒家伦理的新思路。他认为,儒家以家庭观念为起点,逐步提升至具体的人际关系;人依靠关系而存在,角色不是客观的,而是一种相对的关系;“孝”是角色伦理学的基础等等。具体说,“儒家角色伦理”强调了处于不同角色和关系中的个人是相互依赖的,因此具有关系性、开放性和社群主义的特征,从而不同于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其次,儒家角色伦理具有丰富的内涵,指导着人们的生活和正义地行事,并与杜威的实用主义有若合符节之处,即通过特定的角色和关系,个人在社群中能够获得最大的成就。本文通过对安乐哲“儒家角色伦理”学的基本立场、核心观点和理论得失等的分析,以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评价这一学说,深化对儒家伦理的根本特征和时代价值等问题的认识。

      一、“儒家角色伦理”学的主要内容与理论依据

      安乐哲关于“儒家角色伦理”的论述集中在Confucian Role Ethics(儒家角色伦理)一书,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哲学体系及其架构:第一,理解儒家的“阐释域境”,与西方的二元论和绝对超越相区别。儒家文献所反映的宇宙观是关联性的,万物互系,并有很大的创生力,以《易经》为代表。第二,个体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成人”的过程,个体的实现离不开他所处的角色和关系,并由家庭关系延伸至社会,具有开放性,不同于个人主义。第三,“儒家角色伦理”集中体现在如何成为一个真正的有道德的人,它的具体德目包括:“仁”;推己及人之“恕”;竭诚尽心之“忠”;诚实不欺之“信”;至中之“礼”等。第四,儒家以人为中心,有一定的宗教性,这一过程性的宇宙观不同于实体存有论,寓含着丰富的创造性。此外,安乐哲也指出了儒家角色伦理的局限性,即过分夸大人的作用,而具有一种类似于西方“意志主义”的倾向。(cf.Ames,p.263)

      首先,“儒家角色伦理”关心的不仅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角色,而且具体到不同角色在不同情境下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其特征是:

      (1)“角色”是不断完成的,有着动态的生成过程。个体在理解自身角色的基础上,扮演好特定的角色,处理好一定的社会关系,并按照其规范生活。安乐哲指出:“儒家的角色伦理学并非是从分离、辨析和解释某些道德行为中的偶然因素、某些原创性的原理或行动者的能力入手的,相反,儒家角色伦理学是从考虑正在发生的事情开始的”。(Ames,p.189)由此角色的复杂性和冲突性就凸显出来了,比如“忠孝两难”、“情理之别”等。在先秦的典籍中,客观情境和历史事件的描写十分普遍,在这些描写中清晰地反映了当时人们对道德冲突的看法和态度。“亲亲相隐”、“窃父而逃”、“封弟有庳”等情境,反映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情感和理性的冲突、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等。儒家要求在具体的场合中,应有所权衡变通、因时制宜,达到自我实现和兼顾他人的统一。

      (2)“角色伦理”是持续稳定的,有着相对稳定的生活模式。并且,角色伦理有这样一个逻辑,“当一个家庭成员表现得出色时,其他成员也会如此,成为一个好的教师的唯一途径是拥有优秀的学生”。(ibid,p.261)在这些不同的角色之中,“对于儒家,每一种境遇需要必要的、与之相应的换位性道德想象力(恕),然后,还要求助于最大限度地尽其诚意(忠),以便实现最佳的适当性(义)”。(安乐哲、罗斯文,2010年,第100页)在一定意义上,角色伦理并非单纯的思想道德意识,同时也是一种在实际的角色和关系中由积累而成的习惯性和适宜性。亚里士多德曾说:“一切德性通过习惯而生成,通过习惯而毁灭,人们通过相应的现实活动,而具有某种品质,品质为现实活动所决定。”(亚里士多德,第25页)

      (3)“角色伦理”是一种具体理性,而无意于抽象性的原理或规则。“儒家角色伦理当然也为行为提供指南,但是,它倾向于关注具体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中的角色,而非抽象原则。从本质上说,这些角色的言传身教性重于抽象性。对作为兄弟或儿女的角色的洞察直接来自于我们的生活经验。”(Ames,p.161)职分不同,君臣、父子、师生之间的伦理角色定位也就不同:君臣间以义为重,父子间以恩为重,师生间恩、义并存。君臣间处理公共事务,臣的任务就是批评、端正君,故应“犯”,犯颜直谏;然而在家庭伦理中,尤其是子对父,面对日常生活中的“寻常之过”,应当“隐而不犯”,用“几谏”,但如有“大恶”,则仍应犯颜,做“争子”。这就是儒家伦理的具体性。以上这些伦理的背后,有着统一的天道、天理,而在一定意义上,天理、人情、法律有统一性。基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面性,个体的角色也是时有冲突的,传统的典籍中不乏类似的论述,并不停地寻求解决之道,以通过道德人格理想来防止血亲伦理的滥用,破坏公共事务。在儒家思想的价值体系中,没有纯粹抽象、脱离经验层面的绝对普遍性,儒家伦理的普遍性和绝对性落实在人伦实践中,带有一定的宗教性,且其规范性和具体性是并行不悖的。

      关于儒家伦理性质的讨论,过去大多学者主要从德性伦理或道德哲学的角度出发,进而与西方的德性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作比较。但安乐哲注意到,中国哲学有着与西方传统截然不同的问题意识和发展路向,因而简单地以西方伦理学的理论来比附和解读儒家伦理是不足取的。因此他指出:“尽管儒家角色伦理学确实跟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比跟康德或功利主义论理学具有更多相似性,但我们并不认为‘道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适于描述孔夫子及后儒的养成性道德感受观。因为道德伦理学的概念基础乃是个人主义,而且是靠理性发展起来的。”(罗斯文、安乐哲,2010年,第58页)基于此,他提出:“正是这种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关联性生活以提高和改善我们的生活角色与人际关系的持续过程,促使我们把儒家道德描述为一种‘角色伦理’,并主张儒家角色伦理学是一个有别于西方哲学而自成一格的伦理学取向”。(安乐哲、罗斯文,2013年,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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