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会计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对于一些综合性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通常只有在相关政府补助文件中指明了收到的补助资金所对应的项目,且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才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案例1.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3年12月与其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协议,实施异地搬迁扩建。A公司将在该工业园建设新厂房。协议约定: (1)A公司将以150元/平方米的单价取得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000万元。 (2)A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3000万元扶持资金。 A公司认为,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工业园管委会就有财政收入,故约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应该在其收到土地出让金之后拨付,考虑到该资金并不是针对土地款进行的补偿,应该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问题:A公司将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恰当?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本案例中,按照协议约定,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资金是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取得的,并不是针对土地款所进行的补偿,也不是针对随后的厂房建设。之所以要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为前提,是出于对政府财政资金的考虑。此外,A公司在申请补助时,也是以扶持科技创新的名义提出的。 因此,本案例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二)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的区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而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作为购买资产或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交易对价。 有时,政府虽不直接向企业采购商品或劳务,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给予企业补助,如果该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应判定为收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该解释,对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2.C公司为上市公司,从2007年开始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原料M销售给国内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出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价格的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2013年之前,C公司以原料M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国家财政对下游生产企业进行补贴;2013年之后,国家规范补贴款管理,限定了C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C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差价补助金额按照改革前一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 问题:C公司收到的财政补助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2013年之前,国家直接将财政补助支付给下游生产企业,2013年之后改为补贴给C公司,转变前后,交易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C公司报表中2013年之前体现为收入,之后却体现为政府补助。 从公司风险看,公司经营该项业务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购销原料M不会给C公司带来亏损,但是C公司报表中的主营业务却表现为亏损。 从交易的实质看,购销原料M业务是代替政府履行职能,因此,不能机械地将财政补助理解为无偿取得,而应视同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如果将同一项交易从两处取得的对价,一部分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另一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样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