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当代道德价值  

——对俞吾金先生《黄金律令,还是权力意志》一文的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怀祖,南通大学江苏先进典型研究中心教授,江苏 南通 226019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俞吾金先生在《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5期发表《黄金律令,还是权力意志——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命题的新探析》一文,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价值提出质疑,他从道义论伦理学的立场出发,揭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提醒大家警惕功利的过度,这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等值语句是“施于人,己所欲”,而非“己所欲,施于人”;它的适用范围只能是道德领域,把它认定为总是滑动在利己主义和权力意志两个极端之间,是不妥的;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惠,它不会必然导致“群氓理想”,引发“弱者道德的统治”;在道德领域,人的忍耐与克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价值多元的普遍存在,所有格言警句都难成为全球伦理的黄金律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不是全球伦理的黄金律令,但它在当代具有极为重要的道德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1-0005-08

      《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5期刊载了俞吾金先生的《黄金律令,还是权力意志——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命题的新探析》一文,出于对俞先生的崇敬,也出于对此类问题的浓厚兴趣,笔者经常研读此文。俞先生从道义论伦理学的立场出发,揭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提醒大家警惕功利的过度,这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就其否定的意义而言,是利己主义的;就其肯定的意义而言,又体现为权力意志”[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确实难以承担黄金律令的重任,但它既不是利己主义的表现,也不是权力意志的体现,即使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仍然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俞吾金先生认为,“人们应该把孔子说这句话时的主观意图与这句话实际蕴含的意思严格地区分开来”[1]。显然,他认为孔子说这句话的主观意图有趋善的倾向,然而,这句话实际隐含的意思是经不起推敲的。撇开对孔子这句话的具体分析,一般而论,确实不能把人们的主观意图和话语隐含的意思混为一谈。即不论你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如果你的话语的隐含意思和主观意图有矛盾,那么首先应该按照话语的隐含意思去理解,因为通过猜测主观意图去揣摩隐含意思,话语表达的内容往往容易被曲解,进而形成诸多歧见。

      什么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隐含的意思呢?俞先生认为,“人所共知,从逻辑上看,否定之否定即是肯定。假如人们去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中的两个否定词‘不’和‘勿’,这句话就转化为肯定的形式:‘己所欲,施于人。’也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蕴含的意思就是‘己所欲,施于人’”[1]。这一段话是不合逻辑的。

      “给定一个具有蕴函式的话句,我们就能除了得出它的逆语句以外,还能得出两个另外的语句,即,反语句与逆反语句。”[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个蕴函式语句,它的逆语句、反语句和逆反语句分别是:“勿施于人,己所不欲”;“己所欲,勿施于人”;“施于人,己所欲”。“从一个蕴函式的真,不能推出它的逆语句或反语句亦真。在任何时候,只要一个蕴函式是真的,它的逆反语句也是真的。”[2](47)“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逆反语句是“施于人,己所欲”。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施于人,己所欲”是等值的。

      但是,“施于人,己所欲”和“己所欲,施于人”是有差别的。在“施于人,己所欲”的语句中,“施于人”的有可能是“己所欲”的部分;在“己所欲,施于人”的语句中,只要是“己所欲”的,都可以甚至应该“施于人”。这是一个重大的差别,涉及是把“己所欲”的全部都可以甚至应该“施于人”,还是考虑到对方的可接受性,把“己所欲”有条件地、部分地“施于人”,即寻求双方、并推及全社会所有成员,积极寻求最广泛意义上的共识。

      不能小看“施于人,己所欲”与“己所欲,施于人”的差别。第一,前者站在“施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后者从“己所欲”的立场出发去审视情况。第二,考虑到对方的接受性,或者说仅仅从道德的角度出发选择性地“施于人”,还是把“己所欲”的所有都“施于人”。前一个语句考虑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考虑到了他人的可接受性,更预定了所论问题的视阈主要限定在道德方面。

      对“己所欲,施于人”的解读,容易得出把自己的所有欲望强加给别人的意思,这确实离权力意志并不遥远,如果扩大讨论的范围,不仅仅在道德领域中讨论自身欲望的问题,那么,就更容易表达权力意志的倾向。这源于简单地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所欲,施于人”等同起来的逻辑谬误。

      “施于人,己所欲”强调的重点在于,对别人施加的影响和行为,应该是期盼得到别人给予自己的内容。这里并没有把自己所有欲望强加于人的意思,也不是要求别人按照自己的喜怒哀乐来调整自身的行为。事实上,这是在施于人行为之前的一次思想过滤,是期盼公众在实施对别人有影响的行为之前,先叩问自己:如果别人这样对待你,你是否乐意接受?这种行为前的考量,应该是利大于弊的,把它说成是权力意志的体现,是将其弊端扩大了,是混淆了“施于人,己所欲”和“己所欲,施于人”的根本差别所导致的结果。

      俞先生指出,“构成这个命题的基本概念‘己’、‘欲’、‘施’和‘人’都缺乏内涵和外延上的明确规定;同样地,在涉及这个命题的适用性时,也缺乏伦理和法律语境上的明确限定”[1]。我们不能要求古人在数千年前与学生对话时,就把语句的规定性讲述得十分严谨,这样未免太严苛。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已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定的场景、适用的范围有了大致的共识,从未见过何时何处在法律范围内引用这一语句作为佐证。法律的刚性本质和道德的非刚性特质是泾渭分明的,它们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话语体系和适用范围,把两者的话语体系和适用范围混淆起来,显然是不妥的。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限于道德范畴,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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