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振国,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讲师。锦州 121000

原文出处:
历史档案

内容提要:

设置责任内阁是清末宪政史和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影响既深且远。因关注点不同,兼之资料方面的限制,学界对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论述较少。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考证,责任内阁由四类官员组成,分别为高级官员、次高级官员、中级官员和下级官员。官员的级别不同,其来源、职掌、数额和结构迥异。通过精算和估量可知,四级官员之总和达640人之多,规模庞大,编制复杂。考证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不仅有裨于准确把握责任内阁的性质,而且有助于了解责任内阁在民国初年之承续。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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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清廷决定仿效西方议政体制,裁撤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吏部、中书科、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批本处诸机构,设立新内阁,实行责任内阁制度。这是清末宪政史和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影响既深且远,学界对此作了很多研究。但有关研究前后关注重点有所不同,初始“主要是在一般的立宪运动史、宪政改革史,尤其是关于立宪派的研究以及有关官制改革、国会请愿运动等论著中有所涉及”①,概述新内阁设置的过程、职掌、性质及其在宪政史上的地位。近来专题论文逐渐增多,或探讨责任内阁创设的背景,或分析责任内阁的性质及其在清末宪政改革过程中的历史命运,或梳理责任内阁演变的过程及其阶段性变化,或研究责任内阁制出台后对时局的影响等,研究更加丰富,论述更为深入,颇值后来者参考和借鉴②。

       然因关注点不同,兼之资料阙如,前辈学者对责任内阁运作的基础——人员编制情况,却鲜有论及。这不仅会影响对责任内阁职掌的了解和把握,还会影响对责任内官性质、地位的分析和评价。笔者查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发现时任内阁总理大臣、庆亲王奕劻奏留责任内阁官员的档案,一方面可以据此考证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较为准确地把握其组织结构和职掌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所留人员的原有身份和原属机构,可以厘清责任内阁的性质及其在清末政治史上的地位,进而加深对责任内阁的整体认知。

       一 特简、简任官员之编制

       责任内阁之创设,体现于两个重要的文件:一是宣统三年四月颁行的《内阁官制》,二是宣统三年五月颁行的《内阁属官官制暨内阁法制院官制》(以下简称《属官官制》),前者规定责任内阁之基本组织方式、大臣构成及职责,后者规定责任内阁机构之设置、属官构成及职掌分工。从这两份文件可见,责任内阁官员设置明目繁多,地位有别,职掌迥异,额数不同。就地位、职掌和性质来分,责任内阁官员由两部分组成:内阁大臣和内阁属员。就选任方式来分,责任内阁官员由四部分构成:特简官员、简任官员、奏任官员和委任官员。这为考察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提供了分类基础。

       关于内阁大臣,《内阁官制》第一、二条规定,责任内阁“以国务大臣组织之”,而国务大臣以内阁总理大臣和外务大臣、民政大臣、度支大臣、学务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司法大臣、农工商大臣、邮传大臣、理藩大臣为之③,共计11人。但因实施条件不成熟,清廷在颁行《内阁官制》的同时,又拟定了《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十四条,“以为过渡办法”④。《暂行章程》在第一条就对《内阁官制》中规定的内阁大臣员额作了调整,规定责任内阁设立“总理大臣一员,协理大臣一员或二员,均候特旨简任;各部大臣,均候特旨简任为国务大臣”⑤,在总理大臣之下、各部大臣之上增设了协理大臣一个职位。这样,责任内阁大臣额数就从原定之11人调整为12人或13人,具体数额,取决于协理大臣之多寡。从此后任命的大臣名单可知,内阁协理大臣设有2人。至宣统三年十一月袁世凯组阁时,才取消协理大臣之缺,仅置总理大臣1人。故此,内阁大臣,包括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外务等大臣,共计13人。

       内阁属官之设置,《属官官制》中规定,内阁下设一厅、四局和一院。其中,一厅即承宣厅,四局分别为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和印铸局,一院为法制院。其官员设置,各厅局“设阁丞,以总各厅、局之事;设厅长、局长以下各官,分治各厅、局之事”;而法制院,则“设院使以下各官,专治院事”,目的是“各司其职,以重责成”⑥。具体来说,总理、协理大臣之下,设阁丞一人,“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管理阁务,监督指挥各厅、局,并进退本阁委任各官”。承宣厅,设厅长、副厅长各一人,厅长“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掌机要文件,管理承宣厅事务,并监督指挥本厅各官”;副厅长“佐厅长之职务,厅长有事故时,由副厅长代理”。制诰、叙官、统计、印铸等四局各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管理局务,并监督指挥本局各官”;副局长“佐局长之职务,局长有事故时,由副局长代理”。法制院,设院使、副使各一人,院使“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管理院务,并监督指挥本院各官”。此外,法制院“奏任官以上之进退,由院使具状陈由,内阁总理大臣办理;委任官之进退,院使专行之”;副使“佐院使之职务,院使有事故时,由副使代理”⑦。

       由此可见,责任内阁所属之一厅、四局、一院共设阁丞、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院使、副使13人,兼之内阁大臣13人,共计26人。这是制度明确记载的,也是最为人们所熟知的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

       二 奏任官员之编制

       责任内阁人员编制,除国务大臣、阁丞、正副厅长、正副局长、正副院使等缺外,各厅局院副厅长、副局长、副使之下,还设有其他官缺。据《属官官制》规定,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另设有佥事、录事等官,印铸局另设有佥事、艺师、艺士、录事等官;法制院另设有参议、参事、佥事、录事等官⑧。但因时间短暂,官制仅是草创,尚未成熟,“所有参议、佥事以下各官额缺,拟由内阁总理大臣妥慎拟定,另案奏明办理”:各官官品、官等各项,因官制尚未厘定,“均暂令以原品治事,俟官品、官等办法奏请钦定后,再行遵照施行”⑨。换言之,责任内阁属官官制颁布时,仅确定了职掌重要、地位较高之阁丞、正副厅长、正副局长、正副院长等额数;至于地位较低之佥事、录事等官员额,并未确定。

       按照常规,佥事、录事等官应待清廷将责任内阁各方面,尤其是基层机构、官品、官级等项,考虑周全后予以设置,才是比较稳妥的办法。然而时不待人,责任内阁“开办伊始”,“合数衙门之事萃于一署,头绪至为纷繁”,“需人孔亟”。为开展政务,清廷决定“于裁并各衙门现有人员内,择其通达稳练者,先行酌量留用,藉资熟手”。而裁并各衙门官员,多为旧式人才,于宪政不谙,能称得上“通达稳练者”较少,不敷留用。不得已,又从其他衙门内“添调”多人,“按其所长,分别任事”⑩。可见,留用、添调人员,共同构成了责任内阁初创时中下级官员的人员班底。同时,这些人员及其数额,正是以后确定内阁人员编制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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