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与纳税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税收征纳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重组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重组方式主要有:一是企业合并方式,二是企业分立方式,三是股权收购方式,四是资产收购方式。当然,企业重组方式还很多,企业重组必然涉及企业房产、土地、存货等资产的转移,资产发生转移是否应当纳税以及如何纳税?本文仅对上述四种企业重组方式的有关税收政策分别进行梳理:

       一、企业重组与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重组与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应当注意对企业资产重组的留抵增值税的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同时,为避免税收漏洞,严格管理,对原企业的留抵税数额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将留抵税额信息传递至重组后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核对无误后,允许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该部分留抵税额。

       三、企业重组与土地增值税

       1.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正,认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中也没有给出兼并的定义,但从其内容看兼并重组包括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比如一般的股权收购实现的兼并,不涉及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谈不上免征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被合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

       对合并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对于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合并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多为旧房,而旧房的土地成本扣除是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确定。笔者观点为,兼并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所扣除的地价是兼并企业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地价,而不是被兼并企业购置的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因为兼并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而征收已经免征的部分。

       2.企业分立。公司分立主要是指将一家公司分成两个以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互不具有股权连接关系的公司。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房产、土地的分割。《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收入作出明确,即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业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时所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被分立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因此,企业分立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3.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是股东间交易,被收购企业并不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而对于特殊的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则应予以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规定,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