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以何批判资本主义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进平,1970年生,哲学博士,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研究员,北京 100032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不论是认为马克思是基于共产主义的正义观批判资本主义,还是认为马克思是基于非道德的善批判资本主义,抑或是认为马克思是以超越了正义的共产主义批判资本主义,都存在着诸多有待商榷之处。而且这些论题的展开基本上都囿于对“马克思是以何(或为何)批判资本主义”的应对,容易遮蔽马克思剖析批判资本主义的思维方式——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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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4)05-0018-05

       英美学者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论题思考、讨论,带出了马克思以何批判资本主义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齐雅德·胡萨米、G.A.柯亨、诺曼·杰拉斯一方认为马克思是基于正义、道德、自然权利等道德善批判资本主义,而艾伦·伍德、理查德·米勒一方则认为马克思是基于自由、自我实现、共同体等非道德的善批判资本主义,布坎南则综合双方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是以超越了正义的共产主义为根本的评价视角批判资本主义。以下试图通过对这三种论断的辨析,把握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思维方式。

       一、马克思是否基于共产主义的正义观批判资本主义社会

       在马克思是基于什么批判资本主义的问题上,齐雅德·胡萨米、斯图亚特·怀特、诺曼·杰拉斯和G.A.柯亨等人认为,马克思是基于共产主义的正义观批判资本主义社会。

       依胡萨米之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社会,且马克思就是以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他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批判了资本主义,认为假如不这样理解,那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和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观点就难以解释。[1]胡萨米的这一观点虽遭到了伍德的批驳,认为胡萨米的解读缺乏文本依据,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理解为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更是对《哥达纲领批判》的误读。[2]然而,尽管胡萨米的立论遭到了伍德的有力的回驳,杰拉斯还是继续坚持胡萨米的立场,对胡萨米的观点做了“翻新”:认为假如我们不把某种自然权利的思想(即永恒正义的思想,并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这一思想的体现)归于马克思,我们就无法理解马克思为何将资本主义剥削说为“抢劫”和“掠夺”,也无法理解马克思为何说无阶级的社会为何比资本主义社会优越。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剥削是“抢劫”、“盗窃”、“盗用”[3],就说明他运用了某一(某些)正义准则得出的论断,而这样的正义准则不可能是资本主义的准则,因为资本主义的正义准则是与资本主义剥削相契合的,因而,马克思是运用了外在于或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准则,即共产主义的正义准则。[4]G.A.柯亨的立论也与杰拉斯相似,在他看来,理解马克思何以把资本主义剥削视为“抢劫”、“掠夺”、“盗窃”,就要把握马克思的“自我所有权”观念,而这一“自我所有权”观念就存在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观念之中。[5]

       然而,这种认为马克思是基于共产主义的正义观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确实存在诸多难以立足之处。

       首先,学者们所描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并不是正义原则。因为这一原则不具备作为协调、平衡冲突的规范特性,而且也不具备正义原则所要具备的互惠性。再者,权利或平等,无不意味着要以同一尺度适用于存在差异的不同个体之上。因“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而《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反对的恰恰是使用同一尺度去对待存在差异的不同个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虽为分配原则,却不是平等原则或权利原则,而是一个尊重差异、尊重事实的“去平等化”的原则。

       事实上,在马克思的很多论述中,他不仅批评法权原则,而且警惕把事实混同为法权。

       比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就曾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无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6]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他又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7]

       在上面所引的两段文字中,第一段文字表明的是“占有”并不等同于私有财产,只有这种占有获得了法的承认,占有才由事实变为权利,变为私有财产。这正如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表述的思想:“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8]私有财产的产生有赖于“他者”的有效承认,没有他者的有效承认,占有就只是表明一种事实,而无法转变为一种权利。

       第二段文字在这个问题上更进一步,即便是某种事实被确认为一种所有权,如,占有被承认为所有权,也不具有永恒的所有权,甚至所有权本身也是缺乏正当性的,因任何特定的权利都依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有赖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的承认。而一旦权利所赖以依存的社会关系退出历史舞台,从一个将取替它的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原先被视为“权利”的就不再具有权利的特性。[9]推而广之,考虑到任何曾经具有历史正当性的社会关系都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失去正当性,即所有曾被认为有权利的占有,都仅仅是占有,而无法表明占有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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