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绩效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核算

作 者:

作者简介:
温燕玲,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贵阳 550001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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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助构成,其中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制定等级标准,通常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考虑工作量、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照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如何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为单位减少税务风险,同时在不违背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最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减轻职工的税收负担,这是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应考虑的问题。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讨论,希望对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有所帮助。

       一、财政统发与非财政统发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三种类型,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单位自己发放外,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是一部分由财政统发,一部分由单位自己发。有些省市规定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时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统发与非财政统发工资均由单位自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些省市是由财政部门代扣统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事业单位应将财政统发与非财政统发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后,减去财政部门代扣的部分,差额就是单位自己缴纳的,不能仅将财政统发的部分缴税,否则会造成偷税漏税。

       例1:某事业单位职工陈某2013年1月由本级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为1900元,基础性绩效工资2200元,代扣的“三险一金”为450元,当月由财政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900+2200-450-3500)×3%=4.5(元),1月份单位自己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为1000元,陈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2200+1000-450-3500)×3%=34.5(元),减去财政部门代扣的4.5元,单位应代扣陈某30元个人所得税。

       二、因工资调整、晋级晋档等补发以往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由于事业单位的补发工资通常有文件依据,工资所属期明确,而且不属于奖金性质,笔者认为采用以下计税方法较合理: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合并工资不超过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该相应月份的补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合并工资超过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2:某事业单位职工李某2012年5月收到补发的2011工资8400元,即每月补发700元,李某2011年各月的工资津贴均为3600元,每月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520元。因为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调整为3500元/月,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2011年工资要分段计算,2011年1~8月原来已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600-520-2000)×10%-25=83(元)。9~12月由于各月应纳税所得额(3600-520-3500=-420)小于零,不用交税。补发工资后,每月工资增加了700元,则2011年1~8月各月应补税=(3600+700-520-2000)×10%-25-83=70(元);9~12月各月应补税=(3600+700-520-3500)×3%-0=8.4(元),所以补发2011年工资84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0×8+8.4×4=593.6(元)。

       三、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事业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的绩效工资属于一次性奖金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如下:(一)先将年终考核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当月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办法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①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考核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考核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某事业单位职工孙某于2013年12月收到单位发放的2013年奖励性绩效工资19200元,另外12月正常发放工资3900元,缴纳“三险一金”580元。因为“3900-580=3320”比费用扣除额少180,当月工资不纳税。奖励性绩效工资税率商数=(19200-180)/12=1585,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纳税额=(19200-180)×10%-105=1797(元)。上例中假如孙某12月的工资为4200元,其他不变,孙某4200元工资应纳税额=(4200-580-3500)×3%=3.6(元),奖励性绩效工资税率商数=19200/12=1600(元),绩效工资应纳税额=19200×10%-105=1815(元),孙某12月合计应缴税=3.6+1815=18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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